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2-21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点击:
农医发[2008]5号
2008年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关键一年,为认真贯彻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畜牧兽医专业会议部署,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免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免疫是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措施,是避免和减少动物疫情发生的关键。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把免疫工作放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首位,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各地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明确责任,早准备、早部署,切实将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大免疫力度,确保免疫效果
2008年免疫工作总体安排是,坚持推行常年按程序免疫,在春秋集中免疫的基础上,6月份集中开展一次免疫效果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对免疫抗体水平达不到要求的地区开展一次集中免疫,以保证奥运会、残奥会期间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各地要按照我部《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免疫实施方案,在重点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强制免疫基础上,统筹兼顾,全面落实免疫措施。对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对饲养周期短的肉鸡、肉鸭、育肥猪等要加强免疫;种猪配种前、仔猪断奶前必须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化免疫。同时,要求免疫时应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按不同疫苗贮存运输要求进行操作,保证免疫效果。
三、加强免疫效果监测,确保免疫质量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场(厂)、乡(镇)或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加强免疫。我部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免疫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随机抽检,并将抽检结果进行通报。
四、落实免疫责任制,保障免疫工作顺利开展
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疫苗订购、供应和使用监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落实疫苗招标采购、注射疫苗所需地方配套资金。要加强免疫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完整防疫档案,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免疫家畜有二维码标识,做到记录与标识相符。一旦发生疫情,做到疫情可追溯。同时,要加强动物卫生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免疫情况。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相关种畜(禽)的免疫情况。
附件:
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方案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二日
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方案
一、具体要求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对所有家禽进行强制免疫,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存栏家禽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对防疫条件好、进口国有要求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对家禽不免疫。
(二)口蹄疫
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受威胁地区,尤其是边境受威胁地区的牛、羊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存栏家畜的免疫抗体合格率要达到70%以上。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对所有猪实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
(四)猪瘟
对所有猪实施猪瘟强制免疫,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五)小反刍兽疫
对受威胁边境地区等区域所有羊实施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
(六)新城疫
对所有鸡实施新城疫全面免疫,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七)狂犬病
对所有犬实施狂犬病全面免疫,重点做好城镇、高发地区犬的免疫工作。
(八)炭疽、布鲁氏菌病和猪流行性乙型脑炎
炭疽:对3年内曾发生过疫情的乡镇易感牲畜进行免疫。
布鲁氏菌病:对疫病流行区和受威胁区奶牛和种公牛以外的易感家畜进行免疫。
猪流行性乙型脑炎:对疫病流行地区的猪等易感动物进行免疫。
二、免疫方案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实施春秋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日~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初免,也可使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进行初免。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7日~10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初免,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加强免疫一次。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初免后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6)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或参考鸡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剂量根据体重进行适当调整。
(7)调运家禽免疫
对调出县境的种禽或其他非屠宰家禽,要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禽流感强化免疫。未进行强化免疫的(1周龄内雏禽除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
(8)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强化免疫。
(9)受变异毒株威胁区免疫
对宁夏、山西、陕西、河南、河北、山东(含青岛)、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含大连)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1+Re-4株)替代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Re-1株)免疫。
2.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其中,H5-H9二价灭活疫苗的使用同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
(二)口蹄疫
1.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母源抗体和免疫抗体检测结果,制定相应的免疫程序。
(1)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免疫剂量分别是成年猪、羊的一半。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免疫剂量是成年牛的一半。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调运家畜免疫
对调出县境的种用或非屠宰畜,要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未进行强化免疫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
(4)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的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强化免疫。
2.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骆驼和鹿: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和口蹄疫A型疫苗。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3.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1.免疫程序
(1)商品猪
仔猪断奶后初免。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流行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免后一个月加强免疫1次。
(2)种母猪
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3)种公猪
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使用疫苗种类和免疫方法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按说明书使用。
(四)猪瘟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20日龄初免,6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猪:20日龄初免,6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猪免疫
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4.使用疫苗种类和免疫方法
政府招标专用猪瘟活疫苗,按说明书使用。
(五)小反刍兽疫
对受威胁边境地区等区域所有羊实施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对本年未免疫羊进行一次免疫。
(六)新城疫
1.规模养鸡场免疫
种鸡、商品蛋鸡:1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初免;7~14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免疫一次,对在禽流感免疫程序中要求使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地区的家禽,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进行免疫;间隔3-4周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加强免疫;12周龄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新城疫灭活苗强化免疫,17-18周龄再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疫苗免疫。
肉鸡:7~10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初免,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加强免疫一次。各规模养鸡场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新城疫免疫抗体水平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适时调整免疫程序。
2.散养户免疫
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所有鸡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鸡只可以不强化免疫。
4.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使用。
(七)狂犬病
1.免疫程序
初生幼犬3月龄时进行初免,12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免疫。
2.免疫方法
按疫苗说明书规定进行。城镇犬按养犬管理规定,必须用灭活疫苗免疫。
(八)炭疽、布鲁氏菌病和猪流行性乙型脑炎
炭疽:对3年内曾发生过疫情的乡镇易感畜每年进行一次免疫。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易感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布鲁氏菌病:对疫病流行区和受威胁区奶牛和种公牛以外的易感家畜,在春季或秋季进行一次免疫。
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疫病流行地区,在蚊虫出现前1~2个月,对猪等易感动物进行一次免疫。
具体免疫方法及剂量按相关疫苗产品说明使用。
三、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的办法。各地应对免疫抗体及时进行检测,我部将组织两次全国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和新城疫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价。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2.免疫效果判定
弱毒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鸡群免疫抗体转阳率≥50%判定为合格。
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为免疫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必须≥70%判定合格。
(二)口蹄疫
家畜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O型口蹄疫: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或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H。
2.免疫效果判定
牛、羊亚洲I型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为合格;牛、羊、猪的O型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为合格,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H的抗体效价≥25判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必须≥70%判定合格。
(三)猪瘟、新城疫
畜禽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为合格;新城疫抗体血凝抑制试验抗体效价≥25判为合格。
存栏家畜(家禽)抗体合格率必须达到≥70%判定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