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部关于印发《2009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2-01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兽医局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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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时掌握动物疫病流行规律和疫情动态,消除疫情隐患,增强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能力,根据《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2009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全面掌握和分析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主要动物疫病疫源分布和疫病流行规律,及时发现疫情隐患,指导各地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发布预警预报,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国家监测和地方监测相结合。《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分国家计划和辖区计划。国家计划由农业部统一制定下发,所需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本辖区监测计划,监测数量原则上不少于国家监测计划。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相关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要按农业部的部署对重点动物疫病开展直接采样监测。
(二)集中监测和日常监测相结合。各地要按国家监测计划,按时完成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狂犬病、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血吸虫病的集中监测任务。同时,要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狂犬病、小反刍兽疫等疫病每月进行一次日常监测。
(三)监测工作和免疫工作相结合。各地要把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做为评价动物群体保护水平、科学指导免疫工作的重要依据。发现动物群体保护水平下降,要立即实施补免。
(四)监测工作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各地要把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作为掌握动物疫病疫源分布和流行规律的重要措施,对阳性动物群体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发现疫情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
三、职责分工
(一)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疫情监测工作,负责制定、调整年度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发布动物疫情监测结果;组织相关实验室对禽流感等动物疫病开展抽检;确定诊断试剂生产单位,监督诊断试剂质量,协调诊断试剂有效供应。
(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及时汇总分析全国疫情监测结果;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诊断室(农业部兽医诊断中心),负责全国种畜禽场抽样监测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三)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具体负责在部分省份定点持续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四)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五)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根据《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管理规范(试行)》规定,做好相应区域内动物疫情监测工作。
(六)相关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负责对各地病原学检测阳性样品的复核、病原分离鉴定。各疫情监测单位发现阳性样品应按规定及时将有关材料送交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
(七)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养殖企业、诊疗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异常情况报告后,应将可疑动物纳入监测范围。
四、监测结果报告
(一)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时向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监测结果,同时报送本级兽医主管部门。集中监测结果在集中监测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同时报送集中监测工作总结;日常监测结果(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在每月底前报送。
(二)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在每月底前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别报至本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在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1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下半年实验室监测结果、监测工作总结分别报至本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诊断室、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各相关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在每月底前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监测结果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度全国疫情监测汇总及分析结果报至农业部兽医局。
五、监测结果处置
(一)农业部兽医局根据疫情监测情况,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组织风险评估、预警预报,并采取相关措施。
(二)监测中发现病原学阳性的,应按本计划规定处理。对扑杀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阳性畜禽及同群畜禽,按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监测中发现免疫抗体不合格的,应向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研究落实强化免疫措施。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计划
附件2:口蹄疫监测计划
附件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监测计划
附件4:猪瘟监测计划
附件5:鸡新城疫监测计划
附件6:布鲁氏菌病监测计划
附件7:牛结核病监测计划
附件8:血吸虫病监测计划
附件9:狂犬病监测计划
附件10:小反刍兽疫监测计划
二OO九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计划
(一)监测范围
不同年龄、品种的鸡、鸭、鹅和其它家禽及野生禽鸟,貂、貉、虎等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以及高风险区域内的猪。重点对种禽场、商品禽场、活禽市场、水网密集区、候鸟密集活动区和重点边境地区家禽进行监测。
(二)监测时间
春秋进行两次集中监测,春季集中监测在5月底前完成,秋季集中监测在11月底前完成。日常监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对重点活禽市场实行每周定点监测制度,并于7月中旬,对大中城市活禽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监测。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三)监测数量
各省(区、市)每次集中监测至少采集20个种禽场(血清样品≥20份/场、泄殖腔/咽喉拭子双份样品≥20份/场)、30个商品代饲养场户(血清≥20份/场、泄殖腔/咽喉拭子双份样品≥20份/场)、30个重点活禽市场(泄殖腔/咽喉拭子双份样品≥20羽份/场)、10个猪场(血清和鼻腔拭子各≥20头份/场),野鸟新鲜粪便样本≥100份。貂、貉、虎等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根据实际情况采样监测。对发现的死鸟需全部进行检测,并及时将阳性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
血清样本总量不少于1200份,拭子样品和野鸟新鲜粪便采集总量不少于1900份。
(四)检测方法
1、免疫抗体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
(1)方法:血凝抑制试验
(2)判定: 弱毒疫苗,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天后,鸡群免疫抗体转阳≥50%为合格;灭活疫苗,家禽免疫后21天,HI抗体效价≥24 为免疫合格。
2、用RT-PCR检测方法,进行泄殖腔、咽喉拭子和野鸟粪便的病原学检测。
(五)监测结果处理与报告
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对阳性禽及其同群禽进行隔离, 必要时进行扑杀,并无害化处理。
2、将阳性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经确诊阳性的进行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检测阳性的活禽市场休市,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对同群禽采取强制性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追溯来源,追查免疫情况。
4、将阳性情况按快报要求报告。
附件2:
口蹄疫监测计划
(一)监测范围
不同年龄、品种的猪、牛、羊。重点对种畜场、规模饲养场、屠宰场、发生过疫情地区以及边境地区家畜进行监测。
(二)监测时间
春秋进行两次集中监测,春季集中监测在5月底前完成,秋季集中监测在11月底前完成。日常监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三)监测数量
各省(区、市)每次集中监测至少采集10个种畜场(血清样品≥15头份/场)、50个存栏50-300头饲养场户(血清样品≥15头份/场)、20个生猪屠宰场(血清样品≥10头份/场,淋巴结≥10头份/场)以及30个村散养户的牛、羊血清样品(血清样品≥5头份/村/畜种),数量不足的应全采。样品采集总量应根据本地实际牲畜养殖数量确定,要求最低不少于1600份。
(四)检测方法与结果判定
1、免疫抗体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
(1)方法:O型口蹄疫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或液相阻断ELISA,亚洲Ⅰ型口蹄疫用液相阻断ELISA。
(2)判定:正向间接血凝试验,免疫21天抗体效价≥25为免疫合格;液相阻断ELISA,免疫21天抗体效价≥26 为免疫合格。
2、牛、羊口蹄疫感染情况使用非结构蛋白抗体ELISA方法检测。检测结果阳性的,采集其食道-咽部分泌物(O-P液)用RT-PCR方法检测,若检测结果为阴性应间隔15天再采样检测一次,RT-PCR检测阳性的判定为阳性畜。
3、对猪的检测:从屠宰场采集猪颌下淋巴结用RT-PCR方法进行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阳性猪,对阳性猪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五)监测结果处理
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病原学检测结果阳性的,样品要及时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和病原分离鉴定。
2、对阳性畜进行扑杀,必要时对同群畜进行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
3、将阳性情况按快报要求报告。
附件3: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范围
不同年龄、品种、用途、饲养方式的猪。
(二)监测时间
华东、中南、西南地区各省区市在4月底之前完成集中监测,东北、西北、华北地区各省区市在9月底之前完成集中监测。日常监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三)监测数量
各省(区、市)集中监测至少采集20个种猪场(血清学样品≥30头份/场)、50个商品猪场户(血清学样品≥30头份/场)、30个村散养户(血清学样品≥20头份/村),样品采集总量不少于2700份;采集流产、死胎及以高热为特征的死亡病例组织病料不少于600份。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监测采样可与口蹄疫、猪瘟监测采样相结合。
(四)检测方法
用RT-PCR方法进行病原学检测。
(五)监测结果处理
病原学检测阳性猪所在猪场应采取净化措施。
附件4:
猪瘟监测计划
(一)监测范围
不同年龄、品种、用途、饲养方式的猪。
(二)监测时间
春秋进行两次集中监测,春季集中监测在5月底前完成,秋季集中监测在11月底前完成。日常监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三)监测数量
各省(区、市)每次集中监测至少采集20个种猪场(血清学样品≥15头份/场)、50个商品猪场户(血清学样品≥15头份/场)、30个村散养户(血清学样品≥10头份/村),样品采集总量不少于1350份;采集流产、死胎及以高热为特征的死亡病例组织病料不少于300份。
猪瘟监测采样可与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监测采样相结合。
(四)检测方法
1、免疫抗体监测方法及判定标准:
(1)方法:正向间接血凝试验。
(2)判定:免疫21天抗体效价≥25为免疫合格。
2、用荧光免疫抗体或RT-PCR或ELISA方法,对流产、死胎及以高热为特征的死亡病例进行病原学检测。
(五)监测结果处理
病原学检测阳性猪所在猪场应采取净化措施。
附件5:
鸡新城疫监测计划
(一)监测范围
不同年龄、品种的鸡、火鸡、鹌鹑等家禽。重点对种禽场、商品禽场、活禽市场的家禽进行监测。
(二)监测时间
春秋进行两次集中监测,春季集中监测在5月底前完成,秋季集中监测在11月底前完成。日常监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三)监测数量
各省(区、市)每次集中监测至少采集10个种禽场(血清样品≥20份/场、泄殖腔/咽喉拭子双份样品≥20份/场)、30个商品代饲养场户(血清样品≥20份/场、泄殖腔/咽喉拭子双份样品≥20份/场)、30个活禽市场(泄殖腔/咽喉拭子双份样品≥20份/场)。血清样本的总量不少于800份,拭子/棉拭子样品和野鸟新鲜粪便采集总量不少于1400份。
新城疫监测采样可与禽流感监测采样相结合。
(四)检测方法
1、免疫抗体监测方法、判定标准
(1)方法:血凝抑制试验。
(2)判定:免疫21天抗体效价≥25为免疫合格。
2.用RT-PCR鉴定方法进行病原学检测。
(五)监测结果处理
病原学检测阳性所在禽场应采取净化措施。
附件6:
布鲁氏菌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范围
所有乳用牛羊及种畜场牛羊,同时各地应根据实际,安排对其它易感动物进行抽检。
(二)监测时间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具体监测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三)检测方法
按照国家标准(GB/T 18646-2002)进行,筛选检测用琥红平板凝集试验;阳性样品用试管凝集反应或补体结合试验进行复核。经农业部兽医局批准免疫的家畜,相关省份必须进行病原学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四)监测结果处理
对没有免疫的或未经农业部兽医局批准免疫的家畜,检测结果阳性的,应进行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对监测到的阳性场定期进行跟踪监测。
附件7:
牛结核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范围
所有乳用牛(包括奶水牛)以及种畜场牛。
(二)监测时间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具体监测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三)检测方法
按照国家标准(GB/T 18645-2002),应用牛提纯结核菌素皮内变态反应进行检测。
(四)监测结果处理
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进行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对监测到的阳性场定期进行跟踪监测。
附件8:
血吸虫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范围
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云南、四川等7个疫区省的110个重疫区县按规定数量进行抽检,非重疫区县和其他省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检。8个疫情观测点须对辖区内所有的牛进行监测。
(二)监测时间
4-5月份、9-10月份各监测一次。
(三)监测数量
1、每次每个重疫区村抽检5头以上,不足5头的全部检测。
2、疫情观测点每次须对辖区内所有的牛进行监测。
(四)检测方法
用间接血凝方法或Dot-ELISA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用粪检法复检,仍为阳性的确诊为阳性畜。
(五)监测结果处理
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对所在村的全部存栏牛进行药物治疗。
附件9:
狂犬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范围
狂犬病高风险区域的犬、猫,重点对死亡、疑似发病及动物门诊犬、猫采样检测。
(二)监测时间
病原监测:全年开展日常监测,春夏季节安排一次集中监测。
免疫监测:在开展犬、猫狂犬病免疫工作一个月后进行免疫抗体监测,每年开展一次集中监测,集中监测在10月底前完成。
(三)监测数量
广西、湖南、广东、湖北、贵州、河南、浙江、山东、北京、天津、江苏、江西、重庆、四川、安徽、云南等重点省份每年检测500份以上。其他省份每年检测200份以上。死亡犬、猫取脑组织,活体动物采集血清。
(四)检测方法
(1)病毒检测:脑组织以直接免疫荧光或RT-PCR进行检测。
(2)抗体检测:ELISA方法。
(五)监测结果处理
(1)脑组织样品送农业部狂犬病实验室(中国农科院长春兽医研究所)进行病毒分离鉴定。
(2)扑杀阳性犬,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附件10:
小反刍兽疫监测计划
(一)监测范围
小反刍兽疫高风险区域的羊,重点监测流通环节。
(二)监测时间
重点进行病原监测。全年开展日常监测,夏秋季节安排一次集中监测。
(三)监测数量
西藏、新疆等重点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每年检测2000份以上,云南、广西、四川、贵州、青海等省份每年检测200份以上。活羊采集口鼻棉拭子,非正常死亡的羊采集淋巴结或抗凝血。
(四)检测方法
病毒检测:RT-PCR方法结合核酸序列测定。
(五)监测结果处理
1、病原学样品送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进行检测。
2、病原学检测阳性的,按快报要求报告。扑杀阳性羊及同群羊,并进行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