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医发[2009]018号
发布时间:2009-10-23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兽医局点击:
近期,各地按照《农业部关于下达200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09]8号)要求,上报了7月份经抽样确认的222批假兽药相关信息。其中,非法企业21家(附件1),涉及假兽药24批(附件2);假冒合法企业的假兽药198批(附件3),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附件2的假兽药和列入附件1的21家非法企业流入市场的所有兽药产品,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清缴销毁,并对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处罚。同时,要立案排查,建立案件追踪机制,捣毁造假窝点和经销链条。对跨省作案,需要我部协调的重大案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我部兽医局。
二、对列入附件3的假兽药,抽样单位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对被抽样单位库存产品迅速进行收缴销毁,并立案查处,组织力量查清假冒兽药来源。对拒不说明假冒兽药来源、有隐瞒生产厂家的单位,依法从严查处,情节、后果严重的,依法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三、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凡查出附件3所列特征的兽药,应查封暂扣,并按照《农业部关于200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09]8号)要求,进行产品确认。确认为假冒的,依照本通知第二条查处。确认为标称企业的,要按程序抽样检测,并纳入年度抽检计划。
四、列入附件3的标称企业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标称企业进行飞行检查,重点检查标称企业在库和留样产品,核查企业产品生产相关原始记录和批成品的检验报告书,对发现附件3所列特征的兽药,一律封存抽样,并按规定进行检测。经检测,对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的,应判定为假兽药或劣兽药,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从严处罚。
各地兽医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兽药监督抽检的后续查处工作,进一步强化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请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认真督办案件查处,及时汇总辖区内案件查处情况,于10月底前将本期通报涉及案件查处情况报我部兽医局。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