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金农工程一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07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粮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粮食局:
为加强金农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确保金农工程一期项目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共同制定了《金农工程一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金农工程一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农工程一期项目建设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农工程一期中央本级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和粮食部门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以及负责项目建设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实施单位是指由项目建设单位指定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担项目具体建设任务的机构。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金农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是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金农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与监督。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分别指定农业部信息中心、国家粮油信息中心为金农工程本级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条 省级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金农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和管理机构,负责本地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与实施管理。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领导责任制,对项目建设负总责。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按进度、按规定完成,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章 招标管理
第九条 项目招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标,并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十条 项目招标应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核定的招标内容,按批准的招标方式组织进行。
第十一条 项目招标的组织由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重要和重大招标应提前报告本级项目建设领导和管理机构。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实施。单位法人代表对项目实施负总责。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确因客观原因,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等需要变更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分别向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通过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建设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西部省份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西部地区资金补贴方案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中、东部省份要按中央下达的投资规模落实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财务管理规定使用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范账务设置,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固定资产登记与管理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要求,对形成的自有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并管理;需要交付其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使用单位登记入账并管理。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等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审批部门或金农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附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文件。未完成项目建设内容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将规范完整的工程项目验收文档移交有关单位。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构,实行项目运行单位责任制。项目运行机构应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运行管理制度,为项目正常运行提供制度保证。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保障电子政务工程项目运行经费的有关精神,积极争取财政部门落实运行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项目日常运行的监管、绩效的考核、网络和信息安全的评估,确保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单位或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不得营私舞弊。违规违纪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根据本办法,各有关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金农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