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加强草原管护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03-17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畜牧业司点击:
农业部关于加强草原管护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草原管护员是基层管护草原的重要力量,是草原监理队伍的有益补充。自2011年国家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以下简称草原补奖政策)以来,草原管护员队伍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在强化草原管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壮大草原管护力量,加强草原管护员队伍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草原管护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草原管护员队伍建设,是强化基层草原管护工作的迫切需要。草原是我国陆地面积最大的绿色生态系统,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到五位一体总布局的战略高度,为草原事业发展提供了难得历史机遇,同时也对加强草原保护建设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草原法对加强基层草原保护建设监管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7号)也明确要求设立草原管护公益岗位。在当前贯彻落实草原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任务更加繁重的新形势下,迫切需要加强草原管护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壮大草原管护力量,切实将草原法律法规贯彻到基层,将各项政策任务落实到草场和牧户。
(二)加强草原管护员队伍建设,是落实草原补奖政策的重要举措。《农业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实施的指导意见》(农财发〔2011〕85号)明确提出,要加强草原管护,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各地按照要求,积极推进草原管护员队伍建设,目前全国已聘用草原管护员8万多人。两年来的实践证明,草原管护员队伍在强化禁牧区巡查、核定草畜平衡区放牧牲畜数量、保护草原围栏设施、发现和制止草原违法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确保草原补奖政策取得实效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加强草原管护员队伍建设,是发挥农牧民群众主体作用的有效途径。草原是农牧民的家园,加强草原保护建设,必须调动和依靠农牧民群众的力量。农牧民长期生活在草原,对本地草原、牲畜等情况比较熟悉,便于监督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便于及时发现和制止草原违法行为。建立以农牧民群众为主体的草原管护员队伍,充分发挥农牧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作用,有利于调动农牧民群众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
我国草原面积大、管护任务重,草原地区大多地处偏远、交通不便,草原管护任务十分繁重。草原管护员队伍建设工作刚刚起步,目前还存在省区间进展不平衡、管理不够规范、草原管护员补助标准较低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草原管护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解决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草原管护能力和水平。
二、明确加强草原管护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要求,从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高度出发,以壮大基层草原管护力量、适应草原保护的实际需要为目标,加快建立一支“牧民为主、专兼结合、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草原管护员队伍,充分发挥农牧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作用,促进草原法律法规和草原补奖政策更好地贯彻落实。
(二)基本原则
明确目标,加快建设。明确草原管护员队伍建设的目标,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立与草原管护工作实际需要相适应的草原管护员队伍。
创新形式,注重实效。结合草原管护工作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因地制宜聘用专职或兼职草原管护员,注重调动草原管护员的工作积极性。
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草原管护员选聘、培训和考核制度,强化和规范对草原管护员的管理,确保草原管护员发挥应有作用。
三、加强草原管护员队伍建设的措施要求
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草原管护员队伍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对草原管护员队伍建设工作的支持。地市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本辖区草原管护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草原管护员选聘、培训、管理和考核的主体作用,扎实推进草原管护员队伍建设。
(一)明确草原管护员职责。结合本地草原管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科学设置草原管护员岗位。规定草原管护员在宣传草原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制止和举报草原违法行为、保护草原围栏设施、报告草原火情和鼠虫灾害情况、掌握牧户牲畜数量和超载情况、配合开展草原生产力监测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细化、量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
(二)严格草原管护员选聘。建立健全草原管护员选聘制度,明确聘用要求,规范选聘程序,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选聘草原管护员。原则上应当从当地农牧民、防疫员、村干部等人员中选聘热心草原管护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熟悉本村情况、能够胜任草原管护工作的成年人担任草原管护员,切实把好草原管护员的“入口关”。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选聘专职草原管护员。决定聘用的,由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与草原管护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加强草原管护员培训。建立健全草原管护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培训班、以会代训、个别辅导等多种形式,扎实做好草原管护员岗前培训,将草原法律法规和政策、草原监管技能和知识等作为主要培训内容,使草原管护员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基本技能。定期组织交流培训,总结管护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学习更新相关知识,不断提升草原管护员履职能力,提高草原管护水平。
(四)强化草原管护员管理。建立健全草原管护员巡查制度和对草原管护员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通过检查巡查日志、听取汇报、走访调查等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草原管护员进行考核和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与补助报酬挂钩。对工作表现突出的草原管护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胜任工作、考核不合格的草原管护员予以解聘。要加强对草原管护员监督管理,强化业务指导,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草原管护行为。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草原管护员队伍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力争将草原管护员补助经费纳入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草原管护员补助经费的长效保障机制,逐步提高草原管护员补助标准。要积极改善草原管护员工作条件,为草原管护员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草原管护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进一步提高草原管护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农业部
201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