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撤销辽宁丹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0-06-29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点击:
辽宁丹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4月29日,我部向你公司发放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5月,我部接到举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过程中具有以下违规行为:
一、伪造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丹玉86”玉米品种于2008年通过山东省审定,品种选育单位为丹东农业科学院,品种审定证书编号为“鲁农审2008014号”。你公司提供的申请材料,擅自将“鲁农审2008014号”品种审定证书选育单位由“丹东农业科学院”改为“辽宁丹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提供的部分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无效。4月16日,你公司向我部申请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所提交的品种审定证明材料中,丹玉405号、丹玉201号、丹玉301号、丹玉99、丹玉605号、丹玉406号、丹粳11号和丹豆11号等8个品种审定证书的选育单位变更事项并未获得农作物品种审定机构批准,视为无效。
2010年6月3日,我部发函(《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拟撤销辽宁丹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函》,农办农函[2010]39号)告知你公司,要求你公司对以上行为做出书面陈述,你公司6月12日发文(《关于对农业部办公厅农办农函[2010]39号文件的陈述意见》,丹玉种业发[2010]06号)给我部承认了以上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部决定撤销并收回你公司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农)农种经许字(2004)第0181号)。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部种植业管理司交回该许可证。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提出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