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快配方肥推广应用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03-28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点击:
配方肥是指根据一定区域作物施肥配方,以氮磷钾等化肥为主要原料,通过复混(合)或掺混而成的肥料,是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成果的集中体现和物化载体。近年来的实践证明,推广应用配方肥是推广科学施肥技术的有效途径,既优化施肥结构,又实现定量施肥,既促进增产增效,又促进节能减排,深受广大农民欢迎。为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加快配方肥推广应用,切实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位率和覆盖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肥料配方制定与发布
(一)扎实做好基础工作。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县域“三年一轮回”的周期性取土化验和经常性田间肥效试验,不断完善大宗作物施肥指标体系,加快建立园艺作物施肥指标体系,及时更新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推广应用县域测土配方施肥专家咨询系统,为优化肥料配方和施肥方案提供技术支撑。
(二)科学制定肥料配方。农业部门要建立完善肥料配方的形成机制,执行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建立专家会商审定制度。县级农业部门要以取土化验、田间肥效试验、验证试验结果和作物目标产量为依据,综合土壤肥料、作物栽培、种子以及肥料生产工艺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制定肥料配方,提高肥料配方的科学性和适用性。省级农业部门要组织专家对县域肥料配方进行汇总、提炼和审定,对不同区域、不同作物相近相似的肥料配方进行归类合并,形成适应较大区域、较多作物的基肥“大配方”,便于肥料企业批量化生产供应。县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大配方、小调整”的技术路线,根据作物基肥区域性“大配方”适当调整县域内作物的基肥、追肥方案,以满足农民多元化、个性化施肥需要。
(三)及时发布肥料配方信息。农业部门要通过媒体定期向社会发布本辖区内主要农作物肥料配方、适用区域和配方肥需求数量等信息,引导广大肥料企业按方生产供应配方肥。要及时更新县域测土配方信息,更新县域测土配方施肥专家咨询系统,为基层肥料经销网点提供村级和农户施肥信息及施肥技术方案,方便基层网点按方为农户配肥供肥。同时,建立村级测土配方施肥专栏,公布施肥配方和施肥技术方案,发放施肥建议卡,引导广大农民按方购肥、科学施用。
二、扩大配方肥生产供应
(四)积极扩大配方肥生产。工信部门要按照国家化肥产业发展规划,适应节能减排要求,引导企业优化产业布局,调整肥料生产结构,以科学施肥为导向,逐步构建以需定产的配方肥产业化格局。肥料企业要按照农业部门公布的肥料配方、需求数量,生产供应配方肥。肥料企业要注重科技进步,改进生产工艺,推进产业升级,逐年降低二次造粒配方肥比例,切实减少能源浪费。掺混式配方肥生产要注重解决原料肥等粒径问题,便于掺混、运输和施用。肥料企业要建立配方肥生产供应台帐,实现数量和质量可追溯。肥料企业要依法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改善服务方式和手段,实现企业社会价值。
(五)构建配方肥经销服务网络。农业部门要在现有肥料经销网点中,筛选一批诚信经营、服务规范的乡村肥料经销网点,统一挂牌、统一管理,统一培训,培育基层配方肥经销服务网络。在基层配方肥经销网点配备测土配方施肥专家咨询系统(触摸屏),延伸服务链条,拓展服务内容,方便农民查询测土配方信息和作物施肥方案,提高经销网点技术服务水平。发挥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粮棉油糖高产创建示范片、果菜茶标准园示范区等主体和平台的带动作用,组织开展配方肥订单式生产供应,减少流通环节,扩大施用范围。引导大中型肥料企业建立乡(村)直销网点,开展配方肥连锁配送服务。利用社会资源探索建立乡村小型智能化配肥供肥服务网点,开展现场智能化混配服务,满足农民个性化、小批量用肥需求。
三、强化配方肥推广服务
(六)强化配方肥产需对接。农业部门要巩固已有的农企合作成果,进一步扩大合作范围,促进产销用对接。分层次优选一批实力强、信誉好、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肥料生产企业,确定为合作试点企业,以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普及行动为平台,以整建制推进为抓手,定区域、定作物、定模式、定数量生产供应配方肥,将配方肥推广应用落到实处,示范带动更大范围的推广应用。
(七)加强施肥指导服务。农业部门要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积极为肥料生产、经销企业培养肥料配方师,引导企业按需生产供应配方肥。以种植大户、科技示范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重点,通过试验示范、现场观摩、面对面培训等形式,指导农民科学施肥。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媒体,开展科学施肥知识宣传,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氛围。以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果菜茶标准园创建为平台,建立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统测统配统供统施的“四统一”服务,帮助农民施肥到田。大力推广化肥机施深施、水肥一体化等技术,着力改进粗放的施肥方式。
四、加强配方肥监督管理
(八)强化组织领导。农业、工信、质监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良好合作的工作机制,保护肥料企业和农民合法利益。要争取当地政府重视与支持,强化对配方肥推广应用的组织协调,建立协调机制和专家队伍,积极推动乡村智能化配肥供肥服务网点建设。将小型智能配肥设备和施肥机械列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不断扩大补贴规模。积极探索配方肥推广应用机制,激励企业生产供应配方肥、农民施用配方肥。
(九)严格配方肥标识管理。农业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申请注册“配方肥”标识,通过农企合作、产需对接的方式,无偿提供给配方肥生产企业使用,营造配方肥品牌效应,指导肥料企业科学制定配方肥施用说明书,规范配方肥营销行为。对于符合农业部门发布配方的复混肥料,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程序经省级肥料登记管理机构审批后,在办理肥料登记证时加注“配方肥”字样,标注适宜区域和作物。
(十)规范基层现场配肥服务。针对年配肥服务能力在2万吨以下或每小时2.8吨以下的基层小型智能化配肥服务网点,以农民购买的原料肥为基础肥料,按照农民施肥配方进行智能化掺混,掺混后不进入市场流通,不纳入肥料登记和生产许可范畴。配肥服务网点要规范和健全服务档案,建立进肥配肥供肥台帐,按照配方肥原料为农民开具分品种的配肥服务凭证,便于市场监督管理。配肥服务网点要建立配方肥料样品留存制度,经买卖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后各封存一份至应用作物收获完毕,以备解决日后争议。
(十一)建立配方肥追溯体系。各级农业部门要督促农企合作推广配方肥生产、经销企业建立产品生产、入库和销售台账(电子档案)。生产企业按生产批次建立台账,经销企业按进货批次建立台账。生产企业产品流向应与经销企业、零售终端台账相吻合,做到台账真实、可查可追溯。农业部门会同工信部门每半年统计一次区域内配方肥生产销售情况。省级农业部门结合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的实施,负责向全国测土配方施肥数据管理平台报送本辖区配方肥生产、销售、使用情况,配方肥生产供应企业应给予积极配合。
(十二)加强配方肥质量监管。农业、工信等部门加强配方肥标识管理和质量监督。对质量不合格或标识不规范的,责成企业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合作试点企业资格。在基层配方肥销售服务网点公布服务监督举报电话,经举报并查实存在缺斤少两、偷减养分或以次充好等现象的,取消定点服务资格,并依法依规处理。配方肥生产企业凡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应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农业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3年 3 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