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7-05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点击:
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委员:
《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已经2010年4月13日第一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
二○一○年七月二日
附件:
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产品及食品中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农业部组建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委员会负责审评农产品及食品中农药残留国家标准,提出制修订、实施和废止农药残留国家标准的建议,对农药残留国家标准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委员会同时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农药残留专业分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坚持科学、公正、透明和民主的原则,以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为宗旨,以农药风险评估结果为基础,促进农药残留标准与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安全协调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由农业、卫生、工信、商务、质检、粮食、食药等部门推荐,经遴选并向社会公示后,由农业部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为单位委员,单位委员不指定具体人员。
第七条 委员会设残留化学、毒理学和分析方法三个专业工作组,分别负责相关专业领域农药残留标准的评审。各专业工作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第八条 委员会设立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委员会会议。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签发。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专业工作组组长和副组长参加。主任会议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和咨询,研究委员会工作重大事项,研究落实国家农药残留标准的重要举措,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秘书处提交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等。主任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遇有重要事项,可临时召开主任会议。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和长期规划;
(二)审议农药残留国家标准;
(三)审议和修正委员会章程;
(四)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农业部提出农药残留标准工作政策和技术措施建议;
(五)开展农药残留国家标准相关技术咨询和标准解释;
(六)研究农药残留标准相关重大问题。
第三章 委员管理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有严谨、科学、端正的工作作风,廉洁自律;
(二)熟悉并热心农药残留标准工作,在农药残留相关专业或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农药残留标准信息;
(三)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能取得所在单位支持,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承担并完成委员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四)在农药、化学、毒理学方面及其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业务水平,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年龄在65岁以下(院士除外),身体健康;
(五)从事农药残留标准、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或与农药专业密
切相关的工作,检测方法专家应为多年从事实验室检测,且目前尚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
(六)能够履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任务;
(七)不在农药企业担任职务。
第十二条 委员(含单位委员)的权利
(一)有对农药残留标准方针政策、计划或规划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二)有表决权,有获得相关资料和文件的权利;
(三)有参加委员会会议和相关活动的权利;
(四)对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第十三条 委员(含单位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执行委员会决议;
(二)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和活动,科学、及时、公正、明确地提出意见;
(三)承担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四)对有关涉密工作履行保密义务;
(五)不得以委员的名义参加与委员会无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 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到期不续聘者自行解聘。委员本人聘期内要求退出委员会或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由主任委员批准后解聘。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遵守本章程规定的;(二)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委员会会议的;(三)因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四)有与委员身份不符的行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的。
第十六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出增补委员的人选,按本章程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标准审查
第十七条 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审评农药残留国家标准送审稿。
(一)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公开征求意见;
(三)专业工作组会议审查;
(四)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秘书处应当在召开专业工作组会议前一个月将拟审查的农药残留国家标准送审稿和编制说明(可以电子文件形式)
提交给委员(含单位委员)。
第十九条 根据审评工作需要,由秘书处提名,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同意,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或代表作为特邀专家参加审评会议。
第二十条 委员会采用会议形式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评,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含单位委员)到会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审评标准或做出决定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
无法协商一致需要表决时,需经参加会议委员(含单位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同意,方可通过(未出席会议的,以书面形式说明意见者,计入票数;未以书面形式说明意见者,不计入票数)。
对标准或条款有分歧意见的,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秘书处应当如实记录投票情况,不同意见及理由应记入会议纪要,并完整保存资料,作为标准审查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二条 对需要紧急制定的农药残留国家标准,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同意后,进行快速审查。秘书处应在收到标准送审稿后,15天内召开标准审评会议。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休会期间,经主任委员同意,秘书处可召开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题会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列入农业部部门预算,主要用于召开各种会议、标准的评审、印刷、宣贯和培训等。秘书处按照财务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印章和秘书处印章按规定制发。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报农业部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