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及《职责履行绩效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5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7-27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办公厅点击:
《农业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及《职责履行绩效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依法行政绩效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领导班子建设绩效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争优创新评估实施细则(试行)》、《违规失职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5个实施细则,已经农业部2010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农业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2-1.《职责履行绩效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2-2.《依法行政绩效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2-3.《领导班子建设绩效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2-4.《争优创新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2-5.《违规失职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农业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服务型、责任型、法治型、廉洁型政府部门建设,规范绩效管理,提高行政绩效,根据中共中央有关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是指运用现代政府管理理论及其科学的方法、标准、程序,对行政业绩、效率、效果等进行评估与管理,促进绩效持续改进和不断提高的过程,包括绩效计划、绩效实施、绩效评估、绩效结果运用等。
第三条 绩效管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运用先进的政府管理理念,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绩效管理制度,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全面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及部党组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绩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结果导向、注重过程;
(二)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四) 简便易行、务求实效;
(五) 公开透明、科学评价;
(六) 积极稳妥、逐步完善。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行政司局和直属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机关服务局(以下统称“机关司局”)。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农业部绩效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管副部长任组长,驻部纪检组组长、办公厅主任、人事劳动司司长任副组长,办公厅、人事劳动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为成员单位,其有关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在部党组领导下负责绩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协调绩效管理工作;
(二)制定完善绩效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定《年度绩效计划任务书》和《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体系》;
(四)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估工作;
(五)审核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及其运用建议;
(六)接受和处理绩效管理中的申诉;
(七)研究和协调解决绩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绩效办设在办公厅,主任由办公厅主任兼任,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单位有关处室工作人员为成员。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绩效管理规章制度;
(二)指导《年度绩效计划任务书》和《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的制定,并负责初审;
(三)承担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四)负责绩效管理的日常监管和督促检查;
(五)承担年终绩效评估实施工作,提出评估结果及运用建议;
(六)组织开展绩效管理重大问题调研;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有关绩效管理工作。
第九条 绩效管理以机关司局为单位组织实施,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机关司局应当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绩效管理工作,由综合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绩效管理内容
第十条 绩效管理内容主要包括职责履行、依法行政、领导班子建设等三个方面。争优创新、违规失职作为附加内容。
第十一条 职责履行是指履行法定职责及完成主要目标任务的情况。
第十二条 依法行政是指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实行程序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和监督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建设是指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反腐倡廉、完成全局重点任务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 争优创新是指获得重要表彰奖励和工作创新的情况。
第十五条 违规失职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被追究责任的情况,因失职渎职被行政问责,以及因工作失误或履职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及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况。
第四章 绩效计划与指标
第十六条 《年度绩效计划任务书》和《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体系》是进行绩效评估与管理的主要依据,应当充分体现本机关司局的法定职责,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由各机关司局根据本办法和实施细则起草,并按程序报批审定后实施。
第十七条 《年度绩效计划任务书》经绩效办初审并报分管部领导和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分管部领导与机关司局主要负责人签署。
《年度绩效计划任务书》一式三份,分管部领导、本司局、绩效办各保存一份。
第十八条 《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经绩效办初审并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绩效办下达。
第十九条 《年度绩效计划任务书》、《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的起草、签署或下达,原则上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条 《年度绩效计划任务书》基本内容包括:职责履行中主要工作任务所要达到的预期目标,以及在依法行政、领导班子建设等方面的预期成效。
《年度绩效计划任务书》编写的具体要求和格式由绩效办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基本内容包括:绩效管理内容、指标、评估标准等。
指标原则上分二级设置。一级指标是对绩效管理内容的具体化;二级指标是对一级指标的细化。二级指标应当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应当提出评估要点并明确标准。
评估标准应当提出二级指标的评分依据和评分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一级指标保持相对稳定,二级指标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进行动态调整。
职责履行的二级指标原则上不少于15项,年初立项分解到机关司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必须列入。
第二十三条 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确需调整的,须在当年10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报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方可调整。10月31日以后,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对绩效目标实现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可在年终评估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领导小组作出说明。
第五章 绩效实施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机关司局应当按照《年度绩效计划任务书》、《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的安排和要求组织实施,做到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第二十五条 绩效办应当加强与机关司局的绩效沟通,强化指导服务,组织开展日常检查、年中抽查和年终评估,帮助解决绩效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年终评估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安排,成立若干评估小组集中开展。各评估小组分别由部领导或成员单位负责人任组长,成员从成员单位和相关司局抽调组成。
第二十七条 年终评估时间从当年12月下旬开始至次年1月底前结束。评估程序包括自我评估、评估小组评估、成员单位核实、绩效办汇总、领导小组审核、部党组审定。
第二十八条 机关司局应当依据《年度绩效计划任务书》和《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作出评价,并将实际取得的结果与预期绩效目标进行比较打分,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提交绩效办。
自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总体评价、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绩效目标未能实现的原因分析、改进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 年终评估根据评估内容的性质分别采取下列方法:
(一)职责履行、依法行政,根据《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确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指标评估。
(二)领导班子建设采取指标评估和满意度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争优创新和违规失职根据相关实施细则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 年终评估采取百分制,职责履行50分,依法行政15分,领导班子建设35分。
争优创新加分不超过10分,违规失职减分不超过10分。
各项分值根据实施情况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可作适当调整。
第三十一条 评估小组对所评估的机关司局分别写出绩效评估报告,报绩效办和各成员单位。
第三十二条 经各成员单位核实后,绩效办对机关司局的各项得分及加减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评估结果建议,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部党组审定。
第三十三条评估结果按得分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优秀档次由得分高低确定,原则上按40%的比例掌握且得分应当在90分以上;良好档次为得分在80分(含)以上、未进入优秀档次的;一般档次为得分在60分(含)至80分的;较差档次为得分在60分以下的。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不得评为优秀或良好档次:
(一)领导班子集体严重违纪违规的,或单位当年有3人次以上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本单位当年绩效评估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档次。
(二)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规问题,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本单位当年绩效评估不得评为优秀档次。
(三)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规问题,被给予留党察看或行政降级及以上处分的,本单位当年绩效评估不得评为优秀档次。
第三十五条 评估结果由分管部领导向所分管的司局反馈。
机关司局对评估结果如有异议,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领导小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绩效办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需向复核申请司局说明理由;予以受理的,提请领导小组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六章 绩效结果运用与改进
第三十六条 年终评估结果为优秀档次的机关司局,在农业部范围内予以通报表彰。连续三年为优秀档次的,授予“农业部绩效管理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第三十七条 年终评估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年终评估结果为较差档次和连续两年评估排在后两位的,由分管部领导对领导班子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结合班子考核、干部考察情况对领导班子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八条 年终评估结果作为机关司局(不含机关服务局)公务员评优比例调整的重要依据。
年终评估结果为一般和较差档次的,其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原则上不得评为优秀。在保持部机关优秀等次公务员总数不变的前提下,各司局分配比例统一调整为18%(按参加考核处及处以下人数乘18%,只舍不入),年终评估结果为一般和较差档次的司局优秀等次公务员分配比例分别下调至15%和10%,调剂出的优秀等次公务员名额,分配给年终评估优秀档次的司局。
机关服务局干部职工评优比例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绩效办根据年度绩效管理情况和年终评估结果,形成《农业部年度绩效管理报告》,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总结绩效管理成效和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农业部年度绩效管理报告》通过《中国农业信息网》等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绩效办根据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向年终评估结果为一般和较差档次的机关司局提出绩效改进建议。相关司局应当在下一年度工作中进行整改,并在绩效自评报告中反馈落实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绩效办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绩效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绩效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四十一条 主要农业农村经济指标采集以国家统计局公布或农业部掌握的数据为准,其他行业数据以行业统计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机关司局在绩效评估工作中,提交的数据和报告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评估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严守保密规定,严格操作程序,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十三条 农业部此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绩效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2-1:
职责履行绩效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职责履行绩效管理评估工作,根据《农业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职责履行绩效管理评估是指对机关司局履行法定职责和完成主要目标任务的绩效进行评估。该项评估占绩效管理总分值的50%,共50分。
第三条 职责履行绩效管理评估坚持日常督查与定期评估相结合、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过程管理与结果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评估标准:
(一)《年度绩效计划任务书》和《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制订情况(1.5分)。其中,1.计划任务书和指标体系符合法定职责、重点突出、清晰明了(1分);2.及时制订并按时上报(0.5分)。
(二)职责履行和任务落实过程表现情况(3.5分)。其中,1.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及时制定并上报(0.5分);2.围绕《年度绩效计划任务书》、《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体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各项任务如期保质保量完成(2分);3.职责履行及任务落实情况按时上报(0.5分);4.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责任落实到位(0.5分)。
(三)职责履行和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45分),根据各项二级指标重要性和难易程度赋分,每项赋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分,最低不低于0.5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并按所设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第五条 职责履行指标分二级设置。一级指标由“立项督查”和“其他法定职责”两项构成。
(一)立项督查的二级指标必须包括以下事项:
1.年初立项分解到本司局牵头或负责的,需要农业部贯彻落实的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
2.年初立项分解到本司局牵头或负责的农业部年度农业农村经济工作重要举措;
3.立项分解到本司局牵头或负责的为农民和部系统干部职工办理的实事;
4.《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体系》下达前,以农业部督查形式立项督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体系》下达后,以农业部督查形式立项督办的重要事项和部领导重要批示件办理情况,统一设置为“其他立项督办事项”,列入二级指标,并根据预计工作量和完成的难易程度,可预留5分以内分值。
(二)其他法定职责的二级指标应包括本司局围绕法定职责确定的各项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第六条 在设置二级指标时,应对立项督查和其他法定职责确定的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归并、提炼,做到重点突出、目标明确、简单明了,避免重复。
二级指标原则上不少于15项,并尽可能量化,不能量化的也须设置明确的评估要点和标准。
确定二级指标时,党中央、国务院或部党组有明确目标要求的,以要求为准;没有明确要求的,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数或前三年平均水平。
第七条 对每项二级指标都应制定相应的评分标准,并充分考虑采取的措施和所做工作,具体评分标准根据指标性质由各司局自行制定。完成的或超额完成的得满分,未完成的按完成程度计分,或酌情扣分。
第八条 过程管理。主要包括日常检查和年中抽查。
(一)日常检查。各司局应建立绩效动态监管机制,及时发现、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分析研判,并将简要分析材料报绩效办。
(二)年中抽查。每年7月份,绩效办在各司局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一次重点抽查,总结上半年绩效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下半年改进措施建议。
年度绩效管理指标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确需调整的,须在当年10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10月31日以后,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对绩效目标实现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可在年终评估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领导小组作出说明。
第九条 年终评估。与其他专项年终评估统一组织实施。评估程序包括自我评估、评估小组评估、成员单位核实、绩效办汇总、领导小组审核、部党组审定。
(一)自我评估。机关司局应对本单位的各项职责履行二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按照各项指标的赋分和评分标准进行自我评分,形成自评报告报绩效办,并抄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自评报告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二)评估小组评估。评估小组由部领导或成员单位负责人任组长。评估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安排,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以及与本司局领导班子成员、在职干部职工、服务对象进行座谈等方式进行。评估小组应对相关司局的自我评分进行逐项核实,并写出绩效评估报告报绩效办和各成员单位。绩效评估报告应包括对相关司局绩效计划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意见、评分核实情况、主要做法与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改进建议等。
绩效办应在各成员单位进一步核实的基础上,汇总提出评估结果及运用、绩效改进建议,按程序报请领导小组审核和部党组审定。
第十条 本细则由办公厅、绩效办负责解释。
附件2-2:
依法行政绩效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行政绩效管理评估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农业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依法行政绩效管理评估是指对机关司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行政管理、开展行政执法情况的评估,包括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实行程序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该项评估占绩效管理总分值的15%,共15分。
第三条 依法行政指标分二级设置。一级指标由“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实行程序行政”和“加强行政执法和监督”三项构成。
(一)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二级指标包括以下事项:
1.农业法律法规草案起草及配套规章制度制定情况。起草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列入立法计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按时完成起草任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间有无矛盾或抵触之处等。
2.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是否按时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部署的清理任务,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后是否及时对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等。
3.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的各项预案、制度和工作机制,是否依法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等。
4.学法普法情况。自学和参加法律知识培训情况,开展法律法规和规章普法宣传情况等。
(二)严格实行程序行政的二级指标包括以下事项:
1.农业立法过程中遵守法定程序情况。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是否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制定和发布规章是否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等。
2.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遵守执法程序情况。是否梳理并明确行政执法依据,执法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是否依法履行告知和说明理由的义务,是否给予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是否依法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组织听证等。
3.政务信息公开情况。依法应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在法定时限内公开,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做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等。
4.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否按时办结,办理结果是否让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有关部门满意等。
5.公文质量建设情况。公文办理合格率,年度公文质量建设获奖情况,印制成文的公文是否存在重大差错等。
(三)加强行政执法和监督的二级指标包括以下事项:
1.行政审批项目实施情况。行政审批实施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行政审批申请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后监管是否到位,对已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是否有计划地开展检查等。
2.保密法贯彻执行情况。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保密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是否得到加强,保密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年度工作重点是否保质保量完成,本年度是否发生失泄密事件。
3.行政执法活动开展情况。执法队伍建设工作部署是否符合部党组要求,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责是否全面履行,违法行为是否及时处理,执法检查活动开展情况及效果等。
机关司局应结合年度工作实际,依据以上内容制定本单位的二级指标,并根据各项二级指标重要性和难易程度赋分,每项赋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分,最低不低于0.2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第四条 对每项二级指标都应制定相应的评分标准,并充分考虑采取的措施和所做工作,具体评分标准根据指标性质由各司局自行制定。完成的或超额完成的得满分,未完成的按完成程度计分,或酌情扣分。
第五条 年终评估。按照《职责履行绩效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细则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绩效办负责解释。
附件2-3:
领导班子建设绩效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班子建设绩效管理评估工作,根据中共中央有关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精神、中共中央组织部《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和《农业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领导班子建设绩效管理评估是指对机关司局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反腐倡廉和完成全局重点任务等方面实际成效的评估。该项评估占绩效管理总分值的35%,共35分。
第三条 领导班子建设绩效管理评估坚持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科学发展,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领导班子建设绩效管理评估采取指标评估与满意度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坚持过程管理与结果评估有机结合。其中,指标评估占15分,满意度测评占20分。
第五条 领导班子建设绩效管理指标分二级设置。一级指标由“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和“反腐倡廉”四项构成(完成全局重点任务按照《职责履行绩效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评估)。
(一)思想政治建设的二级指标包括以下事项:
1.政治方向(1分)。是否具有较强的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工作指导思想是否正确。
2.全局观念(0.5分)。是否坚持原则,认真贯彻中央、部党组决策部署,服务大局,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
3.理论学习(0.5分)。是否注重完善理论学习制度,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
4.团结协作(1分)。是否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定,班子成员团结合作。
(二)领导水平的二级指标包括以下事项:
1.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1分)。是否理论联系实际,突出重点,科学决策;是否注重统筹协调,善于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合理摆布工作,加强应急管理。
2.改革创新(1分)。是否求真务实,具有较强的改革意识和较强的工作推进力度;是否注重改进作风,加强调查研究,精简高效。
3.选人用人(1分)。是否公道正派,具有较高的知人善任水平,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程序是否规范;选人用人满意度情况。
(三)工作实绩的二级指标包括以下事项:
1.履行职能(1分)。工作是否具有计划性、时效性,工作质量如何;是否具有法治意识,依法办事。
2.制定政策措施(0.5分)。政策制定是否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实施效果如何。
3.服务基层(1分)。是否积极、妥善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坚持党政(政务)公开。
4.行业(系统)管理(0.5分)。是否转变职能,管理创新,努力提高行政效能。
5.机关建设(1分)。是否注重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干部队伍、人才队伍的建设,单位和谐稳定。
(四)反腐倡廉的二级指标包括下事项: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1分)。领导班子承担反腐倡廉建设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履行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2.加强反腐倡廉教育(1分)。落实廉政文化进机关、主要负责人讲党课、开展廉政谈话和警示教育等措施,加强廉政宣传教育情况。
3.完善并严格执行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1分)。执行《廉政准则》等廉政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并严格执行情况。
4.加强系统政风行风建设(1分)。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情况;认真处理行业案件线索,防止有案不查,有案不报,严肃查处纠正违纪违法行为情况。
5.完成部党组反腐倡廉分工任务(1分)。完成部党组反腐倡廉建设分工中牵头任务和协办任务情况。
第六条 对每项二级指标都应制定相应的评分标准,并充分考虑采取的措施和所做工作,具体评分标准根据指标性质由各司局自行制定。较好完成或完成的得满分,未完成的按完成程度计分,或酌情扣分。
第七条 领导班子建设绩效管理指标年终评估。按照《职责履行绩效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其中,年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综合测评结果排名为后五位的单位“选人用人”指标得分不得超过0.5分;如发生选人用人严重违规事项,计0分。
第八条 领导班子建设绩效管理满意度测评分部领导测评和外部测评两部分,分别占80%和20%的权重。
(一)部领导测评。部领导测评是指部长、副部长、党组成员、国家首席兽医师、总经济师进行的测评。其中,部长测评权重占满意度测评总分的40%;分管副部长测评权重占满意度测评总分的20%;其他部领导测评权重占满意度测评总分的20%。
(二)外部测评。外部测评主体为对口联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司局主要负责同志,其中行业司局还应包括省级对口农业厅局的评价。外部测评占满意度测评总分的20%。
第九条 领导班子建设绩效管理满意度测评计分办法:
领导班子建设绩效管理满意度测评工作和年度考核工作一并布置,与其他专项评估工作统一组织实施,由各测评主体按照《领导班子建设绩效管理满意度测评表》的要求对照填涂。测评结果由人事劳动司负责统计。表样如下:
领导班子建设绩效管理满意度测评表 |
||||||||||
测评 |
总体 |
政治 |
履行 |
改革 |
服务 |
机关 |
选人 |
团结 |
反腐 |
完成重点任务 |
评价 |
[A] |
[A] |
[A] |
[A] |
[A] |
[A] |
[A] |
[A] |
[A] |
[A] |
注:评价意见[A][B][C][D]分别代表好、较好、一般、差。 |
||||||||||
|
(一)领导班子建设绩效管理满意度测评计分公式:
领导班子建设绩效管理满意度测评分数= 部长测评分×0.4+分管副部长测评分×0.2+其他部领导测评分×0.2+外部测评分×0.2,满分为20分。
(二)领导班子建设绩效管理满意度测评各测评主体测评分计分公式
测评分=总体评价“好”比重×20+总体评价“较好”比重×12+总体评价“一般”比重×8+总体评价“差”比重×0,满分为20分。
第十条 领导班子建设绩效管理满意度测评结果运用。领导班子建设绩效管理满意度测评9个专项中有1项测评内容的优秀率(较好票以上)低于70%,绩效管理评估结果一般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有2项测评内容的优秀率低于70%,绩效管理评估结果一般不得评为良好等次;有5项测评内容的优秀率低于70%的,绩效管理评估结果应评为较差等次。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人事劳动司、绩效办负责解释。
附件2-4:
争优创新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争优创新评估工作,鼓励机关司局争当优秀,创新工作,根据《农业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争优创新评估,由争优评估和创新评估两部分构成。其中,争优评估是指对机关司局当年获得重要表彰奖励情况进行的评估,创新评估是指对机关司局当年工作创新成果进行的评估。争优创新专项评估是绩效管理的附加内容,采取加分方式,总计不得超过10分,争优和创新加分均不得超过5分。
第三条 争优评估内容与标准:
(一)机关司局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的集体奖项,一次加5分;所在司局获得个人奖项的一次加2.5分。
(二)机关司局以农业部名义获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表彰奖励的集体奖项,对主要完成司局一次加3分;以司局名义获得的,一次加2.5分;以内设处室名义获得的,一次加2分;所在司局获得个人奖项的一次加1.5分。
(三)机关司局以农业部名义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集体奖项,对主要完成司局一次加2分;以司局名义获得的,一次加1.5分;以内设处室名义获得的,一次加1分;所在司局获得个人奖项的一次加0.5分。
(四)机关司局以司局名义获得农业部表彰奖励的集体奖项,一次加1.5分;以内设处室名义获得的,一次加1分;所在司局获得个人奖项的一次加0.5分。
(五)机关司局以司局名义获得农业部办公厅、直属机关党委表彰奖励集体奖项的,一次加0.5分;以内设处室或总支、支部名义获得的,一次加0.2分;所在司局获得个人奖项的一次加0.1分。
(六)某项工作受到中央领导同志批示提出予以表扬、表彰的,主要完成司局一次加1分;由部领导代表农业部在全国性会议上做典型经验交流的,主要完成司局一次加1分。
以上表彰奖励若有奖励等次的,只算前三等,一等奖按以上标准得满分,二等奖、三等奖分别按满分的80%和60%计分。
获得表彰奖励以文件、奖状、奖牌、证书、领导批示复印件等为依据。因表彰奖励颁发较晚,未能列入当年加分的,可延续至次年作为加分依据。一年内同项内容多次获奖的,按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计算。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表彰奖励项目范围以《关于公布行政等系统中央单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和《关于公布党群等系统中央单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为准。
第四条 创新评估内容与标准:
(一)评估内容:主要评估机关司局围绕各自职能职责,在政策、法规、制度、机制、管理等工作方面所取得的创新成果。
(二)评估标准:创新成果对推动工作、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科学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具有一定的引领示范作用。具体从立项是否科学、方案是否完善、实施是否有力、效果是否显著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五条 评估方法和步骤:
(一)争优评估
1.申报。次年1月20日前,机关司局向绩效办提交申报材料,包括本年度获得表彰奖励的加分申请、表彰奖励的文件、奖状、奖牌(照片)、证书、领导批示复印件各一份。
2.核定。绩效办对争优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步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二)创新评估
1.申报。每年3月底前,机关司局可选择设定1项创新项目,并将实施方案报绩效办。当年12月中旬,向绩效办提交创新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2.评审。绩效办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机关司局的创新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评估标准进行打分。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争优评估从2010年开始实施,创新评估从2011年开始实施。
第七条 本细则由办公厅、人事劳动司、绩效办负责解释。
附件2-5:
违规失职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违规失职评估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违规失职评估是指对机关司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被追究责任,因失职渎职被行政问责,以及因工作失误或履职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及严重社会影响情况的评估。该项评估是绩效管理的附加内容,采取“一票否决”或减分方式。
第三条 评估标准。对各司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档次,不得评为优秀档次等“一票否决”措施或酌情减分,累计减分不超过10分。
(一)领导班子集体严重违纪违规的,或单位当年有3人次以上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本单位当年绩效评估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档次。
(二)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规问题,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本单位当年绩效评估不得评为优秀档次。
(三)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规问题,被给予留党察看或行政降级及以上处分的,本单位当年绩效评估不得评为优秀档次。
(四)单位或个人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受到除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形以外处分的,或被部党组在全部范围通报批评的,减5-10分。
(五)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被行政问责的,减5-10分。
(六)因失职渎职,致使本单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火灾事故、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减5-10分。
(七)在提供公共服务中,因态度生硬、作风粗暴等被投诉,造成不良影响,并已查实的,减3-5分。
(八)处理重大信访事项过程中,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减3-5分。
本单位主动查处、纠正违规违纪问题的,可不减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本部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酌情少减分。
被处分人员有工作岗位变动的,对其主要错误事实发生时所在司局给予相应“一票否决”措施或进行减分。
第四条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会同直属机关纪委,根据评估标准对机关司局进行违规失职情况的评估,确定减分分数,在次年1月20日前报绩效办汇总。
第五条 本细则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绩效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