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创建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0-21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办公厅点击:
农办机[201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在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指导意见》和农业部《关于在农业系统窗口单位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增强监理服务意识,改进监理工作作风,提高监理业务水平,提升监管服务能力,保障依法依规监理,更好地为广大农民机手群众服务,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争创群众满意窗口、争创优质服务品牌、争创优秀服务标兵”为主题的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是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联系民生最紧密、服务群众最直接的重要窗口单位。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担负着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责,直接为农民机手提供安全检验、牌证发放、事故处理等服务,与农民机手打交道最直接,同农民群众的关系最密切,是联系农村基层、服务农民机手、保障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的重要前沿阵地。能否做到让广大农民机手满意,直接关系到农机管理部门的形象,关系到农业机械化工作全局。当前,我国农业机械化正处在加快发展、结构改善、质量提升、领域拓宽的重要阶段,在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深入开展以“争创群众满意窗口、争创优质服务品牌、争创优秀服务标兵”为主题的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创建活动,紧紧围绕“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中心任务,争服务“三农”之先,创服务“三农”之优,突出为农村基层和农民机手服务,努力解决农民机手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提高服务农民机手的意识和能力,保障农机安全生产,对于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取得实际效果,进一步密切与农民机手联系树立良好形象,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和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准确把握目标任务
2011年至201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各地情况,制定具体的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全面开展创建活动,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确保农机安全生产,推动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促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定期评出省级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和“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岗位标兵,并组织好部级示范窗口和岗位标兵的推荐申报工作。农业部每年推出一批100个全国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和200名“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岗位标兵,具体参照《全国“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和岗位标兵年度目标分解表》(见附件)。
通过5年的努力,达到以下目标:
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动摇,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尽心竭力为农民机手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
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加强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培训,积极推进学习型机关、服务型机关建设,加大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力度,培养造就政治坚定、业务过硬的农机安全执法队伍。
进一步规范监理业务。切实履行好《条例》赋予的农机安全监管职责,坚持依法监理,真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
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积极争取加大农机安全投入,加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改善农机安全执法手段。
三、积极丰富创建内容
(一)积极规范便民服务措施,强化行风建设。结合当地实际,紧扣农民机手需求,采取设置展示栏显示屏、完善网络平台等方式,完善服务设施,优化各项监理业务流程,不断规范便民服务措施。普遍推行公开法律依据、服务事项、收费标准,推广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等做法,采取党员佩戴党徽、服务卡和设立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等形式,强化服务观念,提升服务效果。构建信访、电话、网络的行风监督平台,自觉接受农民机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改进政风行风,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工作重心下沉,贴近基层做好监管服务,真正做到文明执法、高效服务。
(二)深入贯彻实施《条例》,强化监理业务规范。各地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坚持依法监理,切实履行好《条例》赋予的农机安全监职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要严格按照业务流程,进一步规范农业机械牌证核发工作,坚决杜绝给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农业机械办证上牌、跨行政区域发牌发证等违规行为。积极履行好农机安全检验职责,做到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实地安全检验,保证其安全技术状态完好。要切实做好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工作,为事故损害赔偿等后续事宜提供便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强化队伍素质提高。适应农业机械化发展要求,开展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活动,不断提高农机安全监理业务技能,争当服务“三农”排头兵。开展文明执法、诚信服务、廉洁服务、优质服务竞赛以及岗位明星、服务标兵评比,看实绩、比贡献,形成比学赶超的生动局面。要积极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加强农机安全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打造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农机安全执法队伍,进一步提升整体农机安全监理服务水平。
(四)不断提高监管服务能力,强化监理装备建设。精良的安全监理装备设施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实施依法履行职责任务的基本条件。各地要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协调,贯彻国务院行政法规有关“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的规定,争取设立农机安全管理财政专项。积极完善农机安全信息化平台,确保信息互通共享,推进全国农机安全监理信息化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办公基地、考试场地,配备先进的移动式安全检测、驾驶员考试装备,切实加强安全检查、安全宣传、事故处理等农机安全监理装备建设,提高农机安全监管服务能力,努力改善安全执法手段。
四、明确示范窗口和标兵的基本条件
参加创建活动的范围:所有直接面向广大农民机手,严格履行农机安全监管职责的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单位和个人。
示范窗口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认真履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农机安全监管职责,组织机构健全,地方财政全额保障各项经费,管理制度完善,执法成效显著。
2.具备规范整洁的农机安全监理办证大厅,能够实施农业机械牌证申领一条龙服务,方便农民机手办理有关手续。
3.具备满足履行农机安全监管职能需要的执法服务设施装备,拥有便民服务的安全检测装备以及农机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车辆设备,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执法车辆不少于2台。
4.所有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热爱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政,公正廉洁,热心为民服务。广大农机手对农机安全监理满意度高。
5.所辖区域农机安全生产秩序良好,拖拉机安全监理“三率”较高,近3年未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的农机事故。
示范岗位标兵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政治思想表现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农机安全政策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2.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团结协作,关心集体。
3.关心农机安全监理事业的发展,注意研究探索监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具有一定的开拓创新能力。
4.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主动热忱、求真务实、任劳任怨,工作成绩突出,起到表率作用,受到农民机手的一致好评。
五、切实加强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
全面开展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创建活动,是整个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创先争优的重点工作。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将创建活动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常抓不懈,确保活动取得实际效果。
(一)加强领导,明确创建任务。各地要提高认识,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工作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和任务。要紧密结合农业现代化、农业机械化发展,把创建活动与当地“三农”工作结合起来,与推进农业机械化工作结合起来,与“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结合起来,根据地方党委创先争优活动的总体安排,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努力构建“为民服务创先争优”长效机制。
(二)加强指导,提升创建水平。各地要根据创建活动各阶段重点,加强工作监督检查,把创建活动落到实处。要强化服务意识,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帮民解难,助民增收,保民平安”的“五民”观念,组织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深入基层,办牌办证到乡镇,安全检验到村屯,宣传动员到农家,扎实推进创建活动。要加强创建活动的日常检查指导,认真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全面提升创建活动总体水平。
(三)加强监督,确保创建实效。各级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督查,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申报、考评等程序,开展好各项考核评审工作,推出示范典型。要加强示范单位申报、推荐、考评等工作的督查,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要采取考察、观摩、现场会等形式,组织开展学习交流,互相取长补短,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四)加强宣传,营造创建氛围。各地制定创建活动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要加强对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公司等新型农机服务组织的宣传,调动其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农机安全网络,使创建活动真正深入到乡村。要把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加大对窗口单位的宣传,带动其他地区做好创建工作,营造良好的创建活动氛围。
请各省(区、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于今年11月底前,将本地的创建活动方案,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备案。
附件:全国“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和岗位标兵年度目标分解表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