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0-09-19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工部、农工委、农办、农工办、农牧办、农委,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1987年以来,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一批农村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陆续建立,围绕农村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探索试验,对推动农村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在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在新的形势下,农村改革面临的问题更为复杂,改革攻坚的任务更为繁重,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更好地发挥试验区在农村改革中的探索示范作用。为做好新形势下的试验区工作,经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并经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制度建设,针对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体制机制改革的关键环节,积极开展改革试验并力争突破,促进农村改革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超前探索、创新制度。着眼于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体制障碍和解决制约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积极探索,超前试验,突出创新性,注重规范性。
2.坚持重点突破、配套推进。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紧扣试验项目,着力在关键环节重点突破,在相关领域配套推进,增强改革的协调性。
3.坚持统一指导、地方为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央从总体上把握改革方向,加强制度设计、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各地区从实际出发选择和实施试验项目,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尊重群众的选择和创造。
4.坚持先行先试、封闭运行。在严格审批的基础上,按照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原则,对经过批准的试验项目,允许试验区突破现行政策和体制,在经批准的范围内先行先试。
二、试验探索的内容
(一)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和农业经营方式转变,提高农业的集约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具体包括: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把保持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落到实处;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创新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创新草原承包经营制度、水域滩涂养殖权制度和国有农场经营管理体制机制;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健全林权流转市场,开展国有林场、重点国有林区管理体制和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试点。
(二)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坚持和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具体包括: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探索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创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促进管理规范、运行有序。
(三)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建立健全“三农”投入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完善管理制度,提高使用效益。具体包括:探索在县域内整合“三农”投入的办法,创新管理体制;建立引导信贷资金、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完善农田水利设施建管机制,鼓励农民自愿投资投劳参与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有利于保护耕地、水域、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农业物种资源的激励机制,完善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建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加强农村市场流通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农超对接”。
(四)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完善财税扶持政策,加强持续监管,培育合格市场主体,加快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满足农民和农业农村发展多样化的需求。具体包括:发展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和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合作;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满足农民和农业农村发展多样化的需求;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探索扩大农村贷款有效抵押物;建立健全以市场化运作为基础、以政府扶持为引导的农业保险体系,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五)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统筹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公共资源更多地向农村倾斜、生产要素更多地向农村集聚,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体包括:实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布局规划与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等相衔接的规划制度;推动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及农村服务业向中小城市和小城镇集聚发展,构建城乡统筹的产业发展制度;加强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社区服务体系,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机制,创建统筹城乡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
(六)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健全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具体包括:增强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乡镇治理机制;规范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程序,发展和完善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培育发展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完善农村社会自治功能。
三、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农业部牵头,中央农办、中央组织部、中央政研室、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研室、银监会、保监会、供销总社、林业局、扶贫办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统筹协调和指导试验区工作。涉及农村重大政策法规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农业部,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承担。
(二)优化试验区布局。对现有试验区进行全面梳理,凡适合承担新的改革试验任务的,在按规定报批后保留试验区资格并安排新的试验项目,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再保留试验区资格。在此基础上,不断适应农村改革新的形势和要求,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增加新的试验区和试验项目。试验区主要以县级行政区和国有农(林)场为单位,综合性强的试验项目,也可以地市级行政区为单位设置试验区进行试验。
(三)严格报批程序。保留现有试验区、设置新试验区以及确立、变更试验项目,由试验区或拟设立试验区的所在县(市、区、旗)或市(地、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送农业部,经联席会议审议并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复,并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四)规范项目管理。农业部要会同联席会议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试验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切实做到全程跟踪、规范管理。各试验区也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按照批复的方案和确定的试验任务,落实项目责任,做到项目任务、工作责任和实施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强组织协调
(一)明确部门职责。联席会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主要涉及本领域的试验任务,牵头负责业务指导与支持工作;要根据批复的试验项目内容,对试验区有关工作适当放权;要在符合规划、符合程序的前提下,对试验区有关项目建设优先给予支持,推动制度创新与项目建设有机结合。其他相关部门也要进行积极配合。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要切实做好沟通协调、情况汇总等工作。
(二)强化地方责任。经批准设立试验区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本地区试验区工作的组织协调。承担改革试验任务的市(地、州)、县(市、区、旗)以及国有农(林)场,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切实落实好试验项目的各项要求。各试验区要按照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认真做好试验经验的总结、提炼和宣传工作。
(三)协调推进其他农村改革工作。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充分利用试验区这一重要平台,尽可能把农村各领域的改革试验纳入试验区中,发挥试验区的综合效应。经国务院批准已先期开展的其他涉及农村的改革试验或试点工作,仍按原有部署进行,并及时将试验或试点情况通报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
加强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是新形势下做好“三农”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紧迫性,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决心不动摇,深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充分发挥验区的探索示范作用,为推进农村改革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〇一〇年月日
1987年以来,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一批农村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陆续建立,围绕农村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探索试验,对推动农村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在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在新的形势下,农村改革面临的问题更为复杂,改革攻坚的任务更为繁重,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更好地发挥试验区在农村改革中的探索示范作用。为做好新形势下的试验区工作,经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并经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制度建设,针对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体制机制改革的关键环节,积极开展改革试验并力争突破,促进农村改革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超前探索、创新制度。着眼于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体制障碍和解决制约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积极探索,超前试验,突出创新性,注重规范性。
2.坚持重点突破、配套推进。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紧扣试验项目,着力在关键环节重点突破,在相关领域配套推进,增强改革的协调性。
3.坚持统一指导、地方为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央从总体上把握改革方向,加强制度设计、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各地区从实际出发选择和实施试验项目,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尊重群众的选择和创造。
4.坚持先行先试、封闭运行。在严格审批的基础上,按照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原则,对经过批准的试验项目,允许试验区突破现行政策和体制,在经批准的范围内先行先试。
二、试验探索的内容
(一)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和农业经营方式转变,提高农业的集约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具体包括: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把保持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落到实处;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创新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创新草原承包经营制度、水域滩涂养殖权制度和国有农场经营管理体制机制;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健全林权流转市场,开展国有林场、重点国有林区管理体制和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试点。
(二)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坚持和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具体包括: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探索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创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促进管理规范、运行有序。
(三)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建立健全“三农”投入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完善管理制度,提高使用效益。具体包括:探索在县域内整合“三农”投入的办法,创新管理体制;建立引导信贷资金、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完善农田水利设施建管机制,鼓励农民自愿投资投劳参与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有利于保护耕地、水域、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农业物种资源的激励机制,完善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建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加强农村市场流通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农超对接”。
(四)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完善财税扶持政策,加强持续监管,培育合格市场主体,加快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满足农民和农业农村发展多样化的需求。具体包括:发展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和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合作;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满足农民和农业农村发展多样化的需求;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探索扩大农村贷款有效抵押物;建立健全以市场化运作为基础、以政府扶持为引导的农业保险体系,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五)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统筹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公共资源更多地向农村倾斜、生产要素更多地向农村集聚,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体包括:实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布局规划与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等相衔接的规划制度;推动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及农村服务业向中小城市和小城镇集聚发展,构建城乡统筹的产业发展制度;加强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社区服务体系,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机制,创建统筹城乡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
(六)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健全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具体包括:增强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乡镇治理机制;规范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程序,发展和完善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培育发展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完善农村社会自治功能。
三、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农业部牵头,中央农办、中央组织部、中央政研室、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研室、银监会、保监会、供销总社、林业局、扶贫办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统筹协调和指导试验区工作。涉及农村重大政策法规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农业部,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承担。
(二)优化试验区布局。对现有试验区进行全面梳理,凡适合承担新的改革试验任务的,在按规定报批后保留试验区资格并安排新的试验项目,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再保留试验区资格。在此基础上,不断适应农村改革新的形势和要求,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增加新的试验区和试验项目。试验区主要以县级行政区和国有农(林)场为单位,综合性强的试验项目,也可以地市级行政区为单位设置试验区进行试验。
(三)严格报批程序。保留现有试验区、设置新试验区以及确立、变更试验项目,由试验区或拟设立试验区的所在县(市、区、旗)或市(地、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送农业部,经联席会议审议并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复,并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四)规范项目管理。农业部要会同联席会议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试验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切实做到全程跟踪、规范管理。各试验区也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按照批复的方案和确定的试验任务,落实项目责任,做到项目任务、工作责任和实施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强组织协调
(一)明确部门职责。联席会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主要涉及本领域的试验任务,牵头负责业务指导与支持工作;要根据批复的试验项目内容,对试验区有关工作适当放权;要在符合规划、符合程序的前提下,对试验区有关项目建设优先给予支持,推动制度创新与项目建设有机结合。其他相关部门也要进行积极配合。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要切实做好沟通协调、情况汇总等工作。
(二)强化地方责任。经批准设立试验区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本地区试验区工作的组织协调。承担改革试验任务的市(地、州)、县(市、区、旗)以及国有农(林)场,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切实落实好试验项目的各项要求。各试验区要按照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认真做好试验经验的总结、提炼和宣传工作。
(三)协调推进其他农村改革工作。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充分利用试验区这一重要平台,尽可能把农村各领域的改革试验纳入试验区中,发挥试验区的综合效应。经国务院批准已先期开展的其他涉及农村的改革试验或试点工作,仍按原有部署进行,并及时将试验或试点情况通报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
加强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是新形势下做好“三农”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紧迫性,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决心不动摇,深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充分发挥验区的探索示范作用,为推进农村改革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〇一〇年月日
1987年以来,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一批农村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陆续建立,围绕农村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探索试验,对推动农村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在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在新的形势下,农村改革面临的问题更为复杂,改革攻坚的任务更为繁重,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更好地发挥试验区在农村改革中的探索示范作用。为做好新形势下的试验区工作,经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并经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制度建设,针对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体制机制改革的关键环节,积极开展改革试验并力争突破,促进农村改革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超前探索、创新制度。着眼于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体制障碍和解决制约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积极探索,超前试验,突出创新性,注重规范性。
2.坚持重点突破、配套推进。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紧扣试验项目,着力在关键环节重点突破,在相关领域配套推进,增强改革的协调性。
3.坚持统一指导、地方为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央从总体上把握改革方向,加强制度设计、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各地区从实际出发选择和实施试验项目,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尊重群众的选择和创造。
4.坚持先行先试、封闭运行。在严格审批的基础上,按照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原则,对经过批准的试验项目,允许试验区突破现行政策和体制,在经批准的范围内先行先试。
二、试验探索的内容
(一)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和农业经营方式转变,提高农业的集约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具体包括: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把保持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落到实处;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创新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创新草原承包经营制度、水域滩涂养殖权制度和国有农场经营管理体制机制;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健全林权流转市场,开展国有林场、重点国有林区管理体制和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试点。
(二)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坚持和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具体包括: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探索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创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促进管理规范、运行有序。
(三)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建立健全“三农”投入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完善管理制度,提高使用效益。具体包括:探索在县域内整合“三农”投入的办法,创新管理体制;建立引导信贷资金、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完善农田水利设施建管机制,鼓励农民自愿投资投劳参与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有利于保护耕地、水域、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农业物种资源的激励机制,完善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建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加强农村市场流通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农超对接”。
(四)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完善财税扶持政策,加强持续监管,培育合格市场主体,加快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满足农民和农业农村发展多样化的需求。具体包括:发展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和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合作;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满足农民和农业农村发展多样化的需求;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探索扩大农村贷款有效抵押物;建立健全以市场化运作为基础、以政府扶持为引导的农业保险体系,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五)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统筹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公共资源更多地向农村倾斜、生产要素更多地向农村集聚,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体包括:实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布局规划与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等相衔接的规划制度;推动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及农村服务业向中小城市和小城镇集聚发展,构建城乡统筹的产业发展制度;加强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社区服务体系,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机制,创建统筹城乡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
(六)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健全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具体包括:增强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乡镇治理机制;规范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程序,发展和完善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培育发展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完善农村社会自治功能。
三、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农业部牵头,中央农办、中央组织部、中央政研室、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研室、银监会、保监会、供销总社、林业局、扶贫办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统筹协调和指导试验区工作。涉及农村重大政策法规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农业部,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承担。
(二)优化试验区布局。对现有试验区进行全面梳理,凡适合承担新的改革试验任务的,在按规定报批后保留试验区资格并安排新的试验项目,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再保留试验区资格。在此基础上,不断适应农村改革新的形势和要求,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增加新的试验区和试验项目。试验区主要以县级行政区和国有农(林)场为单位,综合性强的试验项目,也可以地市级行政区为单位设置试验区进行试验。
(三)严格报批程序。保留现有试验区、设置新试验区以及确立、变更试验项目,由试验区或拟设立试验区的所在县(市、区、旗)或市(地、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送农业部,经联席会议审议并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复,并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四)规范项目管理。农业部要会同联席会议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试验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切实做到全程跟踪、规范管理。各试验区也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按照批复的方案和确定的试验任务,落实项目责任,做到项目任务、工作责任和实施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强组织协调
(一)明确部门职责。联席会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主要涉及本领域的试验任务,牵头负责业务指导与支持工作;要根据批复的试验项目内容,对试验区有关工作适当放权;要在符合规划、符合程序的前提下,对试验区有关项目建设优先给予支持,推动制度创新与项目建设有机结合。其他相关部门也要进行积极配合。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要切实做好沟通协调、情况汇总等工作。
(二)强化地方责任。经批准设立试验区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本地区试验区工作的组织协调。承担改革试验任务的市(地、州)、县(市、区、旗)以及国有农(林)场,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切实落实好试验项目的各项要求。各试验区要按照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认真做好试验经验的总结、提炼和宣传工作。
(三)协调推进其他农村改革工作。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充分利用试验区这一重要平台,尽可能把农村各领域的改革试验纳入试验区中,发挥试验区的综合效应。经国务院批准已先期开展的其他涉及农村的改革试验或试点工作,仍按原有部署进行,并及时将试验或试点情况通报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
加强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是新形势下做好“三农”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紧迫性,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决心不动摇,深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充分发挥验区的探索示范作用,为推进农村改革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〇一〇年月日
1987年以来,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一批农村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陆续建立,围绕农村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探索试验,对推动农村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在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在新的形势下,农村改革面临的问题更为复杂,改革攻坚的任务更为繁重,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更好地发挥试验区在农村改革中的探索示范作用。为做好新形势下的试验区工作,经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并经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制度建设,针对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体制机制改革的关键环节,积极开展改革试验并力争突破,促进农村改革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超前探索、创新制度。着眼于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体制障碍和解决制约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积极探索,超前试验,突出创新性,注重规范性。
2.坚持重点突破、配套推进。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紧扣试验项目,着力在关键环节重点突破,在相关领域配套推进,增强改革的协调性。
3.坚持统一指导、地方为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央从总体上把握改革方向,加强制度设计、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各地区从实际出发选择和实施试验项目,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尊重群众的选择和创造。
4.坚持先行先试、封闭运行。在严格审批的基础上,按照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原则,对经过批准的试验项目,允许试验区突破现行政策和体制,在经批准的范围内先行先试。
二、试验探索的内容
(一)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和农业经营方式转变,提高农业的集约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具体包括: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把保持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落到实处;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创新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创新草原承包经营制度、水域滩涂养殖权制度和国有农场经营管理体制机制;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健全林权流转市场,开展国有林场、重点国有林区管理体制和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试点。
(二)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坚持和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具体包括: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探索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创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促进管理规范、运行有序。
(三)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建立健全“三农”投入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完善管理制度,提高使用效益。具体包括:探索在县域内整合“三农”投入的办法,创新管理体制;建立引导信贷资金、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完善农田水利设施建管机制,鼓励农民自愿投资投劳参与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有利于保护耕地、水域、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农业物种资源的激励机制,完善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建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加强农村市场流通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农超对接”。
(四)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完善财税扶持政策,加强持续监管,培育合格市场主体,加快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满足农民和农业农村发展多样化的需求。具体包括:发展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和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合作;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满足农民和农业农村发展多样化的需求;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探索扩大农村贷款有效抵押物;建立健全以市场化运作为基础、以政府扶持为引导的农业保险体系,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五)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统筹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公共资源更多地向农村倾斜、生产要素更多地向农村集聚,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体包括:实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布局规划与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等相衔接的规划制度;推动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及农村服务业向中小城市和小城镇集聚发展,构建城乡统筹的产业发展制度;加强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社区服务体系,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机制,创建统筹城乡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
(六)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健全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具体包括:增强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乡镇治理机制;规范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程序,发展和完善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培育发展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完善农村社会自治功能。
三、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农业部牵头,中央农办、中央组织部、中央政研室、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研室、银监会、保监会、供销总社、林业局、扶贫办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统筹协调和指导试验区工作。涉及农村重大政策法规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农业部,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承担。
(二)优化试验区布局。对现有试验区进行全面梳理,凡适合承担新的改革试验任务的,在按规定报批后保留试验区资格并安排新的试验项目,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再保留试验区资格。在此基础上,不断适应农村改革新的形势和要求,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增加新的试验区和试验项目。试验区主要以县级行政区和国有农(林)场为单位,综合性强的试验项目,也可以地市级行政区为单位设置试验区进行试验。
(三)严格报批程序。保留现有试验区、设置新试验区以及确立、变更试验项目,由试验区或拟设立试验区的所在县(市、区、旗)或市(地、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送农业部,经联席会议审议并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复,并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四)规范项目管理。农业部要会同联席会议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试验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切实做到全程跟踪、规范管理。各试验区也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按照批复的方案和确定的试验任务,落实项目责任,做到项目任务、工作责任和实施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强组织协调
(一)明确部门职责。联席会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主要涉及本领域的试验任务,牵头负责业务指导与支持工作;要根据批复的试验项目内容,对试验区有关工作适当放权;要在符合规划、符合程序的前提下,对试验区有关项目建设优先给予支持,推动制度创新与项目建设有机结合。其他相关部门也要进行积极配合。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要切实做好沟通协调、情况汇总等工作。
(二)强化地方责任。经批准设立试验区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本地区试验区工作的组织协调。承担改革试验任务的市(地、州)、县(市、区、旗)以及国有农(林)场,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切实落实好试验项目的各项要求。各试验区要按照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认真做好试验经验的总结、提炼和宣传工作。
(三)协调推进其他农村改革工作。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充分利用试验区这一重要平台,尽可能把农村各领域的改革试验纳入试验区中,发挥试验区的综合效应。经国务院批准已先期开展的其他涉及农村的改革试验或试点工作,仍按原有部署进行,并及时将试验或试点情况通报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
加强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是新形势下做好“三农”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紧迫性,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决心不动摇,深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充分发挥验区的探索示范作用,为推进农村改革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〇一〇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