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水利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林业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公布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03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点击:
关于公布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通知
农经发[201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水利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林业厅(局),银监局,供销合作社:
评定示范社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引导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行要求的具体措施,是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的重要职责。按照《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的规定,在各地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经审查复核和媒体公示,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认定北京利民恒华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等3759家合作社为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北京密云县蔡家甸东沟农民用水合作社等254家用水组织为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
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必须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农民合作社,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国家示范社和全国用水示范组织作为农民合作社的先进典型,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尽快做大做强;要强化服务成员宗旨,积极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系列化服务,不断满足成员发展农业生产经营的需求;要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民主管理,保障成员各项权利;要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注重农产品品牌建设,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要坚持守法经营,积极弘扬团结互助、诚信友爱的合作文化,充分发挥表率带头作用,示范引领广大农民合作社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要求,落实和完善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积极支持国家示范社和全国用水示范组织发展。要加强监督管理,实行动态监测,建立淘汰机制,不断提升国家示范社和全国用水示范组织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要引导广大农民合作社向国家示范社和全国用水示范组织学习,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利益分配机制,不断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带动农户能力,为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新贡献。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水利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林业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01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