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56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4-07-08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点击: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安全。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农药管理立法工作,1997年颁布实施了《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条例》规定供销合作社等七类主体可以经营农药。随着社会经济和农药产业的发展,农药专营制度已不符合当前农药经营的实际,也不适应农业生产和农药产业发展的要求。
为此,2007年我部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修订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一是开展实地调研。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我部分别赴河北、山东、广东和四川开展《条例》修订专题调研,走访了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门店、农民和专业化防治组织,就农药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条例》修改听取了各方面意见。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多次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并于2011年7月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全文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12年2月,召开了农药生产企业座谈会,就农药生产许可制度,特别是委托生产等听取了企业意见。同时,多次召开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会,就农药管理职责分工进行沟通协调,达成了基本一致。
三是集中修改完善《条例(修订草案)》。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各部门、各地反馈意见,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我部对《条例(修订草案)》逐条进行修改完善,增加了农药可追溯制度、鼓励使用低毒生物农药、强化农药使用指导等方面的内容。
四是开展专题论证。2012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专家论证会,就《条例》修订内容和农药管理制度听取了农药和法律专家意见。针对《条例(修订草案)》拟将农药专营改为农药经营许可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的要求,2014年5月和6月我部召开了农药经营许可论证会和听证会,对建立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了专题论证,听取了来自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方面、相关协会及农产品消费者等23位听证代表的意见。
目前修订草案已基本成熟,拟取消农药临时登记,设立农药经营许可和建立农药召回制度。《条例》修订已列入2014年国务院一类立法计划,我部将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相关工作,争取《条例》早日修订颁布。
感谢你们对农药管理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部
2014年7月8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010-59192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