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7-06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3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全面提升农业系统统计调查工作水平,我部定于2010年6-8月开展农业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全面了解各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和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大力推进依法统计,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基层调查员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敬畏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理一批顶风作假的责任人,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
一是组织开展统计工作的各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二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二)检查内容
1.2008年以来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
对各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一是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二是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对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提供行业管理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等问题。
同时,认真检查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是否存在统计管理部门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
2.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重点检查各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置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人员提供必要保障等情况。
三、检查步骤
农业系统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从6月开始,到8月底结束,分为动员、自查、抽查和总结四个阶段。
(一)动员阶段(6月)
各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统一要求,深入动员,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农业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统计执法检查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2.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做好检查的准备工作。
3.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深入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广泛宣传检查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4.各地农业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都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积极鼓励和认真受理群众有关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自查阶段(6月)
各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处分规定》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切实查找影响本地区、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各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自查工作计划,提出明确具体的自查内容和要求,努力提高自查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提高自查实效。自查结束后,各地农业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逐级向上报告自查情况。对不按规定进行自查或未按时报告自查情况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自查不认真的,要责令其重新自查。
(三)抽查阶段(7月)
各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抽查对象的数量和范围。原则上每个省(区、市)抽查2-4个地市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每个地市抽查2-4个县区。抽查工作要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和问题。要把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较多或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列为重点抽查对象。集中力量检查乡镇企业产值、粮食产量和农民收入等重点指标。要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实行现场检查,组织异地交叉检查等多种检查手段,保证抽查工作深入、扎实、细致,取得切实效果。
对抽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点问题及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我部将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各地的工作进行复查;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和司法部也将对各地自查工作进行随机抽查。
(四)处理和总结阶段(8月)
各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处理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
凡是在自查阶段由自己主动查处、报告并能认真整改的,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或处理,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处理。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处的统计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进行处理。凡需立案的,要及时立案,集中力量查处。为提高统计执法检查效果,各省要及时进行公开和通报。
各省要认真做好统计执法检查总结工作,在8月底前将本省统计执法检查总结报告按行业管理职能报送我部相关司局,统计违法行为和查处情况以及结案的重大案件材料要一并上报。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统计执法检查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谋划,扎实工作,确保检查工作取得成功。
为加强农业系统统计执法检查的统一领导,我部成立了统计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主要负责同志任我部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组长,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有关司局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信息统计处。
各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保障检查所需的人财物投入。同时,检查工作要注意与当地的安排部署相结合,主动接受统计、监察、司法等部门的指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