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做好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前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1-11作者:中飞咨询来源:点击:
财农〔2010〕568号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做好建立草原生态
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前期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农牧(畜牧)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国家从2011年开始在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和云南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对牧民实行草原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业生产补贴等政策措施。为确保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落到实处,现就做好有关前期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前期工作的重要性
在8个牧区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加快草原保护,促进牧民增收,实现牧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草原生态保护奖励机制政策实施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关系到千百万牧民的切身利益,需要切实做好前期工作。各级财政、农牧部门要早动员、早部署、早落实,为全面启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扎实做好前期工作
(一)推进草原承包。
草原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按照已承包到户(含联户)的草原面积发放。农牧部门要加强草原承包管理,尚未实行草原承包的,要尽快落实到户,签订承包合同;已承包到户的,要进一步规范承包合同内容,特别要明确承包经营者落实草畜平衡、保护草原生态的义务和责任;实行联户承包的,要尽快在承包合同中确定联户成员的具体权益和责任。
(二)划定禁牧区域。
各级财政、农牧部门要按照草原生态、牧业生产和社会发展实际,结合主体功能区划,以乡镇或村组为基本单元,将生态脆弱、生存环境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以及位于大江大河水源涵养区的草原划为禁牧区,其他草原划为草畜平衡区。划定区域要有明确的四至界限,禁牧面积和草畜平衡面积要落实到已承包草原的牧户。
(三)落实基本草原制度。
各级农牧部门要根据《草原法》有关规定,加快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把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草原全部纳入基本草原范围,并设立保护标志,实施最严格的保护,确保基本草原用途不改变,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要对划定的基本草原进行统一登记建档,对划定的基本草原要按照县级1:10万、乡级1:5万比例尺全部转绘上图,并做详细的标注和说明。
(四)核定草原载畜量。
各级农牧部门要按照《天然草地合理载畜量的计算》(NY/T 635-2002)标准,根据天然草原可食产草量、牧草利用率和再生率等指标,制定适合本地区的载畜量核定标准,确定天然草原合理载畜量并分解到户。各地根据核定的载畜量,制定减畜计划,将减畜数量分解到户。
(五)核实牧户数量。
各级财政、农牧部门要对已承包并实施禁牧和草畜平衡的牧户,进行逐级逐户统计核实,切实把牧户基础情况统计完整。
(六)搜集整理本底资料。
各级财政、农牧部门要做好草原资源与生态、气候、土壤、水文、经济社会、牧业生产、牧民收入等方面的历史及现状资料的整理收集,为开展草原监测、执法监督、绩效评价提供依据。
(七)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
各级财政、农牧部门要尽快收集整理牧民草原承包、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等信息资料,采用农业部统一开发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做好录入工作,实现上下联网,加强动态管理。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明确工作责任。各级财政、农牧部门要把落实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尽快成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是密切协调配合。各级财政、农牧部门要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理解支持,对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前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沟通交流,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形成合力,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任务。
三是搞好基础调查。各级财政、农牧部门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求真务实的精神,深入基层,深入牧户,认真倾听农牧民的意见建议,充分掌握基本情况,为制定和落实具体政策措施奠定基础。
四是加大保障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前期工作需要。各级农牧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草原执法监督和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合理调配人力物力,充实力量,加强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五是加强宣传引导。各级财政、农牧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入户宣讲、政策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广大牧民充分了解政策内容,为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营造良好氛围。
有关省(区)财政、农牧厅(局)要加快工作进度,于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各项前期工作,联合向财政部、农业部上报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前期工作情况、经费申请及实施方案,并填写《草原和牧民基础情况统计表》,相关数据与此前上报数据有较大出入的,请详细说明原因和数据口径。财政部、农业部将把前期工作完成状况纳入绩效考核。
附件:草原和牧民基础情况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草原 生态保护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附件:
草原和牧民基础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项目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一、全省(区)草原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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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统计截至日为2011年2月28日。 |
1.全部草原面积 |
万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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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利用草原面积 |
万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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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草原承包面积 |
万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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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草原承包到户面积 |
万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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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承包到联户面积 |
万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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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利用草原中禁牧面积 |
万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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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禁牧面积中已承包到户面积 |
万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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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牧面积中已承包到联户面积 |
万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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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利用草原中草畜平衡面积 |
万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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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草畜平衡面积中已承包到户面积 |
万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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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畜平衡面积中已承包到联户面积 |
万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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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工草场面积 |
万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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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多年生、一年生人工牧草地,不包括青贮玉米 |
7.草原退化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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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省(区)草畜平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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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草原超载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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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草原合理载畜量 |
万羊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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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草原实际载畜量 |
万羊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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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现草畜平衡需减少的草原载畜量 |
万羊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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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草原年亩均产草量(折合干草) |
公斤/亩·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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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省(区)牧民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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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牧民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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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草原并禁牧或草畜平衡的牧民 |
2.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牧民户数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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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禁牧牧民户数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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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草原并禁牧的牧民 |
4.草畜平衡牧民户数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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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草原并实现草畜平衡的牧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