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2007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4-12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渔业局点击:
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自1995年正式实施以来,在沿海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做了大量工作。多年的实践证明,海洋伏季休渔是一项群众拥护、效果明显、符合我国国情的资源养护管理制度,应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根据部分群众要求和建议,我部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切实可行和“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决定对2007年部分海域的休渔作业类型及休渔时间做如下调整:桁杆拖虾作业休渔时间从去年的<?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
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覆盖面广、涉及渔船渔民多、管理任务艰巨。在保持制度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强化管理措施、巩固休渔成果、提高休渔质量是做好2007年休渔管理工作的关键。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9号)精神和要求,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实施海洋伏季休渔重要性的认识,坚定不移地把这项制度执行好。要不断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渔业主管部门为主体、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休渔管理机制,健全各级领导责任制和管理责任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休渔管理工作方案,做到早动员、早部署,确保各项休渔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执法管理,维护休渔秩序。要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畏难情绪,严格按照《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强化管理措施方面下功夫,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休渔渔船管理工作。休渔期间,所有纳入休渔范围的渔船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和加载冰、油等渔需物资,不得自行变更为非休渔作业类型或未经批准擅自到外国管辖海域生产。要充分利用休渔的有利时机,清理电脉冲惊虾仪等有害渔具,加强最小网目尺寸检查,集中力量抓好休渔渔船的全面检查和综合管理。要组织调配各级渔业执法力量,强化休渔期间的海上检查工作,尤其要加强北纬35度附近海域、闽粤交界海域及其他省际间交界海域等敏感海域的海上现场执法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行为,维护休渔秩序,不断提高休渔效果和质量。
三、广泛宣传教育,接受社会监督。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和途径并组织专门力量深入渔村、渔港、渔船,向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渔业基层干部和渔民群众宣传实施海洋伏季休渔的重要意义,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其资源环境保护意识和遵守有关休渔规定的自觉性。要通过向社会公布休渔渔船名单和设立休渔管理举报电话等形式,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休渔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做好“三防”工作,关心渔民生活。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平安渔业”建设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休渔期间的防火、防盗、防台风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公安、消防、气象、安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渔民职业安全技能培训,定期开展渔业安全检查,坚决消除各种事故隐患,切实保障休渔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反映休渔期间的渔民生产生活情况,积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财政、民政等部门,千方百计拓宽休渔渔民的生产出路和就业渠道,妥善解决休渔期间部分困难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五、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要密切关注休渔期间出现的新情况,针对当前休渔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干部和渔民群众的意见,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要组织专门力量,就鲐鲹鱼资源及灯光围网、灯光敷网的管理问题进行深入调研,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和实施方案;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要就拖虾作业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为拖虾休渔管理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科学依据;各省(区、市)要进一步研究完善定置作业休渔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对个别地区存在的休渔期间渔船兼作问题,当地渔业主管部门要研究提出处理办法并限期解决。休渔结束后,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今年的休渔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及时报我部渔业局。
二○○七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