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开展2008年海水贝类养殖生产区域划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6-19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渔业局点击:
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区(省)及大连、青岛、宁波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各有关水产品质检中心:
为加强我国贝类养殖区域管理,确保贝类产品消费安全,促进优质贝类产品出口,我部决定2008年继续开展海水贝类养殖区域划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在总结 2007年划型工作基础上,制订了《2008年海水贝类养殖生产区划型要求》(以下简称《划型要求》,详见附件)。请结合本辖区内贝类生产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确定的划型地点及抽检工作方案于今年6月底前报我部渔业局备案。
二、《划型要求》为最低标准,各地可在此基础上,增加监控和划型指标,但不得删减。铅、铜、镉等重金属作为海水贝类养殖生产区的辅助指标进行监测,监测频率和取样数量由各省自定。
三、划型工作应与贝类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控工作相结合,促进资源整合。参与划型工作的检测单位要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做好样品的抽取、运送、交接、检测等工作,并及时将检测结果报相应省(区)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划型工作结束后,有关省(区)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对海水贝类养殖生产区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完成海水贝类养殖生产区划型工作总结,于今年12月10日前报我部渔业局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总结内容包括:
(一)标明海水贝类养殖生产区的地理位置及坐标,并用地图表示;养殖海区要有明确的边界。
(二)列表说明贝类养殖区的基本情况,如养殖区的名称、面积、开始监测年份、取样点位置、养殖品种、基本海况、沿岸陆地的情况描述等。
(三)对养殖海区附近的排污点及位置进行描述。在贝类养殖海区附近,如果有鱼类养殖场,也必须在图上标注。
(四)列出监测数据。
(五)对贝类养殖生产区的划型结论,包括与 2007年划型结论的比较和说明。
(六)对第三类及禁捕区域采取的监管措施及执行情况。
五、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应对有关省(区)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划型工作总结进行汇总分析,并编制《2008年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报告》,并在2009年2月底前报我部渔业局。划型工作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请与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联系。其他问题请与我部渔业局联系。我部将根据各省(区)及计划单列市划型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督查工作。
联系方式:
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郭云峰、朱亚平
电 话:(010)64192925、64192995(传真)
电子信箱:Fishmarket@ agri.gov.cn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马 兵、穆迎春
电 话:(010)68672898(兼传真)
电子信箱:Skyzbb@ vip.sina.com
附件:2008年海水贝类养殖生产区划型要求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