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近期多起较大以上渔船事故的通报
发布时间:2009-01-21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渔业局点击:
今年4月以来,我国东部海域连续发生多起较大以上渔船水上安全事故,造成了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现通报如下:
4月5日8时40分,浙江省舟山市渔船“浙普渔34368”在东经124度25分、北纬30度10分海域被韩国籍货轮撞沉,船上共7人,其中2人被肇事船救起,其余5人失踪。
4月7日8时45分,山东省青岛市渔船“鲁胶渔0597”在东经126度03分、北纬31度30分海域被韩国籍货轮撞沉,船上共8人,其中2人被肇事船救起,其余6人失踪。
4月9日,浙江省台州市渔船“浙三渔0020”在东经122度09分、北纬33度19分海域失去联系,15人失踪。
4月11日6时,浙江省舟山市渔船“浙岱渔11524”在东经123度02分、北纬32度海域被巴拿马籍货轮撞沉,船上共14人,其中4人被肇事货轮救起,其余10人失踪。
4月11日21时30分,山东省荣成市渔船“鲁荣渔2177”在东经125度39分、北纬28度59分海域被韩国籍货轮撞沉,肇事船逃逸。船上共18人,5人被附近渔船救起(其中3人后因伤势过重死亡),其余13人失踪。
以上事故的发生虽然与4月上旬我国东海海域天气恶劣有关,但也反映出渔业安全工作特别是应对海上恶劣天气的预警预报预防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部分渔民的安全防范意识还不强,海洋捕捞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仍然较低。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为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避免和减少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继续配合做好当前渔船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有关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与各地海上搜救机构的协作,继续组织渔政船并联系事发海域附近的渔船参与搜救行动,最大限度挽回渔民的生命财产损失。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24小时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与海上渔船的联系畅通;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在接到渔船水上事故报告后,要积极配合海上专业救助力量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二、切实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各地渔业和安监部门对已发生的渔船事故,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对渔船与商船发生的碰撞事故,要积极配合海事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尽快判明责任,及时进行理赔。同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事故遇难渔民和被抓扣渔民家属的安抚及善后处理工作,确保社会安定。
三、进一步强化渔船隐患排查和监督检查
各地要认真开展“国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抓紧落实“渔业行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有针对性地对重点环节进行检查,特别是对笼捕、渔运船等生产作业危险较大的渔船要登船逐一检查,查隐患、查漏洞、查死角、查整改。同时,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渔船事故的法人和责任人,依法予以查处,严肃追究责任。近期,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联合督查组,对事故多发地区开展重点督查。
四、要认真研究构建“平安渔业”的根本之策
各地要针对近期渔业船舶较大以上水上安全事故频发的严峻形势,认真分析深层次原因,研究防范的根本之策;进一步明确渔业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与要求,加大渔业企业安全生产与其他各项工作综合评价和监管工作力度;不断加强渔业安全应急能力和安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开展以防风、防火、防雾、安全避让和合理装载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推进渔业安全技术进步,完善渔业安全风险保障机制,努力构建“平安渔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