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加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7-16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财务司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见附件1)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见附件2),对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立项、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切实加强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现将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依法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的重要意义
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是依法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护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草原生态补偿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精神,高度重视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措施,抓好落实。
二、积极配合做好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核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快推进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核定工作。要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草原类型、草原经济价值、生态价值以及草原植被恢复的难易程度,提出科学、合理的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建议。
三、认真做好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减收、缓收或停收。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要按规定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四、切实加强草原植被恢复费的使用管理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使用,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编制草原植被恢复费收支预算,并按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支出预算使用资金。草原植被恢复费要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专项用于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
附件: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