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与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9-07-26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以下简称“中央一号文件”),加大改革力度,加快建设进程,进一步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现就加快推进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设立在基层的公益性服务组织,是各级政府为农民提供农业技术服务的桥梁和纽带,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是推动农业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2006年,国务院专门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30号文件”),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作出全面部署。近年来,各地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从总体上看,目前,全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进展仍不平衡,特别是与基层畜牧、农机、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相比,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与建设步伐较慢,职责任务不明确、管理体制不顺、人员队伍不稳、技能素质不高、运行机制不活、条件建设落后等问题仍然突出,已成为制约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一大瓶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加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创新管理体制,提高人员素质,力争3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作出了工作部署。各地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明确工作要求,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改革与建设任务的落实。
二、加快推进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与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加快推进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与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30号文件精神,坚持改革创新,以满足农民的科技需求为出发点,以服务农民的成效为检验标准,按照综合建设、分步实施的思路,加强机构建设、队伍建设、运行机制建设和条件建设,全面提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公共服务能力,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的技术服务支撑。
(二)基本原则。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深化和完善,继续贯彻落实好国务院30号文件精神,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的新要求,深化改革、加强建设、因地制宜、鼓励探索;坚持公益性定位,在人员编制、财政经费、服务条件等方面加大支持保障力度,在运行机制和服务方式上不断创新,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切实增强为农服务实效;强化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职责,切实解决乡镇或区域性农技人员服务缺位和不到位等问题;与各地乡镇机构改革相衔接,统筹规划,综合建设,全面推进改革与建设工作。
(三)总体目标。着眼于新阶段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增强为农服务能力为目标,通过一系列改革与建设措施,建立健全运行高效、服务到位、支撑有力、农民满意的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使其有完善的管理体制、有规范的运行机制、有精干的人员队伍、有稳定的经费保障、有必要的工作条件,真正发挥好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主导作用。
(一)明确公益性职能任务。各地要严格落实中央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定位。根据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需求,将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主要承担的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有害生物及农业灾害的监测,病虫害防治和植物疫情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标准化推广和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方面的公益性职能,细化成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和要求,落实到每个推广机构和每位农技人员。
(二)创新管理体制。各地要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特点,加强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管理和指导。县级派出到乡镇或按区域设置机构的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的公益性推广机构,要明确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在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工作考核等方面的指导职责,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充分听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切实解决因条块分割造成的管人和管事分离的问题。
(三)科学核定编制。根据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职能和任务,本着精干、高效、合理的原则,结合当地农作物种类和种植面积、村庄和农户数量、地理条件和交通状况等,科学测算、合理核定并落实乡镇或区域性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确保公益性职能的有效履行。各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编制由各县结合实际确定,按程序报批。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一)试行人员聘用管理。可以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农技人员的进、管、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合理流动、充满活力的现代农业技术推广人事管理制度。
(二)强化人员培训。实施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计划,组织发动各级农业部门,推广、科研、教学单位,产业技术体系综合试验站,根据不同需求,采取异地研修、集中办班和现场实训等方式,对乡镇或区域性农技人员分层分类开展培训。实施农技人员学历提升计划,分期分批选送乡镇或区域性骨干农技人员到高中等农业院校、科研院所进行专业研修、继续深造,提高专业水平和学历层次,造就一批业务水平高、综合能力强的现代农业技术推广骨干人才。
(三)逐步实行农技人员准入制度。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要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技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持的专业考核培训,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方可参与岗位竞聘。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技人员聘用条件,并选择改革进展较好、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并完善相关制度后,逐步全面推行。
(四)鼓励支持大学毕业生下乡支农。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服务计划,创新用人机制,引导鼓励专业素质高、作风踏实的涉农专业大学生到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服务,通过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领办农业试验示范基地,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发挥大学生知识新、眼界宽、信息灵的优势,为发展生产、致富农民、建设新农村服务,为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注入新生力量。
(一)全面推行农业技术推广责任制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农业生产的特点,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岗位责任,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范围、对象及内容,量化工作指标和任务要求。全面推行工作日志和考勤制度,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等相关制度。
(二)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办法,积极推行由农民群众、县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三方共同参与的绩效考评机制。要将农技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对农技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考评结果要与农技人员工资报酬、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研修深造等挂钩。
(三)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式方法。要围绕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和农民需求,不断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式方法。全面推行以农技人员包村联户(合作社、企业、基地等)为主要模式的工作责任制度,逐步形成农技人员抓示范户、示范户带动辐射户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新机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现代传媒开展技术服务,发挥“12316”、“农技110”、“农民信箱”、手机短信等现代服务手段的作用,推进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信息化。充分发挥高产创建示范片、农业试验示范基地等的辐射带动作用,积极推广专家大院、科技特派员等农科教、产学研密切结合的有效形式。采用招投标制、政府订购、委托服务等方式,探索农业公共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
六、加强条件建设,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一)加强设施条件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和多功能、一体化的建设思路,加强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设施条件建设。重点加强技术服务场所建造和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的配备,实现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有场所、服务有手段、下乡有工具,保证基层农技人员能够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加强试验示范基地建设。与现有科研教学单位试验基地、良种繁育场、示范农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结合,围绕当地现代农业发展需求,按照一业为主、多种示范的原则,建设试验示范基地,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引进、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工作。创新试验示范基地的运行管理模式,将试验示范基地建成农技人员、种养大户和农民的学习基地、农情信息的采集基地、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基地。
(三)探索村级服务站点建设模式。以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技术支撑,依托村级农技员、植保员、科技示范户等,利用现有办公场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服务设施,采取民办公助、技物结合、开放运行的方式,逐步建设村级服务站点,探索对农民的服务机制,使其成为连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广大农民的纽带,成为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点,农业生产经营信息服务点,党的农业政策的宣传点。
七、充分发挥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的主导作用
(一)认真履行好公益性职能。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切实履行好公益性职能,宣传贯彻党的强农惠农政策,围绕当地需求制定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做好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及时准确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并抓好防控措施落实,加强农业生产投入品质量监管,积极配合做好农业灾害的应急处置,开展农业公共信息的采集与发布,抓好农民教育培训和科技示范户培育工作。
(二)强化桥梁纽带作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切实发挥上联专家、下联农民的桥梁纽带作用,主动联系科研、教学、推广单位专家,及时反馈农民的科技需求,切实帮助解决生产技术难题。积极引进科技成果,扩大技术供给,协助专家与农民对接互动,促进构建“专家-农技人员-科技示范户”的科技成果转化快速通道,实现专家成果转化与农民科技需求的有效链接。各级各类农业科研、教学单位要认真履行农业技术推广职责,扎实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三)推进多元化农业服务组织发展。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的服务需要和服务主体多元化的趋势,发挥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的引导作用,加快推进农业服务多元化发展。支持和帮助农民建立专业合作社,开展产前、产中和产后的技术服务,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积极指导专业服务组织开展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农机作业与维修、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等农业生产服务,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高度重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作用,引导涉农企业不断完善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为农户提供市场信息、生产技术和销售服务,增强服务和带动能力。
八、切实加强对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与建设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农业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协调小组,统筹指导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与建设工作。各地要把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与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改革与建设的重点环节明确各有关方面的工作职责。省级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加强工作指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与建设工作。各地要把国有农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与建设一并纳入区域整体工作规划,同步推进。
(二)强化经费保障。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认真落实中央要求,把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农业技术推广、农民科技培训、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等工作的支持力度。要积极争取把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纳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范畴,加强设施条件建设。
(三)健全法制保障。根据现代农业发展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新要求,以增强为农服务能力为目标,尽快制定和修订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的机构性质、职能任务、管理体制、人员管理、工作要求、保障措施以及执法主体、法律责任等内容,加快推进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化建设进程。
(四)加大表彰宣传力度。对长期扎根农村、服务农民、取得较大成绩的基层农技人员,要加大表彰和奖励力度。大力宣传基层农技人员牢记宗旨、扎根农村、艰苦奋斗、服务农民的先进事迹,激励广大基层农技人员建功立业。认真总结和推广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好的经验和模式,大力宣传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成果,大力宣传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树立农技人员新形象,开创农业技术推广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