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同意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函
发布时间:2010-06-30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兽医局点击:
你所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申请收悉。经审查,该实验室已取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能力和生物安全条件。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意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的分离、HA-HI实验,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的组织细胞培养,禽免疫攻毒,病毒含量滴定,以及鼠、恒河猴或猕猴动物感染实验活动。实验活动期限为2010年6月至2010年11月6日。实验活动中每批次接种的鸡胚不超过200枚,家禽不超过30羽,小鼠不超过200只,猴不超过8只。
实验活动期间,该实验室应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做好实验室生物感染控制,并分别于2010年9月和2010年11月底前将实验活动情况报我部兽医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