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12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点击:
部机关有关司局、各直属单位,部直属垦区:
《农业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4年5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切实增强部属单位保障部中心工作和服务“三农”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部属单位和部直属垦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部属单位项目”)。
部属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部属单位项目建设在农业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有关司局和部属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分级实施。
农业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重大问题,审定部属单位能力条件建设规划和院区建设总体规划,审定部属单位重大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帮助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农业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发展计划工作的部领导任组长,发展计划司、财务司和有关行业司局负责同志为成员。
发展计划司负责组织编制部属单位相关建设规划,编报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开展部属单位项目的评估审批、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财务司负责部属单位项目的财务监管等工作,审核、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行业司局负责指导部属单位研究谋划行业发展重大建设项目,初选本行业部属单位项目,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建议,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开展日常检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部属单位依据职能和发展要求,研究本单位重大建设问题,编制本单位能力条件建设规划和院区建设总体规划,谋划重大建设项目,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管理运行等工作,并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财务审计和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参与项目建设。
第四条 部属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以及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行业及地方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部属单位项目,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部属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建设,及时通过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环节。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有效集约使用资源,避免重复建设。部属单位依据本单位职能,结合行业发展规划和所在地城市建设规划,科学编制能力条件建设规划和院区建设总体规划,并按程序报批。经审批的规划是安排建设项目的前提和依据。规划编制所需费用,按有关标准进行测算,纳入相关部门预算统筹安排解决。
第八条 部属单位应按照单位职能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依据本单位主体业务发展的总体目标,编制能力条件建设规划。主要内容包括规划说明书、规划目标、布局与建设内容、重点项目、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实施步骤、效益分析、保障措施以及附表附图等。
第九条 部属单位应依据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按照统筹协调、集约使用、提高效率的原则,对所属院区地上地下建筑、交通、道路、绿地、管线等进行空间科学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编制院区建设总体规划。主要内容包括总平面图、专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透视图、规划设计说明书等。
第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从建设项目的提出到组织实施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评估(审)、审批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发展计划司会同有关司局建立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部属单位依据相关建设规划和国家投资政策及建设需要,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编写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要重点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提出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来源,对社会、生态及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部属单位应当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办理规划、用地、环境、节能等项目前置审批手续。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背景、项目建设单位相关情况、项目功能(服务)需求分析、建设目标、地点选择与资源条件论证、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建设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项目组织与管理、节能节水措施、环境影响分析、运行保障与效益分析、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
对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及群众生产生活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项目,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征求地方政府意见。
对于农业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属单位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将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两个环节合并,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部属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制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标方案,包括制定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
(一)招标范围。全部招标、部分招标或不招标。招标范围应包括招标具体内容及估算金额。对于应招标而不招标的,应说明理由。
(二)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拟自行招标的,应说明理由;
(三)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拟邀请招标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以下内容不得列入项目建设:
(一)按规定由生产费用、行政费用或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他行政、事业、外事费用列支的内容;
(二)非安装、非工艺要求所必须的设备、仪器、器具,以及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
(三)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中央预算内建设投资中安排的项目或列支的费用。
第十六条 部属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同时提交以下前置审批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新征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八条 部属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设计基础资料和设计要求,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应涵盖项目所有建设内容,满足工艺技术路线和使用功能需要,并达到设计深度要求。主要内容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农机具及仪器设备清单和概算书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十九条 部属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时,应落实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市政配套等外部条件,办理交通、绿化、消防、人防、环保、文物保护等专项许可,完成项目报建备案。
第二十条 部属单位依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并应组织相关专家做好施工图核查工作,确保施工图设计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确保工程总投资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要求,施工图设计经有资质的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发展计划司会同行业司局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组织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工作。
工程咨询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评审)。每个项目应由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提出独立审查意见,工程咨询机构综合专家意见后形成对项目的评估(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发展计划司根据项目评估意见办理农业部文件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会签有关行业司局,并报部领导签发。
发展计划司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办理农业部办公厅文件批复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批复文件须会签有关行业司局,必要时应报部领导审签。其中,部直属垦区的项目,中央投资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委托农垦局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办理批复文件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发展计划司;中央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由部直属垦区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办理批复文件,并向农垦局报备。
第二十三条 部属单位依据项目批复文件和建设进展,按年度提出本单位建设项目投资计划需求,发展计划司会同有关司局综合平衡后,统一纳入中央预算内建设投资计划草案,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投资计划后,农业部应及时分解下达到部属单位。项目初步设计批复之前,可下达开展前期工作的投资。
第二十四条 前期工作经费列入项目概算内,随相应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部属单位按照项目报建要求,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完成施工计划备案,依法取得用地、规划和施工许可,并完成项目资金预算、政府采购预算、进口仪器设备审批。
第二十六条 部属单位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单位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部属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项目的申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及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总责。
第二十八条 部属单位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仪器、设备、材料的招标和采购要根据项目批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第二十九条 部属单位应将工程、服务、货物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合理分包、划分标段,不得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三十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项目,其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须经发展计划司委托有关工程咨询单位进行技术审核后方可发出。
农业部审批的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三院”)下属二级单位项目,其招标文件须经三院本级进行技术审核后方可发出。
第三十一条 部属单位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评标情况报告向上级部门报备。三院下属二级单位向其本院报备,三院本级及其他部属单位项目向发展计划司报备;部直属垦区下属单位向垦区报备。中标人确定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部属单位应当向上级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土建或田间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三十三条 部属单位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仪器设备材料采购等经济活动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合同应采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应明确范围、成果、数量、质量、标准、进度、价款等条款合同标的的要求,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风险分担原则、质量保证期限和履约担保形式等,并约定价款调整等合同变更事项的范围、幅度和程序等。
第三十四条 积极推进项目建设专业化管理组织实施方式。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部属单位,应将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或者部分阶段性工作委托有资质、信誉好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部属单位必须按照批复文件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在确保实现建设目标和功能的前提下,可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优化完善提升,并将投资变化控制在批复总投资范围内。优化过程的决策文件及相关资料应纳入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确因客观原因发生以下变更的,应报发展计划司审批:
(一)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变更建设性质的;
(三)变更建设单位的;
(四)变更招标方案的;
(五)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技术方案等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
(六)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的,实施过程中投资变动超过批准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10%的。
第三十七条 部属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阶段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控制管理。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洽商,及时做好工程结算。协调总包、分包、材料设备供应等各方工作,有效推进施工进度。认真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施工安全。
第三十八条 部属单位应按照规定,认真落实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建设项目风险管理。
第三十九条 部属单位会同监理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和验收规范,认真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中间验收。项目各项建设内容完成,并履行相应的专项验收、交工验收及审查、备案手续后,在试运行基础上,建设单位应对项目建设情况和建设成效进行全面总结回顾,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收集整理项目建设档案,撰写总结报告,开展初步验收。
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变更情况、工程质量情况、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档案资料情况、竣工决算情况、运行管理情况、项目建设成效、有关问题及建议等。
第四十条 部属单位完成初步验收后,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包括正式文件、总结报告、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有关主管部门按以下分工,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立项的项目,由部属单位在初验合格后向发展计划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展计划司会同有关行业司局审核后,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二)农业部审批立项的中央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对于三院本级和其他部属单位承担的行业建设项目由有关行业司局组织验收,基础设施项目由发展计划司组织验收;对于三院下属二级单位承担的项目,由三院组织验收。
(三)农业部审批立项的中央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对于三院下属二级单位承担的项目,由三院组织验收;部直属垦区的项目,由各垦区组织验收,并向农垦局报备;其他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第四十二条 竣工验收组织单位要及时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向发展计划司及行业司局报备,督促建设单位在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项目验收情况,并据此核发农业部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四十三条 部属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随项目建设进度即时收集、整理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产生的全部文件资料,并分类立卷归档。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
第四十四条 部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套取、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
项目初步验收时,部属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尽快按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及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十五条 项目建成运行后,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相关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发展计划司、财务司、相关行业司局和三院及部直属垦区,应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部属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 发展计划司和有关司局应当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十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核定投资概算的;
(二)强令或授意部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部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资金、停止安排新项目等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招标方案的,以及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技术方案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
(二)套用、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的;
(三)不按时完成建设任务、不按规定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报批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十条 部机关及部属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有关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以及开展咨询评估或者项目后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我部将商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资质等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部属单位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部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能分工,制定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五十五条 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自有资金进行建设的部属单位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发展计划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部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