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贵州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1-22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渔业局点击:
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是我国依据《渔业法》建立的重要渔业资源养护管理制度。当前,我国海洋渔船多、捕捞强度大的状况并未根本改变,渔业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矛盾仍十分突出,党中央明确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的任务要求,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强调要坚持并不断完善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坚持不懈地执行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强化休渔期间管理,为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贡献。2008年海洋伏季休渔即将开始,为做好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进一步提高对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海洋伏季休渔的时间、范围和作业类型等相关规定(见附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保证各项休渔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积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休渔期间渔民的生产生活,确保渔区社会稳定。
二、要严格按照《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休渔期间港口监管和海上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对北纬35度和北纬26度30分附近海域、闽粤交界海域及其他省际间交界海域等的海上现场执法管理,依法查处电毒炸鱼等各类违规行为。按照《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电脉冲捕捞作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在东海区着重查处电脉冲捕捞作业违法行为。各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休渔管理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共同维护休渔秩序。
三、要结合“平安渔业”构建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规定,认真抓好休渔期间渔港渔船的防火、防盗、防台风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落实安全责任制,密切配合安监、公安、气象等部门,定期开展渔业安全检查,坚决消除各种事故隐患,切实保障广大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和途径,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组织专门力量到港、上船、进村、入户,向广大基层干部和渔民群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宣传休渔的意义和作用,不断增强其保护资源环境意识和遵守休渔有关规定的自觉性,为休渔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要针对当前休渔管理工作中突出的矛盾和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基层干部和渔民群众意见。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休渔结束后将本年休渔执行情况工作总结及今后改进和完善休渔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报我部渔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