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拨付2008年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2-02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财务司点击: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海南省农垦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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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增强能繁母猪生产能力,进一步保护农民养殖母猪积极性,巩固当前生猪生产加快恢复的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53号),2008年继续实行能繁母猪补贴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08年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农〔2008〕227号),现拨付你局2008年能繁母猪补贴资金 万元,请列入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22“农业生产资料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繁母猪补贴标准和负担比例
2008年每头能繁母猪补贴标准由50元增加到100元,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认真做好能繁母猪补贴的基础工作
能繁母猪是指已具备繁殖能力并投入生产的母猪,包括经产母猪和初孕母猪,不含后备母猪。要抓紧核实能繁母猪数量,防止虚报、漏报,不得弄虚作假。要健全母猪标识,做好登记造册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张榜公布农户饲养母猪情况,广泛接受监督。要结合能繁母猪核查,逐步建立健全能繁母猪基础数据档案,提高母猪生产监测数据的准确性,逐步完善生猪生产和预警体系。及时发布动态信息,帮助广大养殖户规避养殖风险,引导生猪生产健康平稳发展。部农垦局负责督促直属垦区做好能繁母猪补贴的各项基础工作。
三、及时发放能繁母猪补贴资金
补贴发放前,要将能繁母猪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于1个月内将补贴资金全部兑现给养殖场户,不得延迟。要遵循公开透明、直补养殖户的原则,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160号)要求,及时拨付和发放补贴资金。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和挪用。
四、加强监督与宣传
加强对能繁母猪核实工作的监督检查,认真解答养殖户的咨询,设立专门举报电话,落实举报事项,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核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通过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以及明白纸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宣传国家能繁母猪补贴政策,让养殖户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的实施范围、扶持对象和补贴方式,做到母猪养殖场户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附件:农业部直属三垦区2008年能繁母猪补贴资金拨付表(此表不下地方)
二○ ○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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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直属三垦区2008年能繁母猪补贴资金拨付表 (此表不下地方)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金额(万元) |
1 |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
2180 |
2 |
广东省农垦总局 |
530 |
3 |
海南省农垦总局 |
1150 |
合计 |
38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