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80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4-07-29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点击:
傅企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产品添加剂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多部门联手,共同加强管理
为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优化资源配置,2013年,国务院对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和机构进行了调整,农产品质量安全由原来的农业、卫生、工商、质检等多部门监管减少到农业和食药两个部门监管,农业部与食药总局的职能分工原则是农产品在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加工企业前由农业部门监管,之后归食药部门监管。为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建立更为紧密、务实、长效的协作机制,我部正在与食药总局研究制定《食用农产品监管合作协议》,共同推进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省、市、县级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要求,原则上参照国务院的整合模式,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监管工作衔接机制,细化部门职责,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环节工作分工,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食药等部门的沟通,共同谋划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措施,形成协调配合和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关于严格控制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关于“瘦肉精”。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工信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公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和含“瘦肉精”的饲料。2011年,农业部联合公安、工商等8部门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整治期间,共侦破刑事案件160余起,端掉非法生产“瘦肉精”黑窝点28个,收缴“瘦肉精”13吨,收缴含“瘦肉精”饲料994吨,无害化处理猪、牛、羊40万头(只)。近3年来,我部持续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督促地方强化饲料、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等关键环节监管,完善跨省案件协查、涉嫌犯罪移送等工作机制,据不完全统计,各地畜牧兽医部门根据抽检结果,累计向公安机关移送“瘦肉精”违法案件300余件,有效遏制了违法犯罪行为。
关于膨大剂。膨大剂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功能是促进植物生长和改善农产品品质。在我国,植物生长调节剂按农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只有取得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并在产品标签上明确标注用药时期、用药剂量、施用方法、使用范围和安全间隔期。当前,膨大剂等植物生长调节剂存在使用不合理的现象,主要影响农产品生长速度、口感及品质,但风险评估分析显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并不大。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推动完善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对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严防问题反弹。同时,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膨大剂等植物生长调节剂的使用培训,确保农民科学合理规范使用,既促生长又保品质。
三、关于尽快修订相关法律,加大处罚力度
2006年国家出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制定了产地安全、检验检测等一系列配套规章,明确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赋予了农业等部门必要的监管手段,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产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自2009年以来,我部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连续6年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不断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农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升,据我部例行监测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蔬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分别达到96.6%、99.7%和94.4%,同比分别提高0.6、0.1和3.9个百分点。
但是,正如代表所建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主体不明确,部分处罚条款力度较弱等等,需尽快修订。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新的职能分工,深入开展相关调研工作,尽快提出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具体建议,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大处罚力度。
感谢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我们提出宝贵建议。
农业部
2014年7月14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010-5919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