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2008年第 1126 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08-07-10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点击:
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 1126 号建议的答复
农办议【2008】040号
郝富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我国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围绕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机结构的优化配置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农业机械化发展,扶持农机化发展力度不断加大。2008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从去年20亿元增加到40亿元,实施范围已覆盖到所有农业县。购机补贴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购机用机地积极性,促进了农机装备水平总量持续增长,2007年全国农机总动力预计达到7.69亿千瓦,农机装备结构也得到了改善。但农业机械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大量技术落后耗能高的老旧拖拉机仍然在大量使用,一机多用和高效复式以及能够综合利用的机械仍然较少,适应区域特点要求的新型适用的农业机械仍然缺乏。为此,我部将会同财政部完善农机补贴政策,进一步扩大农机补贴规模,增加补贴机具种类,调动和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农机的积极性。继续向粮食主产区、血吸虫疫区、贫困地区倾斜,以主要粮食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为补贴重点,并积极推进油料作物、经济作物、畜牧业、渔业、林果业、设施农业以及丘陵山区的机具和装备发展。发挥补贴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进一步改善农机装备结构,推动农机装备制造业的产业升级。
二、关于以机械化为依托,鼓励支持土地流转的改革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适合我国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坚持这个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近年来,蓬勃发展的农机合作经营以及农机跨区作业,在稳定农业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解决了“有机户有机没活干、无机户有活没机干”的矛盾,在生产方式上实现了规模化经营,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土地连片种植和规模经营。我部将继续鼓励支持并积极引导发展农机服务组织,培育农机服务市场,增强信息服务能力,推进农机服务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鼓励支持土地经营权流转改革,努力实现农业生产的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服务。
三、关于与时俱进,推动农机经营服务组织的创新
近年来,我国农机经营服务组织发展较快,正在成为推进农机服务产业的重要力量。到2007年底,全国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农机户达到3654万个,服务领域由产中向产前、产后延伸,由种植业向养殖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全面发展。农机销售、作业、维修三大市场日益兴旺,2007年农机化服务经营收入达到2986亿元,成为当前农民增收的一个重要渠道。下一步,我部将继续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合作经营农业机械,支持农机大户的发展。积极引导农机专业合作社等各类新型农机服务组织发展,推广使用标准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农机作业服务合同。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对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服务项目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引导、培植一批规模大、机制活、服务能力强的农机服务组织,不断拓展农机服务领域,促进农机的共同利用,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和效益。
四、关于转变政府对农机化的调控方式,建立多元化的农机投入机制
农机化扶持政策是党的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关键因素。我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不断完善和加强了政府对农机化的宏观调控,逐年加大了对农机化的投入。遵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我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起草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机化发展的政策性意见,这对于进一步明确今后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思路、发展目标、工作重点以及扶持政策将会起到重要作用。今后我部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好现有农机化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同时,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税费优惠、信贷支持、政策性保险、农机作业补贴等扶持措施,加大农村机耕道、机库棚等基础设施投入,建立和完善农机报废更新制度,不断拓宽投入渠道,增加投入规模,促进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为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物质装备支撑。
感谢你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予以支持。
农业部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