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1-11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点击:
今年是实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的第五年,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覆盖到所有农业县(场)。随着实施范围不断扩大和技术推广不断深入,测土配方施肥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强化各项措施落实,着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可持续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防止思想松懈
目前,测土配方施肥已由局部性工作转为全局性工作,由阶段性工作转为长期性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克服松懈情绪,增强工作主动性,把测土配方施肥作为提高肥料资源利用率、改善耕地质量的一项关键技术,作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有效供给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一项强农惠农政策抓实抓好。要树立长期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思想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组织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机制、严格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不折不扣地组织好、实施好测土配方施肥项目,推动测土配方施肥全面深入可持续发展。新建项目县(场、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尽快建章立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合并申报的地市级(或农场)项目单位,要以项目单位为主体,整体推进项目实施,搞好沟通协调,整合技术力量,建立财权事权协调统一的有效工作机制,杜绝各自为政、工作推诿现象发生。
二、加强队伍建设,增强服务能力
近几年来,通过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土肥技术队伍有了长足发展,为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一些地方土肥专业人员缺乏、技术力量相对薄弱的问题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了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整体推进。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项目实施的基本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稳定技术队伍,充实人员力量,改善服务手段。每个项目县(场、单位)必须有土壤肥料推广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要多形式多层次开展培训,不断更新技术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增强服务能力;要建成一个标准化验室,构建面向农民的技术服务网络,为全面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提供坚强技术支撑。
三、严格项目管理,规范组织实施
为保证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规范运作,我部制定了《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但部分地区没有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存在着擅自更改田间试验方法和土壤样品检测方法,土壤样品采集检测数量和田间试验数量不足,施肥指标体系和项目数据调度汇总滞后,配方施肥技术到田率不够等问题。对此,省级农业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督导项目县(场、单位)严格按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组织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与规范要求不相符的,要责令限期改正,保质保量完成项目任务。继续探索引导企业参与测土配方施肥的有效途径和运作模式,建立健全配方信息发布制度,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肥料经销网络等,引导建立专业化农化服务组织,开展以配方肥统配统供为主要内容的专业化农化服务,建立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入户到田的长效机制。加强测土配方施肥展示、示范和宣传,每个项目县(场、单位)要确保村有百亩示范方、乡有千亩示范片、县有万亩示范区,每个示范区要有一个展示宣传牌、一套施肥技术方案,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为保证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我部会同财政部制定了《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要求各省(区、市)制定实施细则。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资金科目设置混乱、支出不合理、超范围使用、资金滞留等现象。为此,各地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要求,加强资金监管,规范使用行为,严禁截留挪用和超范围支出,会计科目设置务必按财务规定执行。今年合并申报的新建项目单位,由于涉及所属县级行政区域或农场,尤其要注重资金的监管,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统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做到集中使用管理,严禁将项目资金分配到下属实施单位。确需委托的项目任务,要与具体执行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目标任务、资金使用要求和安全监管责任,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资金安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县(场、单位)委托任务金额较大的事项实行审批或备案制度,并负责跟踪监管。各地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和纠正。
五、加强监督检查,狠抓工作落实
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合同,加强项目检查指导,及时掌握项目任务落实、资金使用、工作进度、效果评价等情况。加强项目考核,完善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把农民满意度、技术普及率和到田率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要加强肥料质量监管,特别要注重对配方肥生产过程的监管,建立配方肥生产质量追溯制度,定期组织肥料市场抽查,切实维护合法企业的权益,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建立项目管理奖惩制度,对项目管理规范、经验典型、成效突出的项目县(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鼓励。已经实施3年的项目县(场)必须组织现场考核验收。对项目管理不规范、专业人员队伍缺乏、当地政府重视不够、项目实施效果不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县(场、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必要时取消其项目资格,收回项目资金;问题严重的,要坚决依法依纪处理。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