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大力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10-12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点击:
农业部关于大力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农机社会化服务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内容。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的部署,现就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一)基本涵义。农机社会化服务是指农机服务组织、农机户为其他农业生产者提供的机耕、机播、机收、排灌、植保等各类农机作业服务,以及相关的农机维修、供应、中介、租赁等有偿服务的总称。农机社会化服务与农机化公共服务相互结合、相互补充,分别为农业生产提供了经营性、公益性的农机化服务,共同构成了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成效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机户和农机服务组织迅速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持续提升,服务方式不断创新,服务效益进一步提高,探索了一条中国特色农业机械化发展道路。但总的来看,我国农机社会化服务还存在服务主体实力不强、服务范围较窄、专业人才缺乏、基础条件薄弱等突出问题,与广大农民群众对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和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尚有明显差距。
(三)重要性紧迫性。实践证明,大力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是构建“集约化、组织化、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支撑,是解决农业生产“谁来种、种什么、怎么种”重大问题的现实途径,是实现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的必然要求,对加快建设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抢抓机遇,迎接挑战,改革创新,完善机制,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落实保障措施,优化发展环境,大力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
(四)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和促进农民增收、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目标任务,以发展和壮大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等各类农机服务组织为重点,以提高农机具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为核心,以推进农机服务产业化为方向,积极推动农机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构建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最大限度满足农民实际需求,最大限度解放发展农业生产力,最大限度增强农村发展活力。
(五)基本原则。坚持把满足农业生产和农民需求、提高机具使用效率,作为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根本目的;坚持把强化政策扶持、培育壮大服务主体,作为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关键举措;坚持把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服务机制,作为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的不竭动力;坚持把典型示范带动、鼓励多种服务方式发展,作为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有效途径;坚持把依法规范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作为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的重要保障。
(六)发展目标。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市场主体进一步壮大、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益进一步提高,推动农业机械化“全面、全程、高质、高效”发展。力争到2020年,全国拥有农机原值50万元以上的农机大户及农机服务组织的数量、全国农机化经营总收入均比2010年翻一番。
三、主要任务
(七)培育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农民个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投资为主体,社会其他投资为补充的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投入机制,扶持发展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扶持农机户发展成为农机专业户,引导农机户和农户采取带机具、土地、资金、技术入社等多种方式创建农机合作社等服务实体。鼓励一部分具有实力的农机合作社流转承包土地,开展包括粮食烘干、农产品加工等在内的“一条龙”农机作业服务项目,成为既提供农机作业服务又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积极推动农机服务主体开展横向联合与纵向协作,成立农机合作社联社、股份制作业公司、区域性农机服务中心、农机租赁公司等。
(八)构建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以农机户为基础,农机服务组织为主体,农机中介服务为纽带,农机作业、维修、供应、中介、租赁服务为主要内容,政府支持服务为保障,建立起“覆盖全程、服务全面,机制灵活、运转高效,综合配套、保障有力”的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农机作业市场,通过跨区作业、土地托管等服务模式,鼓励各类农机服务市场主体为其他农业生产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高质量的农机作业服务。培育农机维修市场,加快构建布局合理、服务规范、便捷高效的农机维修服务网络。培育农机供应市场,优化市场布局,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健全遍布城乡的农机零配件供应网络。发展农机中介服务,开展跨区作业信息咨询和机具调度,为农机服务供需双方搭建沟通桥梁。发展农机租赁服务,满足农民对农机的利用和投资需求。
(九)完善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机制。按照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服务品牌化的要求,通过市场机制合理配置生产要素,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诚信高效”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农机服务组织的生产潜力和经营活力。将国家对农机合作社的投入量化到每位入社成员,并按贡献进行分红,建立起合理公平、效率优先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每一位社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尊重社员参与管理的民主权利,将每个农机合作社建设成为自主决策、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自我发展的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
(十)培养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人才。按照“政策扶持、多元投入、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农机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实施阳光工程农机培训,加强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培养造就一大批既精通农机驾驶、维修技术,又懂农业、农艺栽培技术的新型农机手。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农机企业等各类培训资源,重点加强农机合作社等农机服务组织领头人的培训,使之成为既懂生产又善管理的新型农机职业经理人。争取优惠政策,吸引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等扎根农村、投身农机化,为农机社会化服务提供人才支撑。
四、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坚持把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为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管机构和职责,充实人员力量,研究制定并落实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的相关政策。制定新型农机服务主体的认定标准,并开展摸底调查,因地制宜制定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规划。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农机社会化服务纳入本地农机化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列入当地经济发展统计指标体系。
(十二)完善扶持政策。要加强与财政、国土、金融、保险等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协调,加大扶持力度。积极推动已有扶持政策的落实,同时创设新的政策扶持措施。争取将扶持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投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引导农机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鼓励引导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争取金融机构为其提供融资贷款支持,同时争取将农机保险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补贴范围。加强农机具停放场(库棚)、维修间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调查和规划工作,进一步落实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政策,不断改善农机具保养和维修条件。
(十三)强化发展合力。要加强农机化系统内部协作,整合有关项目资源,形成共同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强大合力。在已有的农机化财政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中,要鼓励农机服务组织作为项目的承担和实施主体,并将农机购置补贴、报废更新补贴、农机培训、作业补贴等项目资金向农机服务组织倾斜,优先安排,集中使用。加强与通讯、石油石化等企业合作,为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信息和用油供应等多种优惠服务。积极推进农机企业、科研院所与农机合作社开展“企社共建”、“院社共建”,实现合作共赢。
(十四)做好示范引导。要及时总结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成效和经验,树立一批“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特色明显、效益良好”的农机社会化服务示范典型。继续开展全国、省级农机合作社、维修点等示范社(点)创建,加强农机社会化服务品牌建设。建立健全农机社会化服务挂钩帮扶机制,配备专职辅导员,履行宣传指导、咨询服务和统计监测等职责。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标准化建设,提高规范高效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新闻宣传和示范引导,为农机社会化服务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十五)改善市场环境。要研究制定农机社会化服务的行为规范和技术标准,让各个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建立健全农机化质量投诉监督体系,及时受理和处理对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以及售后服务质量的投诉。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装备,做好农机服务的市场供需、作业价格等信息的采集、统计和分析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支持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等级、服务能力评价,对信誉高、服务好、守信用的农机大户、农机服务组织予以列名支持。要采取更加有效措施,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机社会化服务市场。
农业部
201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