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柑橘种苗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4-05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财务司点击:
重庆市农业局:
为加快推广三峡库区柑橘无病毒容器苗,发展优质柑橘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库区经济发展,中央财政安排三峡库区柑橘种苗补贴项目。为规范资金使用,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三峡库区柑橘种苗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库区柑橘种苗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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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库区柑橘种苗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广三峡库区柑橘无病毒容器苗,发展优质柑橘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库区经济发展,中央财政安排三峡库区柑橘种苗补贴项目。为规范资金使用,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2]3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柑橘种苗,是指柑橘无病毒容器苗(无特别说明时,包括柑橘无病毒接穗),育苗规程及质量控制执行GB9659-1988《柑橘嫁接苗分级及检验》和GB5040-1985《柑橘苗木产地检疫规程》。具体苗木级别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农业部备案。鼓励供苗单位制定并实施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 农业部根据全国柑橘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项目计划,下达补贴面积和资金,组织项目实施。
第四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柑橘产业发展规划,确定项目县,统一招标供苗单位,监督指导供苗单位生产供应种苗。
第五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统计农民种植柑橘的区域、品种和数量,按村分户建立种植档案,分解落实补贴面积,核准种苗购销合同,组织技术服务。
第六条 省级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项目情况纳入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范围。补贴种苗品种和数量的确定必须尊重农民意愿,严禁强迫命令、非法干预。
第二章 项目区和供苗单位条件
第七条 项目在重庆市三峡库区或库区移民安置地区实施。项目区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全国柑橘优势产业带规划区域和地方柑橘产业发展规划区域。
(二)果园集中连片,排灌设施完善;土层贫瘠的,要完成改土。建园标准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农业部备案。
(三)地方政府重视发展柑橘产业,农民有种植柑橘的积极性。
(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健全,村级有技术服务能力,农民初步掌握柑橘种植技术。
第八条 供苗单位要有按照标准生产供应种苗的能力,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考核内容:
(一)有3年以上柑橘无病毒容器苗育苗经验。柑橘无病毒容器苗年出圃能力50万株以上。
(二)种苗繁育所在地不在柑橘检疫性病虫害疫区。
(三)具有良好的育苗条件。有网室保存采穗来源,温室配备雾灌系统,网室和育苗场使用喷灌或滴灌设施。
(四)具有稳定的繁育检验和服务技术队伍,能够保证种苗繁育质量,并为农民提供售后服务。
(五)执行种苗繁育档案制度、种苗销售标签制度和种苗经营档案制度。
第三章 补贴对象与补贴标准
第九条 项目资金用于新建果园更新定植所需柑橘无病毒容器苗、改建果园高接换种所需柑橘无病毒接穗的补贴。
第十条 补贴对象为项目区种植柑橘无病毒容器苗的农民。补贴的种苗及收获的柑橘归农民所有。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补贴标准为200元/亩。新建果园按更新定植50株/亩,补贴4元/株测算;改建果园按高接换种50株/亩、20个芽/株,补贴0.2元/芽测算。补贴金额为补贴面积乘以补贴标准。农民应按照实际定植或换种株数和单价,支付扣除补贴金额后的购苗款。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补贴金额结算。
第四章 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农业部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印发项目指南。
第十三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指南和地方柑橘产业发展规划,确定项目县。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项目区,汇总上报种苗品种和数量。
第十四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县种苗品种和数量,统一招标供苗单位。招标办法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五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申报项目,报送项目实施方案。申报文件内容:本年已安排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申报项目区划定情况,省级招标供苗单位情况,申请资金数额和用途等。
第十六条 农业部审核申报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将资金拨付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招标结果,组织项目区农民与供苗单位签订种苗购销合同。种苗购销合同包括以下内容,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生效:
(一)农民姓名、果园地点、补贴面积、补贴金额。
(二)农民购买柑橘无病毒容器苗的品种、单价、实际定植或换种株数、出圃时间。
(三)供苗单位负责将种苗运送到果园,并承诺履行售后服务义务。
(四)农民依法享有验收种苗、追偿种苗质量损失的权利。
第十八条 项目区农民可委托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与供苗单位签订种苗购销合同。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必须与农民订有受托合同,列明第十七条规定内容,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生效。
第十九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种苗购销合同、受托合同之前,要组织将项目区农民的姓名、果园地点、补贴面积、补贴金额及其所需种苗的品种、单价、实际定植或换种株数、出圃时间、供苗单位等在行政村张榜公布。
第二十条 供苗单位负责将种苗运送到果园。与农民签订种苗购销合同的,由农民在种苗购销合同上签字确认;与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种苗购销合同的,由有关组织或个人在种苗购销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供苗单位接受农民支付的购苗款,应开具正式发票。
第二十一条 供苗单位凭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的种苗购销合同和发票存根,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账。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种苗购销合同及发票存根无误,按照补贴金额将资金拨付供苗单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农业部三峡库区柑橘种苗补贴项目资金明细账,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农业部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种苗购销合同及发票存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拨付资金;发现伪造种苗购销合同或者收苗确认手续的,依法按骗取财政资金处理。
必要时,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当年抽查果园之后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省级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种苗质量和合理管护:
(一)种苗出圃前,监督供苗单位自检。
(二)种苗出圃时,与种苗接收方、供苗单位进行现场检验。
(三)种苗种植时,指导农民再次检验。
(四)种苗种植后,指导农民建立柑橘生产记录,如实记载柑橘种苗来源和种植日期,记载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病虫害发生和防治情况,柑橘收获日期。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农业部报送项目总结。
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项目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