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4-10-21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农药)罚〔2014〕2 号
当事人:河北省石家庄市青冠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英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城南工业园区
当事人生产假农药一案,经我部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3年6月3日,我部派出抽样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农药产品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查,在当事人的成品库现场抽取了当事人生产的24.5%阿维·矿物油乳油(登记证号PD20101117)。经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检测,检出未经登记成分啶虫脒(含量为5.1%)和哒螨灵(含量为6.6%)。以上事实有农药产品质量抽样单和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YB413002)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的规定。2014年3月21日,我部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农农药告〔2014〕1号),拟做出吊销当事人农药登记证的处罚。2014年3月25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称该批产品是公司从经销商处主动召回的不合格产品,没有在市场流通。当事人认为问题产品的产生系新工人在配料过程中加错原料所致,且库房管理不到位,未标记“不合格”召回标牌,故被抽样人员抽样。当事人不同意吊销农药登记证。
我部认为,当事人在24.5%阿维·矿物油乳油产品中违规添加啶虫脒和哒螨灵,一旦投入到农业生产可能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多年来,我部一直将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农药违法行为作为农药监督执法的重点。当事人在此种形势下依然生产假农药,违法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辩称抽检的产品系“召回产品,质量问题的产生是因为新工人在配料过程中加错原料所致”,而农药产品质量抽样单表明,抽检的产品系抽样人员从当事人成品仓库抽取,附有合格证,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能成为其生产假农药的免责事由。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吊销当事人24.5%阿维·矿物油乳油的农药登记证(登记证号PD20101117)。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农业部
201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