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1-04-28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点击:
单位名称:东方正大种子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号8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叶永繁
当事人未经农业部审批出口种质资源一案,经我部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未经农业部审批,分别于2008年11月、2009年1月和2009年4月,先后3次擅自向泰国和土耳其出口种质资源。
2010年12月30日,我部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具有在法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11年1月5日向我部提交了《关于降低农罚(农)[2010]13号处罚金额的申请》,称出口的种子是当事人为泰国、土耳其外繁制种,非种质资源,申请降低处罚金额。
我部认为,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出口的种子是为泰国、土耳其企业代繁代制的种子,不予认定,当事人申辩不处罚以及降低处罚额度的理由不成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条和《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对东方正大种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伍万元( ¥50000.00)。
当事人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业银行各代理网点(帐号:04010104000707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农业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