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选拔2007年度援非高级农业专家和翻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9-29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办公厅点击:
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农办外〔2007〕12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选拔2007年度
援非高级农业专家和翻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渔业)厅(局、委),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局,有关高校,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中国乡镇企业总公司,有关部属事业单位:
为落实我国在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上提出的“向非洲派遣100名高级农业技术专家”的重大举措,推动中非新型战略伙伴关系发展,我部会同商务部将在2007和2008两年内选拔100名高级农业专家赴34个非洲国家开展援助工作,其中2007年底之前将向17个非洲国家选派51名高级农业专家和11名小语种翻译。
根据非洲国家的需要,此次外派高级农业专家的主要任务是参与受援国制定农业发展规划,建立农业科研及技术推广体系,为受援国农业生产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等,以帮助非洲国家提高农业宏观调控能力和农业自主发展能力。同时,为保证专家顺利开展工作,将为非英语国家的专家组配备法语、阿拉伯语等小语种翻译,以完成专家在外工作和生活所需的翻译任务。专家和翻译在国外工作时间原则上为1年,工资待遇执行财政部有关外派援外人员规定标准。
此次外派任务十分重要,要求被推荐人员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选拔办法中的各项要求,认真做好专家和翻译的遴选和推荐工作,并于10月19日前将推荐材料(同时提交报名表的电子版本)寄到我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我部和商务部将共同成立专门的评审小组,对所推荐的人员进行筛选,最终入选名单将在10月底公布。
联系人: 许晓野、刘英
联系电话:010-64192415或010-64192435
传真:010-64192611
电子邮件:xuxiaoye@agri.gov.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交流处
邮编:100026
附件:1.援非高级农业专家选拔方法
2.高级农业专家国别派遣方案
3.报名表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援非高级农业专家选拔办法
为落实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精神,保证选派援非高级农业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组织管理机构
第一条 商务部、农业部(以下简称“两部”)共同负责专家选派工作的指导,制定相关管理政策,审定外派专家人选。
第二条 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具体承办援非专家的选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有关各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各地专家选派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各行政区域内专家的初选工作,并协助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做好相关工作。
专家选拔范围
第四条专家在全国范围内选拔,重点将从中央及地方农业管理部门、技术推广机构、科研教学院所校及大型农业企业(地市级及以上)中选拔。
专家选拔条件
第五条 参加选拔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愿意为中非农业合作积极工作;
(二)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在本专业领域中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具备制定国家或地区宏观农业、农村综合发展政策规划或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的能力;
(五)具有参与重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经验或经历;
(六)具备较强的协调和组织能力;
(七)具备工作所需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
(八)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专家选拔程序
第六条 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按两部共同制定的“援非高级农业专家国别派遣方案”,确定每年度派遣专家的人数、专业和派往国家。
第七条 两部通过有关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系统、中国农业大学、相关大型农业集团企业及农业部内行政、事业等有关单位发布消息,同时在两部网站公布相关信息。
第八条 本着个人自愿和所在单位同意的原则,各有关单位根据两部的选拔通知和要求,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
各省(市、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业行政部门、事业单位、技术推广机构、科研教学院所校及大型农业集团企业的报名由各省(市、自治区)农业厅(委)统一组织。
中国农业大学、相关大型农业集团企业及农业部行政、事业等有关单位自行组织报名。
第九条 报名组织单位对报名进行严格初审(包括政治素质、外语和业务能力三部分),并将初选结果提交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第十条 报名组织单位对每个岗位的推荐人选原则上不超过2人。
第十一条 提交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的初选专家材料应包括:报名组织单位推荐函、通过初选专家总名单、以及每位专家的报名表、工作学习简历、最高学历和学位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两部成立专家评审小组,对推荐的专家人选进行评审,确定外派专家名单。
第十三条 经两部领导批准后,下达外派专家名单及任务通知。
第十四条 外派专家赴任前,与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协议。
专家派遣国别和期限
第十五条 100名高级农业专家将被派往34个受援国开展工作,每个国家由2-3人组成专家小组,其中组长1名。
第十六条 按照“援非高级农业专家国别派遣方案”,专家在2007和2008年度分2批派出。
第十七条 每位专家被派遣的具体国家视专家的业务专长和受援国需要而定。在报批外派专家名单的同时报审专家派往国别方案。
第十八条 专家在外工作期限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经两部批准,可适当延长在外工作时间。
非英语国家的翻译配备
第十九条 为保证专家组顺利开展工作,为非英语国家的每个专家组配备一名翻译(法语、阿拉伯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要求翻译人员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具有相关外语专业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外语口头和书面表达准确通畅,最好有从事外事工作的经历。所推荐翻译人选经评审后上报两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