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农业工作会议 种植业专业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14作者:中飞咨询来源:点击:
农办农[2007]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农垦总局:
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种植业专业会将于12月下旬在北京召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及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07年种植业工作,分析面临的形势任务,部署2008年种植业重点工作。
二、时间地点
全国农业工作会议12月23日结束,24日上午召开种植业专业会议,会期半天。专业会议23日报到,报到地点:中国职工之家饭店。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真武庙路1号(全国总工会大楼背后),总机:(010)68576699。
三、参加人员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委、局)领导和种植业有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领导,黑龙江农垦总局领导(名额分配见附件1)。参加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的厅、局、委领导原则上参加种植业专业会,并在会议回执上注明。
四、有关要求
(一)全国农业工作会议期间,粮食生产先进地县标兵、粮食生产先进工作者标兵和粮食生产大户标兵将参加颁奖活动。标兵报到时间为12月22日全天,23日彩排并领奖,24日中午前离会。标兵报到地点:北京铁道大厦,地址:北京海淀区北蜂窝102号,总机:(010)51879199。标兵报到当天,在首都机场安排接站,火车站不安排接站。请有关省区市确定一名参加种植业专业会的代表为联络员,并请联络员通知标兵保证按时参会领奖。会上不安排接待标兵的随行人员,24日后需继续住宿的,食宿费用自理。
(二)请各省根据分配名额安排有关同志按时参加会议,并认真填写会议回执(附件2),于12月17日中午前传真或发邮件至我司综合处。传真:010-64192859,电话:010-64193280,邮件地址:nysbgsh@agri.gov.cn。专业会议不安排接站。
(三)12月23日晚上宴请所有参加种植业专业会议的代表和领奖标兵,请尽量参加,如不能参加请注明。
附件:1.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种植业专业会名额分配
2.参加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种植业专业会代表回执
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1:
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种植业专业会代表名额分配
北京市农业局(3人):局领导,粮经处、蔬菜处
天津市农业局(3人):局领导,粮经处、蔬菜处
河北省农业厅(3人):厅领导,粮油处、经作处
山西省农业厅(2人):厅领导,种植业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人):厅领导,种植业处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2人):委领导,种植业处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3人):委领导,农业处、园艺特产处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2人):委领导,生产处
黑龙江农垦总局(1人):局领导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2人):委领导,种植业管理办公室
江苏省农林厅(3人):厅领导,农业局、园艺处
浙江省农业厅(3人):厅领导,农作局、经作局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2人):委领导,农业局、特产处
福建省农业厅(2人):厅领导,种植业管理局
江西省农业厅(3人):厅领导,粮油局、经作局
山东省农业厅(2人):厅领导,生产指导处
河南省农业厅(2人)厅领导,种植业处
湖北省农业厅(2人)厅领导,种植业处
湖南省农业厅(4人)厅领导,粮油处、经济作物处、蔬菜处
广东省农业厅(2人):厅领导,种植业处
广西自治区农业厅(4人):厅领导,粮油处、糖料处、经作处
海南省农业厅(2人):厅领导,种植业管理处
重庆市农业局(4人):局领导,粮油处、经济作物处、蔬菜处
四川省农业厅(3人):厅领导,粮油处、经作处
贵州省农业厅(2人):厅领导,粮油处
云南省农业厅(2人):厅领导,种植业处
西藏自治区农牧厅(2人):厅领导,种植业处
陕西省农业厅(2人):厅领导,种植业处
陕西省果业局(2人):局领导,生产处
甘肃省农牧厅(2人):厅领导,种植业管理处
青海省农牧厅(3人):厅领导,粮油处、经作处
宁夏自治区农牧厅(2人):厅领导,种植业处
新疆自治区农业厅(3人):厅领导,种植业处、园艺特产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1人): 局领导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1人):委领导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1人):委领导
宁波市农业局(1人):局领导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1人):局领导
厦门市农业局(1人):局领导
总计(85人)
传真:010-64192859
联系电话:010-64193280,64193346
邮件地址:nysbgsh@agri.gov.cn
联 系 人:李好,何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