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4-10-21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农药)罚〔2014〕7号
当事人:辽宁省海城园艺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应甲
地址:辽宁省海城市海岫路小河沿段
当事人生产假农药一案,经我部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3年6月19日,我部派出抽样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农药产品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查,在当事人的成品库现场抽取了当事人生产的“速丁”样品,该产品标签标注的登记证号为PD20085225,有效成分为氯氰菊酯(含量为5.0%)和马拉硫磷(含量为16.0%)。经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检测,检出有效成分为氰戊菊酯(含量为5.4%)和马拉硫磷(含量为16.8%)。经核实,登记证号为PD20085225的产品系当事人生产的21%氰戊·马拉松乳油,登记的有效成分为氰戊菊酯(含量为5.0%)和马拉硫磷(含量为16.0%),抽检产品实际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标注的有效成分种类、名称不符。以上事实有农药产品质量抽样单、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YB413054)和该产品标签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的规定。2014年3月21日,我部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农农药告〔2014〕6号),拟做出吊销当事人农药登记证的处罚。2014年3月21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并申请听证。2014年4月25日,我部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当事人称其产品标签标注的成分含量与实际检测结果不符,系标签制作过程出现的校对失误、误将“21%氰戊菊酯·马拉硫磷”印成“21%氯氰菊酯·马拉硫磷”所致,并提供了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卢屯来春塑料厂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原来印刷的“速丁”产品标签为“21%氰戊菊酯·马拉硫磷”,2013年3月28日新制版印刷的“速丁”产品标签含量名称为“21%氯氰菊酯·马拉硫磷”。此外,当事人认为该产品未实际进入流通环节对社会造成危害,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吊销农药登记证处罚过重。
我部认为,当事人生产的“速丁”产品标签标注的有效成分为氯氰菊酯、马拉硫磷,实际检出的有效成分为氰戊菊酯、马拉硫磷,未检出标称的氯氰菊酯成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假农药。我部2002年发布的第199号公告已明令禁止氰戊菊酯在茶树上使用,当事人将含有氰戊菊酯的农药标为氯氰菊酯,并将登记作物由甘蓝扩大到茶、蔬菜、柑橘、苹果、棉花,防治对象由小菜蛾扩大到茶尺蠖、棉铃虫、红岭虫、菜青虫、小绿叶蝉,造假意图明显,一旦该产品进入流通领域,极易误导农民使用,可能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产事故。当事人提交的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卢屯来春塑料厂出具的“证明”,不足以证明标签标注成分与实际有效成分不一致系该厂印刷失误所致。多年来,我部一直将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农药违法行为作为农药监督执法的重点,当事人在此种形势下依然生产假农药,违法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吊销当事人21%氰戊·马拉松乳油的农药登记证(登记证号PD20085225)。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农业部
201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