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申报2007年农村沼气国债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4-10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点击: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林、林业)厅(委、局、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精神,巩固生态环境建设成果,发展现代农业,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今年国家继续安排投资支持农村沼气建设。现将2007年农村沼气国债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依据
按照《全国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规划》及《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二、申报要求
(一)重点安排适宜发展沼气的退耕还林还草地区、粮食主产区、水库库区,同时兼顾畜牧业主产区、南水北调沿线等重点水源保护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血吸虫病、地氟病疫区等。在资金安排上向中西部地区,尤其要向西部地区倾斜。
有血吸虫防治任务的省份,应将建设任务落实到规划确定的重疫区村和流行村,并确保2007年完成《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在规划任务未完成之前不安排其它区域的建设。
(二)按照统一规划、加强配合、渠道不变、各负其责的原则,加强资金整合,统筹安排好沼气建设项目。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国有农垦、华侨农场、国有林区及林场建设农村沼气。国有农林场沼气建设实行属地管理,省直农林场和县直农林场分别向同级农村能源和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
(三)中央补助建池农户标准,西北、东北地区每户1200元,西南地区每户1000元,其他地区每户800元。
(四)农村能源、发展改革部门应密切配合,联合开展前期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进村入户,核实建设条件,组织拟申报农户填写《农村户用沼气项目农户自愿申请表》(见附件6)。项目任务、国家补助标准、建设内容、建设条件、申报农户等应在村(场)内公示。原则上400户以下的项目村适宜农户沼气入户率不低于70%。
(五)项目县(场)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按1名沼气生产工每年最多建设50户沼气池测算拟申报规模需要的沼气生产工数量,但项目续建县应有50名以上、新建县应有40名以上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沼气生产工。
(六)农村沼气项目安排规模与项目建设管理服务情况(完成率、资金使用、技术服务等)挂钩。对项目建设管理服务存在较多问题的地区,相应减少安排规模。
(七)启动建设乡村级服务网点试点5000个。请各省区市按照《全国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方案(试行)》要求,编制本省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建议。
(八)开展养殖小区(大户)小型沼气工程和联户沼气试点建设。按照“统一建设、统一供气、统一管理、综合利用”的原则,在部分前期工作到位、地方资金落实、运行管理体制与机制切实可行的地区,建设试点示范工程,按供气户数参照户用沼气补助标准给予支持。沼气工程试点建设的申报,另行通知。
(九)各地根据申报规模和财力可能,积极地安排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要优先安排服务体系建设。前期工作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从地方配套中列支,总额不超过政府投资的3%。
三、申报规模
各省2007年申报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006年实际安排规模的120%。项目县申报规模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其中总农户数量在20万以下的不超过250万元。血吸虫任务较重的疫区县酌情扩大规模。续建县的比例不低于30%。
四、报送方式
(一)报送材料。报送的农村沼气国债项目申报文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农村户用沼气项目申报计划汇总表(见附件1)、农村沼气国债项目村汇总表(见附件3)、2006年沼气计划省级配套资金到位或下达计划文件、省级财政或发展改革部门的配套资金承诺函等材料。
拟申请2007年乡村服务网点建设投资的,请同时报送本省年度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方案,并附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点项目申报计划汇总表(见附件2)、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点项目汇总表(见附件4)。
“农村户用沼气项目农户自愿申请汇总表”(见附件5)由省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存档。“农村户用沼气项目农户自愿申请表”(附件6)由县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存档。农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申报情况随机抽查。
请各省将附件1-4的电子文本(Excel格式)打包发送kjsnyc@agri.gov.cn和nybzhaoqi@126.com邮箱,在主题中标注“××省(区、市)沼气项目申报材料”字样。
(二)报送时间。申报文件请于2007年5月10日前报送农业部科教司2套、发展计划司1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经济司1套。
五、关于2008年项目
为提前做好2008年沼气项目申报工作,请各地参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相关前期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