农业部 中国保监会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3-28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各保监局,各相关保险公司: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07年1月22日,中国保监会批准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申报的《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见附件),明确了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基础费率标准。为确保拖拉机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施拖拉机交强险制度的重要意义
交强险制度的实施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拖拉机作为主要的农业机械,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积极推行拖拉机交强险,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保险制度,有利于拖拉机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和农业生产安全发展;,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事故,对于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拖拉机交强险的顺利实施,对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实施工作,通过严格执法、细致工作,为农民群众投保拖拉机交强险提供周到的服务。
二、严格执行,及时开展拖拉机交强险承保业务
各保险公司要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7〕12号)的要求,严格执行拖拉机交强险全国统一条款和费率方案,全面启动拖拉机交强险业务。要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60号)的规定,强化对管理拖拉机交强险单据和标志管理。在签发拖拉机交强险保单时,应同时按规定要求发放交强险标志,并出具单独的发票;交强险单证与商业保险单证不得混用。各公司在经营拖拉机交强险业务中要做到诚信规范经营,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拖拉机交强险,或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或以及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不得擅自提高变动拖拉机交强险基础费率,跨行政区域办理拖拉机交强险业务。有条件的地方,保险公司可以在负责拖拉机注册登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方便农民群众。
三、加强监管,实现拖拉机交强险的平稳过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组织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拖拉机交强险制度的原则和规定,落实拖拉机交强险的把关、验证、审查等制度。自2007年4月1日起,对凡是申请办理拖拉机注册登记、申领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要查验投保拖拉机交强险凭据。对已办拖拉机交强险的或属于2006年7月1日前已经投保机动车商业三责者险未到期的,依法准予办理注册登记、核发定期检验合格标志。
由于拖拉机交强险于2007年4月1日全面实施,为此,2008年4月1日之前,农机监理机构查验拖拉机交强险标志时,对2007年4月1日之前已办理拖拉机登记、检验等业务但未投保拖拉机交强险的,不得因未投保交强险而进行处罚,应以教育为主,引导拖拉机所有人投保交强险,实现平稳过渡。
四、强化宣传,积极引导拖拉机所有人主动投保
拖拉机交强险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要注重宣传工作,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宣传拖拉机交强险法律法规和投保、续保等业务知识,营造良好的氛围。
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要主动联系相关媒体,积极宣传有关拖拉机交强险方面的典型案例,详细分析利弊得失,引导拖拉机所有人积极主动投保交强险,不继断提高拖拉机交强险参保率。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将拖拉机交强险的法规和业务知识,作为农机安全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采取举办知识讲座、出动宣传车、印发明白纸等形式,送教下乡,广泛宣传拖拉机交强险制度和相关业务知识,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进拖拉机交强险制度的贯彻实施。
五、注重配合,推进拖拉机交强险实施工作不断深入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要积极协助有资质经营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在各级农机安全监理业务办理场所机构设立窗口,方便群众办理交强险业务,具体形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保险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配合公安、农机等有关管理部门,切实做好拖拉机事故道路救助基金的相关工作。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应当定期通报情况,沟通信息,逐步建立有关拖拉机注册登记、定期检验、交强险投保、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交流机制与信息平台,强化监管,为拖拉机交强险的深入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附件: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
农业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三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