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09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3-06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办公厅点击:
2月27日,《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09]1号)对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进行了调整,就休渔海域、休渔时间和休渔作业类型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要求,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现就做好2009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休渔管理机制。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将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的一项重要任务,不断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休渔管理机制,确保各项休渔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执法监督检查,依法维护休渔秩序。要严格按照《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调配各级渔政、港监、船检力量,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强化休渔期间港口监管和海上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北纬35度、北纬26度30分和闽粤交界附近海域及其他省际间交界海域的海上执法管理工作。要针对使用双重及以上刺网作业、擅自变更非休渔作业类型等违规行为组织专项执法行动,继续开展电脉冲捕捞作业整治和最小网目尺寸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行为。要设立并公布休渔管理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共同维护休渔秩序。
三、加强渔业安全工作,维护渔区社会稳定。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休渔期间的防火、防盗、防台风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安监、消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渔民安全培训教育,定期开展渔业安全检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预防减少重特大灾害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反映休渔渔民的生产生活情况,积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千方百计拓宽休渔渔民的生产出路和就业渠道,妥善解决休渔期间困难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四、强化资源养护措施,提高资源养护效果。各地要利用伏季休渔的有利时机,积极推进增殖放流事业,制定增殖放流规划和实施方案,争取加大增殖放流投入,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扩大增殖放流规模,强化增殖放流管理,提高增殖放流效果。同时,要积极主动地介入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等涉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及时、妥善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和生态灾害突发事件。加快推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立和保护管理工作,加强海洋渔业资源调查监测和幼鱼资源保护管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养护海洋生物资源及生态环境,不断提升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水平。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调整后的休渔时间和新增加的休渔作业类型作为宣传重点,组织专门力量深入渔港、渔船、渔村、渔户,向广大渔业基层干部和渔民群众宣传海洋伏季休渔的规定、意义和作用,使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争取广大渔民及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休渔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密切关注调整后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广泛听取基层干部和渔民群众的意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和海洋伏季休渔效果评价工作,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休渔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区渔政局要对海洋伏季休渔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情况10月底前报我部渔业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