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盾副部长 尹成杰副主任委员 郜风涛副主任在纪念渔业法施行25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11-07-20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渔业局点击:
牛盾副部长的讲话
今天,全国人大农委、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在这里联合召开座谈会,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施行25周年,很有必要,也很有意义。这次座谈会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回顾渔业法实施以来取得的主要成绩和经验,分析当前渔业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形势,研究部署下一阶段渔业法制建设工作。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肯定渔业法颁布实施以来发挥的重要作用,全面总结渔业法制建设取得的成效及经验
198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渔业法,是我国渔业领域的根本大法。渔业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渔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渔业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渔业基本制度和管理措施,对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渔业法公布实施的25年,是渔业发展最好、成效最大、速度最快的时期。
一是渔业法律体系基本建立,“依法治渔、依法兴渔”的观念得到树立和加强。1986年渔业法颁布实施后,我国渔业法制建设进入了发展最快的时期。《农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涉渔法律赋予渔业部门相应的管理职能,《物权法》规定“依法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捕捞和养殖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国务院先后出台了《渔业法实施细则》等5个重要的渔业法规,农业部以部令出台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45个规章,各地也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渔业法规、规章,全国共颁布出台涉及渔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00多部,覆盖了渔业领域各个方面。目前,以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为基础,相关涉渔法律法规为补充,辅以其他配套法规规章,多法源多层次的渔业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为我国渔业发展和渔业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渔业经济活动与管理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队伍进渔村、到渔港、上渔船、访渔民,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宣传工作,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逐步树立和加强,依法从事渔业生产,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思想日益深入人心,我国渔业发展走上了“依法治渔、依法兴渔”的轨道。
二是渔业发展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养殖、捕捞、加工各业持续健康发展。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放宽政策、加速发展水产业的指示》提出“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重,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随后渔业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这个方针政策为指引,我国渔业发展步入“以养为主”的黄金发展时期,渔业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发展水平和产业竞争力显著提升。2010年养殖水产品产量达3829万吨,水产品总产量中养捕比例由1985年的44:56发展为71:29。渔业法确立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登记发证、水产苗种和质量安全监管等制度逐步健全完善,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全面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国内捕捞业发展平稳有序,作业渔船结构得到改善。远洋渔业不断发展壮大,作业海域遍及三大洋公海和30多个国家的管辖水域,成功启动实施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开发项目,成为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方面军。水产品加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企业规模不断壮大。休闲渔业蓬勃发展,成为带动和促进渔民增收的新亮点。
三是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取得重大进展,社会经济生态效益显著。水生生物资源是公共资源,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是渔业法赋予渔业部门的重要职责。多年来,在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以及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我国的渔业资源养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和成效。先后组织实施了海洋伏季休渔、长江春季禁渔、珠江禁渔、海洋捕捞渔船“双控”等一系列重大资源养护管理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果。2006年国务院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各级渔业部门抓住机遇,推动资源养护事业大步向前迈进。增殖放流实现历史性突破,由部门行为上升为社会事业,由区域性、小规模活动发展到全国性、大规模的资源养护行动,形成了政府主导、各界支持、群众参与的良好局面。以人工鱼礁为重点的海洋牧场建设发展迅速,增殖渔业发展成为一个呈现勃勃生机的新兴产业。建立了200多个各类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220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妥善应对和处理重大水域污染事故,健全完善工程建设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积极实施水域生态修复工程,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四是渔政执法管理明显增强,执法保障能力显著提高。按照渔业法确定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了一支从中央到地方、从海洋到内陆,法律依据充分、职能全面完整,执法能力较强和不可替代的渔政执法队伍,目前全国的各级渔政机构已达2800多个,核定编制人数接近3.5万人。中国渔政在不断强化渔业资源环境保护、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渔船及船用产品检验、渔业生产秩序维护等传统执法监管的基础上,将执法领域扩展到渔业安全生产、水产养殖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更好地保障渔业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和维护渔民合法利益;积极顺应国际海洋制度变革,代表国家履行我与周边国家渔业协定及有关国际渔业条约,开展专属经济区、协定水域和公海渔政巡航执法,有效维护了国家海洋主权权益,树立了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与此同时,渔政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快,组织开展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推动渔政执法形象“五统一”,执法人员素质有较大提高。渔政渔港等基础建设的投入大幅提高,建成了海洋渔业安全救助通信网和全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执法装备状况有了显著改观,行政执法和安全保障能力明显提高。中国渔政在国际国内的知名度明显提升,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渔民群众、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支持。
在渔业法实施二十五年来的改革发展实践中,我们取得了巨大成就,也积累了宝贵经验,丰富了对中国特色渔业法治建设的规律性认识:
一是始终坚持依法治国理念,把“依法治渔、依法兴渔”方针贯穿于渔业发展全过程。25年的实践证明,渔业法制建设对各项工作的促进最根本、最有力、最长效,产业的发展、事业的兴盛、队伍的壮大,哪一项都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撑保障作用。只有始终坚持依法治国理念,充分发挥法制建设对渔业发展的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把“依法治渔、依法兴渔”方针贯穿渔业发展的全过程,推动渔业法治建设进程同渔业改革发展的进程相适应,才能为走中国特色渔业现代化道路保驾护航,才能为促进渔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二是始终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以人为本理念贯穿于渔业法治建设全过程。在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的过程中,作为传统初级产业的渔业和作为弱势群体的渔民,在水域滩涂养殖权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程建设生态补偿等方面,尤其需要国家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加强对渔业和渔民的支持保护,既调动渔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依法保护渔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实践证明,渔业法治建设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更加注重保护生产经营主体的权利,更加注重关注民生、倾听民意,做到立法为民、执法为民,才能处理好发展和保护的关系、管理和服务的关系,才能得到渔民的理解和拥护,才能确保各项管理目标得到实现。
三是始终坚持法治政府建设总要求,把加强队伍建设作为渔业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我国是世界上渔船和渔民最多、养殖面积和水产品产量最大的国家,渔业管理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渔业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能够落到实处,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因为我们有中国渔政这支成熟、统一、规范、完整的专业执法队伍。特别是近十多年,我部和各地重视并加强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使渔政队伍的综合素质、执法能力和装备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中国渔政在维权护渔等方面树立了良好形象,在国内外创立了“品牌”,为国家、为农业部赢得了荣誉。实践证明,必须坚持抓好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才能更好地服务和保障现代渔业建设。
二、客观分析当前渔业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新形势
在总结成就和经验的同时,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渔业法制建设及贯彻实施也存在着一些不同步、不适应、不协调的地方,还面临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渔业水域滩涂被大量占用,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持续恶化,渔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和渔民权益维护形势严峻;捕捞强度居高不下,“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的大量存在,非法造船屡禁不止,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水产养殖管理和水产品质量监管相对滞后,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较大;水上作业纠纷多发,逃避检查甚至暴力抗法案件增多,水上生产作业秩序亟需改善;涉外渔业行政处罚缺乏依据,渔船涉外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控制。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有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因素,也有执行不力、监管不严的因素,都对进一步加强渔业法治建设提出了更加急迫的要求。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新形势对进一步贯彻实施渔业法律法规、推进渔业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一是法治政府建设提出新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全面部署了今后一段时期的依法行政重点工作,在法制建设、科学民主决策、公正文明执法、政务公开、行政监督和问责等方面提出了更加严格规范、更具指导性和针对性的要求。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任务更为突出、更加紧迫,对我们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是广大人民群众提出新期待。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渔业依法行政的期待内涵更加丰富、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且期待立法公开、执法公正;不仅要求承担养护公共资源、加强渔政管理的职责,还期待提供热情周到、优质高效的社会服务;不仅要求保护当前利益和诉求,而且期待保障和改善长远生计。只有把握这些新要求新期待,渔业工作才能取得人民满意的效果,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
三是现代渔业建设提出新任务。与传统的渔业生产管理不同,现代渔业建设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更加复杂、任务要求更加艰巨、利益调整更加深刻,既要促进生产发展保障供给,也要强化养殖、捕捞、加工等各业规范管理;既要保障生产、生态和水产品质量“三大安全”,还要保护渔民合法权益和渔业发展空间;既要加强日常渔政执法,而且要积极稳妥做好涉外渔业管理,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这些都对渔业法治建设提出了更艰巨的任务与挑战。
三、进一步贯彻落实渔业法,大力提高“依法治渔、依法兴渔”的能力和水平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和渔业现代化的要求,要进一步把以渔业法为基础的渔业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抓紧、抓实、抓好、抓到位、抓出成效,为新时期渔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一)进一步加强渔业立法,健全完善渔业法律体系
加强渔业立法是推进渔业依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和前提。随着渔业领域基本实现有法可依,渔业法制建设既要在努力争取立法资源、查漏补缺立新法上下功夫,更要把修改完善现行法律和制定配套法规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积极盘活“旧法”资源、通过修改完善提高质量和执行力。要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思路,加快推进渔港渔船、渔业水域环境保护、水产养殖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适时推动渔业法修改完善和《渔业法实施细则》等修订更新工作,加快推进重要规章的制修订进度,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相关制度措施,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此过程中,要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认真按照《立法法》等法律规定要求,大力推进渔业立法公开,提高渔业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二)进一步加强渔业执法,提高渔业依法行政水平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根据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赋予渔业部门及渔政机构的职责,做好渔业依法行政工作,确保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坚持不懈地执行好“护渔行动”、专属经济区和协定水域巡航、休渔禁渔、渔业安全生产、水产养殖执法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等专项执法行动,毫不松懈地加强涉外渔业管理,维护渔民利益和国家海洋权益。严格执行《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加强对渔政执法队伍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深入开展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积极推进渔政执法队伍纳入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尽快解决自收自支问题,确保渔业执法机构依法行政和公正廉洁。认真落实渔政队伍建设“五统一”要求,树立渔政队伍良好形象。加强渔政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用现代技术装备武装渔政执法队伍,提高渔政执法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渔业普法,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今年是“六五”普法规划的启动年。党中央、国务院近期转发了“六五”普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都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要结合渔业法治建设实际,制定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开展渔业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让各级渔业部门领导干部和渔业管理人员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善于运用法律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提高渔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的法治意识,让广大渔民群众懂得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环境。
同志们,当前我国正处在由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加快转变的关键时期,进一步贯彻实施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并加强渔业法制建设责任重大、任务艰巨。让我们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不断完善渔业法律体系,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为促进渔业发展、渔民增收、渔区和谐稳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尹成杰副主任委员的讲话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今天上午参加渔业法贯彻和实施25周年座谈会,很高兴。
我国是渔业大国,渔业是我国农业农村经济中的一大优势产业,在农业各产业中渔业的法制化进程较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在1986年1月20日,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年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渔业发展方针。25年来,渔业法调整了渔业生产的关系,规范了渔业的生产行为,对保护和利用我国的渔业资源,调动广大群众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使渔业走上依法治渔,依法兴渔的法制轨道,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有效调整了渔业生产关系,确立了渔业基本生产经营制度。渔业法确立了渔业水域滩涂使用制度和捕捞许可证制度,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规定了全民所有、集体所有水域滩涂的渔业使用方式,明确当地渔业生产者优先获得养殖权的原则。渔业法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捕捞许可证,方准进行作业。2007年全国人大在制定物权法时,又充分考虑了渔民水域滩涂养殖权和捕捞权的实际,在“用益物权编”规定“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捕捞和养殖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这是我国民事法律中首次明确渔业养殖权和捕捞权,意味着渔民的合法权益不仅受到行政法的保护,而且受到民法的保护,进一步巩固了渔业生产关系。
第二,确定了渔业的发展方针,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了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发展。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和总结,渔业法从国情、渔情出发,将“以养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发展方针用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解放和发展了渔业生产力,推动了渔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渔业法贯彻实施的25年,确实是我国渔业发展最好、成效最大、速度最快的时期。25年来,我国渔业综合生产能力显著增强,渔业产值占农林牧渔总产值的比重从3.5%上升到10%左右,从一个小产业发展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非常重要的大产业。2010年我国水产品总产量5373万吨,从1990年起,水产品总产量连续二十一年占居世界第一位,还有几项渔业生产指标也是位于世界的前列。渔业的发展不仅解决了长期困扰我们的城乡居民吃鱼难的问题,水产品还成为我国农产品中最具竞争力的产品,2002年以来出口额一直占居世界首位,2010年达到138亿美元,占农产品出口额的28%。我国已成为世界水产品生产大国、出口大国和主要远洋渔业国家。同时,渔业法还专章规定了“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确立了渔业水域规划制度、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制度、休渔禁渔制度、渔业资源增殖制度、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制度、渔业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等等。这些重要制度的确立,对于渔业发展、与渔民权益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更好地发展,我国渔业走出一条“以养为主”的中国特色的渔业发展道路。
第三,以渔业法为基本法,结合实际,已形成统一、完善、科学、适用的渔业法律法规体系。渔业法把我国渔业发展和管理的基本框架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在这个框架下,随着行业发展和管理的不断发展变化,从中央到地方渔业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已经形成了以渔业法和一系列相关法律为主体,配套法规规章为补充的渔业法律体系,确立了“依法治渔、依法兴渔”的法制轨道,一个符合现代渔业发展趋势和渔业立法理念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同时,适应国内国际渔业管理的新要求,我国渔业行政执法逐渐专业化、系统化,执法队伍不断发展壮大,装备不断增强,执法领域不断拓展,在国际国内的影响不断扩大,成为我国内陆和海上一支重要的行政执法力量,不仅维护了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保护了渔业资源环境,还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说,渔业法开启了渔业法制建设的新纪元,其颁布实施后的25年是渔业法制建设的黄金阶段,渔业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完善、渔业执法力量不断壮大,符合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适应了“依法治渔、依法兴渔”的新要求,促进了渔业依法行政,为我国渔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全国人大对渔业法制建设十分重视,渔业法颁布实施14年后,针对我国渔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对渔业法进行了修改,在规范养殖业健康发展、实行限额捕捞制度、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以及规范执法人员行为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全国人大农委于2004年还专门组织了渔业法执法检查。地方人大也十分重视渔业立法,大多数省(区、市)都出台了渔业法实施办法或渔业条例,加强对渔业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指出问题、提出建议。渔业法是不断发展的,渔业法律体系也是不断健全和完善的。今后人大农委包括地方各级人大将一如既往地重视渔业法制建设,为现代渔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我国渔业加快转变发展时期,特别是“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最重要的时期,中央提出了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现代农业建设包括现代渔业建设,渔业法制建设要适应这种趋势,加快这种进程。对下一步渔业法制建设工作,补充讲两点意见和建议:
第一,今后一个时期,继续加强渔业执法。这么多年从事农业农村经济工作,我认为渔业是个很有特色的行业。水产养殖生产属于农业性质,它与种植业、饲养业相近。捕捞生产属于工业性质,有些类似于工业上采掘业等方面,但它的生产对象是游动的、可再生的、共有的,其生产建设和管理又不同于一般的农业和工业。海洋捕捞产业有自己的特色和特征,海洋捕捞生产常年处于远离大陆的第一线,它不仅是富裕渔民、满足市场需要,还对巩固国防、保卫我国海洋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同时,渔业不仅是产品生产部门,还有大量的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能。我想,正是由于渔业的这些特点,几十年来水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机构也几经变化,但却始终保持一个相对独立行业存在和发展。相应地,渔业执法也表现出独有的特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渔业管理需要,我国渔业行政执法已有较长历史,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和生产安全、养护海洋水生生物资源,代表国家执行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渔业协定、应急处置渔业突发和涉外事件,承担南沙守礁、钓鱼岛海域巡航护渔、水产养殖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等方面都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工作。今后这一方面的任务还很重,也很艰巨,现在渔业执法队伍已成为我国一支重要的行政执法、管理力量,为促进渔业经济发展、维护渔民合法利益和国家海洋主权权益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十多年来中国渔政在维权护渔方面树立了良好形象,创立了“品牌”,为国家赢得了荣誉,与国内外、与各部门(包括军队等)都建立了协调合作的关系。目前,我国是世界上渔船、渔民、渔港最多的国家,也是养殖面积和水产品产量最大的国家,执行周边渔业协定、维护周边渔业秩序的任务十分艰巨。随着渔业发展的深入,渔业执法任务将越来越重、领域将越来越宽。与之相适应,渔业执法要不断加强,职能的问题、队伍的问题、管理体制的问题、装备的问题,今后也应该继续加强,各方面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全面提高渔业执法能力和水平。
第二,要继续做好渔业法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修订工作。我们已经制定的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目前还有一些领域、一些环节缺少相应的规定,或者与相关法律不协调、不配套,还有一些地方没有开展符合当地实际的配套工作。上一次全国人大农委组织的渔业法执法检查发现渔民权益保护问题、发展和资源环境的矛盾问题,以及渔业执法队伍建设中的问题等。这些问题目前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当时在执法当中提出要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执法检查组也提出了很好的建议,但这里还有些问题还没有落实,还有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这些问题反映出我们的法制还不够健全,还需要不断加以完善。有些问题不是农业和渔业部门自身能够解决的,还需要有关部门从战略的高度和长远的观点来认识,给予大力的支持和解决。今后要加强相关配套法规的研究和制定工作,特别是要注意围绕基层管理部门反映紧迫、与渔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抓紧制修订相关的配套法规。一是保障渔业安全。我们要注意研究解决这个问题。二是完善渔民权益保护机制。中央也重视“三农”问题,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支持农业的政策,在渔业方面还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渔民权益保护机制,调动渔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维护他们的权益。三是创新渔业经营管理机制。我认为渔业是大农业中最早放开的领域,在市场化经营方面积累了很好的经验。“十二五”渔业发展规划提出现代渔业的五大产业,将增殖渔业、休闲渔业作为渔业发展新兴产业。现在战略已经制定,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经营管理就要跟上。要重点研究相应的扶持政策、制定相应的体制机制,不断拓展渔业发展和管理的空间和领域,创新渔业经营管理机制,促进现代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25年来,渔业法的贯彻实施,对于我国渔业发展,特别是现代渔业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农业部门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近几年我国渔业发展加快,渔业现代化水平提高,渔业在国民经济当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特别是渔业在保持食品安全,食品供给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维护国家海洋主权权益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我觉得在渔业法实施25年之际,召开这样一个会议,来进一步推动渔业法的贯彻实施,非常好,也很有意义。
郜风涛副主任的讲话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施行25周年之际,全国人大农委、农业部和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召开这次座谈会,认真总结、分析渔业法施行以来的成绩和问题,深入研究进一步做好渔业法施行的对策措施,很有意义!
大家知道,渔业强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之一,渔业法治建设则是实施渔业强国战略的基础和保障。渔业法施行25年来,对于推动我国渔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渔业资源的有序开发保护、强化渔业依法行政、维护渔民合法权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是以法规范渔业,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渔业法律体系。渔业法施行25年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修订了渔业法;国务院出台了渔业法实施细则、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农业部制定了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规章;地方也结合实际出台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渔业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为渔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是依法治理渔业,促进了渔业法律制度的正确实施。渔业法施行25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渔业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渔业法律、法规和规章,从渔业行政管理到渔业资源保护,从养殖到捕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都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实施。据我们了解,到2010年底,全国已经核发养殖证37万多本,确权面积近500万公顷;渔业船舶检验、登记工作有序推进,渔港建设、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海洋伏季休渔、长江禁渔、增殖放流等工作的影响日益扩大。
三是强化渔业执法,锤炼了一支敢打硬仗的渔政队伍。渔业法施行25年来,各级渔业部门高度重视渔业执法队伍建设,特别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实施以来,渔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清理执法主体、规范执法行为、加强队伍建设诸方面,工作都有新的进展和突破。比如,在休渔禁渔、南海护渔、钓鱼岛护渔等重大执法活动中,渔政执法人员都表现出了合格的政治素质和过硬的业务素质,受到了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渔民的好评。
四是服务渔业发展,推动了渔业海洋经济的日益繁荣。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必然适应并服务于经济基础。渔业法施行25年来,各级渔业部门依法管理渔业,推动了我国渔业海洋经济的蓬勃发展。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渔业大国,渔业经济年总产值超过1万亿元,水产品年产量超过5000万吨,其中水产品养殖量占世界的70%以上。实践证明,渔业法所设计的基本制度是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渔业法实施的成效也是显著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渔业资源管理和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渔业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切实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我认为,“十二五”时期,我们一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快转变渔业发展方式为主线,通过完善渔业立法,强化渔业行政执法等,进一步加强渔业法治建设。
首先,要坚持渔业生产与生态保护并重。渔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之一。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农业基础仍然薄弱,最需要加强;农村发展仍然滞后,最需要扶持;农民增收仍然困难,最需要加快”的重要论断,同样适用于渔业、渔村和渔民。但与此同时,我们还要高度重视渔业生态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是渔业法赋予渔业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因此,要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渔业部门在渔业行政执法过程中,一定要依法控制过度捕捞,注重增殖放流和休渔禁渔以及渔业水域污染防治,切实保护渔业生态环境。
其次,要坚持产业调整与维护渔民利益的统一。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不可避免地会引起一些渔民“失海”、“失水”、“失业”。在利益冲突风险增大的情况下,我们既要坚持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又要注重切实维护渔民的利益。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指出,保护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古人说,“封侯非我意,但愿海波平。”这很有道理。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渔业部门一定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进一步强化执法护渔等服务职能,认真落实好渔业法规定的养殖规划等制度,切实维护好渔民的切身利益。
第三,要更加注重水产品质量安全。“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促进水产健康养殖,发展远洋捕捞”,这是渔业的发展方向,也是贯彻实施渔业法的重点。渔业法对养殖过程中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饵料、饲料等作了原则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此有一些具体规定,这些都适用于水产品的生产与经营。渔业法施行25年来,我们已经解决了“没鱼吃”这一问题,下一步,我们要以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依法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上升,让消费者吃上“放心鱼”、“生态鱼”。
第四,要更加注重渔业制度的创新。创新是发展的不竭动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渔业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正如吴邦国委员长所说的那样,这一体系绝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而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各级渔业部门一定要与时俱进,不断加强对渔业新形势、新实践、新任务的研究和探索,认真总结新经验、深入分析新问题,在创新实践中推动渔业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对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要及时提出立法建议;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