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六项农药管理规定宣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29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办公厅点击:
农办农[2007]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
为贯彻实施《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6项农药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保证农药登记管理整改工作顺利开展,我部决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6项规定宣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讲团组成及其分工
组成10个宣讲团到20多个省(区、市)的农药生产企业进行政策宣讲。宣讲团具体组成及分工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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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讲辖区 |
团长 |
团员 |
第一组 |
浙江、上海 |
王守聪 |
黄国洋、黄秀根、陆剑飞 |
第二组 |
山东、天津 |
王运浩 |
薛克富、胡敏 |
第三组 |
江苏、安徽 |
叶纪明 |
张敦阳、曹明坤 |
第四组 |
河北、山西 |
吴晓玲 |
罗胜军、麻宝真、张丽英 |
第五组 |
湖南、江西 |
刘绍仁 |
胡昌弟、舒畅 |
第六组 |
广西、广东 |
李光英 |
王凯学、黄怡林 |
第七组 |
湖北、河南 |
陈铁春 |
胡兴启、毛景英 |
第八组 |
黑龙江、吉林、辽宁 |
李中华 |
赵铁诚、孟宪科 |
第九组 |
陕西、四川、重庆 |
宁殿林 |
陈敏、李伟、 陶岭梅 |
第十组 |
以上所列以外的省级行政区 |
相关省省所负责人 |
|
二、宣讲内容
宣讲《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3个农业部令,以及有关农药名称登记核准管理、农药名称命名规范和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管理3个部(委)公告的主要内容。鉴于上述6项规定的政策性和技术性较强,为做好宣讲工作,我部制定了统一的宣讲稿(见附件)。各宣讲团要根据宣讲的基本内容和近期在京召开的6 项规定培训会议的要求,轻车简从,进厂入企,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结合所宣讲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宣讲,并对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详细解答。宣讲工作不能替代各省份对本辖区内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宣讲对象
宣讲对象主要是相关辖区大中型农药生产企业的负责人和承担农药登记申请办理工作人员。每个宣讲团至少要到5家以上企业进行宣讲。对同一地区有多家大中型企业的,可以组织有关企业进行集中宣讲。
四、宣讲时间
宣讲工作应在2008年1月8日以前完成。请各地于2008年1月15日前,将宣讲工作中反映的情况、以及落实6个规定中出现的问题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农药检定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6项规定宣讲稿
一、制定6项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农药管理条例》,我国农药管理走上了法制轨道。在《农药管理条例》框架下,农业部陆续出台了《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等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规范农药登记受理、评审、审批工作,从2005年起,又将农药登记审批纳入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为加强农药市场监管,我部已连续6年开展了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大检查,对生产和销售假劣农药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近期,我部又启动了全国农药监督管理网络联动系统,实现了农药监管的信息共享、案件联查联办、协查共管的目标。通过农药市场的专项整治,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合格率逐年提高。
通过农药管理的不断加强与规范,在整个农药行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农药产业已从上个世纪80年代的依靠进口,发展到不仅完全能够满足国内病虫害防治需要,而且还进入了大量出口的阶段。2006年农药总产量已达到129.6万吨,而大田用药仅32万吨,总产值达752亿元,销售收入达729亿元。农药产业的快速发展,对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近年来,随着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以及人们对人畜、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提高,农药管理倍受社会各界关注,农药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社会反响比较强烈。现行的农药管理法规及配套规章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暴露出许多问题,急待进行整改和改革。一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迫切需要。目前,国务院正在组织开展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在内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农药监管就是其中一项重要任务。二是确保农业生产安全的现实选择。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农作物病虫害发生范围在逐年加大,危害程度也在逐年加重,农药的产品质量直接影响病虫害防治效果,病虫害的有效防治直接影响农产品的有效供给。三是确保农产品贸易安全的关键举措。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出口不断遇到国外的贸易壁垒,农药残留问题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制约因素。四是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和人身健康的重要保障。农药的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不仅影响病虫害防治效果,还直接影响农业面源污染的严重程度,直接影响其他物种和生态环境的安全。
目前农药登记管理中主要存在着三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产品数量多。由于现行法规规定农药产品可以进行正式登记,也可以进行临时登记,而临时登记要求低,企业热衷于临时登记,致使农药产品的数量大量增加。二是“一药多名”。目前农药产品可以使用三种名称,即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注册商标名称。许多企业为达到变相涨价的目的,编造了五花八门的商品名,“一药多名”问题突出。如吡虫啉就有700多个商品名。三是标签管理不规范。现行农药法规及配套规章缺乏对农药产品标签标注内容的具体规范,导致农药企业在标签上将商品名标注得十分醒目,而将通用名印得很小,使农民,甚至农技人员都难以辨认产品的名称和特性。
为解决上述问题,农业部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现行《农药管理条例》的框架下,对现行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进行了修订,并就农药标签管理、农药名称和产品含量管理制订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今年12月8日,农业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3个农业部令,发布了农药名称登记核准管理的公告,12月12日,农业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农药名称命名和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两个公告。
二、6项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从2008年1月8日起,停止批准商品名称。农药名称一律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自2008年7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二是将农药临时登记证的累积有效期由四年缩短到三年。
三是对于已批准正式登记的产品,在其申请续展时,应按新规定补充所缺少的试验资料或综合报告,以便对其进行再评价。
四是提高农药登记门槛,减少临时登记与正式登记的差距,尤其是提高了临时登记在农药残留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是规范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了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不得标注的内容。对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商标等重要信息标注的位置及其与农药名称的字体大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为了便于大家理解和实际工作中操作,我们制作了5种不同型式的标签样张模版,供大家参考。
六是规范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梯度不得超过5个;添加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不得降低。
为制定这6项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多次深入基层了解当前农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走访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学习医药等管理改革经验,按照以下原则制定的:
一是严格依法设定。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与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这6项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农业部先后征求了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委和各省(区、市)农业部门的意见,召开1次听证会、10次座谈会,先后征求了许多家大中型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农药科研院校专家、基层农技人员以及广大农民的意见,还3次在网上广泛征求意见。对于有关方面提出的建议,我们极为重视,共同研究,对合理的建议都予以采纳。例如:
针对广大企业共同关注的过渡期问题,对每项规定都给予了相应的过渡期。对《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给予了一年的过渡期,在2008年1月8日以前取得《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的,在2008年12月31日前,可以按农农发[2001]8号文件的规定申请登记(但对相同农药已有申请者取得正式登记的,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的规定,不能再申请临时登记)。对农药名称、标签和说明书给予了半年的过渡期:自2008年1月8日起对所有申请登记产品标签按新的规定进行审查;对原已批准登记但与新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不符的产品,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2008年7月1日以前向农业部申请农药登记证和登记审核标签的变更。自2008年7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不符合新政策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对农药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给予了一年的过渡期,自2008年1月8日起,不再受理和批准不符合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的农药产品的田间试验、农药登记和生产许可;不符合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的农药产品,已批准田间试验的,相关企业应当于2009年1月1日前办理田间试验变更手续;已批准生产或登记的,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申请生产许可延续、登记续展或正式登记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三是减少重复试验。为促进我国农药行业的发展,结合我国国情,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坚持管理的科学性,尽可能地避免重复试验。对登记资料保护期外的相同农药产品减免大部分试验资料。鼓励已登记资料的授权使用。以科学为依据对相关产品减免相应的试验资料。例如,原药对某种环境生物为低毒的,除新农药和新混配制剂保留进行鱼、鸟、蜜蜂、家蚕的毒性试验外,制剂企业可以引用有关资料要求减免相应的试验;并针对农药特性和用途的不同明确了减免环境资料规定。
四是确保使用安全。针对农药使用可能导致的潜在风险问题,强化安全性管理,提高农药的残留和环境等方面的资料要求,确保我国拥有相关数据,对其风险实施合理的评估,将农药使用的潜在风险降低至可控或可接受的程度,保障农产品、人畜和环境安全。
五是坚持科学管理。对特殊农药(例如,卫生杀虫剂、微生物农药等),针对其特殊性制定了相应的登记资料要求。试验项目的设置要以科学为依据。要求试验技术要求尽可能与国际接轨。
三、6项规定实施后将产生的影响
(一)规范农药企业行为,维护农药市场秩序
预计农药产品名称可由目前的1.6万个减少到1700个,农药登记的数量也将明显减少,“一药多名”、产品数量多等问题将得到解决,农药标签也将得到进一步规范。
(二)保护农民和农产品消费者权益,促进农药行业发展
我国现有农药生产企业2435家,产品23900个。6项规定的实施,将有力地保护农民及广大农产品消费者对农药产品的知情权,维护广大农民和合法企业的权益,遏制违法经营行为。企业在公平环境中竞争,通过产品商标创品牌,通过优质产品和服务创品牌,更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大促进农药企业重组、改制和创新,促进我国农药行业的总体发展。
(三)提高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产品、人畜和环境安全
通过提高农药登记的门槛,强化安全管理,可有效地对农药产品进行全面评价,合理地控制农药使用可能带来的危害。取消商品名后,农药名称一律使用通用名或简化通用名,农民更容易了解产品的真实特性,从而避免重复用药、盲目用药。这对提高农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和确保人身健康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和深远的影响。
四、农业部下一步的重点工作
为配合6项新规定的施行,农业部将把2008年确定为农药登记管理年。一是组织各地农业部门加大有关规定的宣传培训和贯彻落实。二是进一步强化农药市场监管,从生产源头抓起,严厉打击制销假劣农药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三是不断完善相关标准,根据新规定的要求,加快对农药含量、配比以及登记评审等标准的修订和完善。四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农药登记信息公开透明的力度,为广大基层农技人员和农民提供更便捷的信息服务。五是进一步加快《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
作为我国农药行业的大中型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农业部的工作,认真学习领会这6项农药管理新规定的内容和精神,带头贯彻执行这6项新规定,同时,还要把握好这次强化农药管理的新机遇与挑战,在提高产品质量、确保农产品安全上多下功夫,争取不断扩大企业规模,为构建新型农药产业体系、促进我国农药产业健康发展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