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 6672 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08-07-10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点击:
农 业 部 文 件
农办议〔2008〕118 号
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 6672 号建议的答复
陈述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综合实验区协调发展黑龙江粮食流通产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黑龙江省玉米纳入国家最低收购价。自 2004 年粮食购销市场和价格全面放开后,国家对部分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主要有小麦和稻谷。当时,由于玉米供求平衡有余,没有纳入最低收购价执行范围。但每次在东北地区玉米出现卖难、价格下跌时,国家都出台临时收储政策。2008 年,国家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四省(区)出台了临时收储政策;从收储价格看,黑龙江省为每百斤 69 元,高于当时的市场收购价格。由于国家启动了临时收储政策,东北玉米价格逐步回升,有效保护了农民利益。从今后看,由于生物能源产业快速发展,玉米工业消费不断增加,供求正在向趋紧转变,出台玉米价格支持政策、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非常重要。同时,考虑到黑龙江玉米产量约占全国产量的一成,而且由于玉米水分较大、难以储藏,加上受运力限制,在玉米集中上市后往往容易出现价跌卖难现象,此前我部曾多次提出对玉米特别是东北玉米实行最低收购价的政策建议,以保护和调动农民玉米生产积极性。今后,我部将继续加强调查研究,配合并推动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出台玉米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护农民种粮收益。
二、关于提高黑龙江省稻谷最低收购价水平。黑龙江是我国重要的稻谷特别是优质稻谷主产区。去年底黑龙江新稻集中上市后,由于连续丰收和运输瓶颈等多种因素影响,农民出售粳稻价格有所回落,平均每斤比上年下降 0.1 元左右,且一度出现卖难,种稻收益由上升转为下降。为此,国家于去年 12 月 10 日及时在黑龙江省启动了粳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今年春节前后又陆续采取了对黑龙江省水分超标水稻收购“扣量不扣价”、放开水稻褐变粒收购标准、对销往关内的粳稻和大米实行运费补贴等政策,3 月21 日又将粳稻最低收购价由每斤 0.75 元提高到 0.77 元并将预案执行时间延长到 4 月底,4 月末又采取定额包干补贴的方式鼓励地方粮食企业随行就市敞开收购农民手中余粮,并加强了粮食运输运力调度,有效促进了黑龙江水稻市场销售和价格回升。从今年稻谷生产看,由于国内化肥等农资价格自去年 10 月起不断上涨,到今年 5 月份各主要品种价格同比涨幅均超过 20% ,有的品种达到 90% ,使种粮成本大幅度增加,农民种稻效益仍然面临较大的下降压力。鉴此,国家先后于 2 月 8 日和 3 月 27 日两次宣布提高最低收购价,新 粮 上 市 时 粳 稻 最 低 收 购 价 将 达 到 每 斤 0.82元,以保护农民种稻基本收益。今后,我部将继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稻谷最低收购价确定机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变化、国内外市场供求关系和国家政策性补贴等因素,及时调整稻谷最低收购价水平,使农民种植稻谷的收益维持在一个合理水平。
三、关于支持黑龙江发展粮食加工业。2006 年,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八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明确了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金融、投资、出口等方面的政策措施,鼓励龙头企业重点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并把明显提高农产品加工水平作为“十一五”时期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主要目标。中央和地方财政每年安排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和带动农户能力建设。近年来,各地把一些带动农户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经济效益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纳入了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或者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从项目、资金等方面进行支持,促进其尽快发展。今后,我部将继续按照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相关政策,积极支持黑龙江省发展粮食加工业。
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而黑龙江又是我国粮食主产区。我部认为,加快黑龙江粮食产业发展对于稳定粮食生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关于您提出的对黑龙江省增加粮食流通设施投入、重点支持粮食铁路运输、给予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特殊支持政策等其他建议,我部也将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推动落实。
感谢您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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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010 -64193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