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加强远洋渔业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15-01-20作者:中飞咨询来源:点击:
农渔函﹝2015﹞2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随着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和海洋经济的发展,各地发展远洋渔业的积极性较高,在中央及地方有关扶持政策的带动下,远洋渔业企业和渔船数量快速增加,远洋渔业发展总体形势良好。但由于国际形势复杂多变,一些国家政局和政策不稳定,加上部分从业企业管理不规范,遵纪守法和安全意识薄弱等,我国远洋渔业发展存在一定风险和安全隐患,已发生多起涉外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给渔民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对内对外也造成不良影响。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等其他中央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加强远洋渔业监管工作,防范远洋渔业风险,提高远洋渔业国际竞争力,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快转变远洋渔业发展方式
目前,我国远洋渔业已经进入提升整体水平和应对激烈国际竞争的关键时期,请各地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和全国现代渔业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充分认识和主动适应全球海洋秩序和国际渔业管理的变化和趋势,顺应全球渔业资源现状和管理实际,从远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大局出发,切实转变远洋渔业发展方式,更加注重远洋渔业发展质量,优化提升远洋渔业企业的规模、实力和抗风险能力,调整规范渔业对外合作模式,有效规避和防范各种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远洋渔业管理和国际履约能力建设,推动远洋渔业管理向动态化、精细化和全过程管理发展,杜绝涉外违规违法事件,确保不发生重特大远洋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对拟开发的新远洋渔业项目认真、全面、科学地进行可行性论证,充分进行风险评估,科学谨慎决策。
二、落实责任,督促企业合法合规生产
坚持企业和渔船属地政府负责制,按照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远洋渔业企业监督管理,教育督促企业认真遵守有关国际条约、入渔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预防和减少涉外事件发生。建立健全远洋渔船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远洋渔业涉外和安全事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远洋渔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远洋渔业项目主要负责人,要对远洋渔业项目的执行、经营管理、渔船的活动和船员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违反国内、国际和入渔国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涉外事件或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相关管理部门要对涉事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企业法人、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自查自纠,全面进行综合治理
请各地结合2014年度远洋渔业项目年度审查工作,在远洋渔业行业内开展自查自纠,及早发现问题和排除隐患。各远洋渔业企业特别是赴他国管辖海域生产的企业要对照我国及入渔国相关法规开展排查,发现不符合法规的生产经营行为,应及时予以整改。要确保渔船和船员证书证件齐全并符合相关规定,确保渔船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区域、作业方式、捕捞品种和网具要求开展生产,对无证或证件不齐的作业渔船和船员,在补齐证件手续前一律停止生产。对现行远洋渔业项目要密切关注形势变化,随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和作出调整。有关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对所辖远洋渔业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进行部署和指导,督促企业认真排查并限期整改。企业自查自纠报告及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随2014年远洋渔业年审材料一并上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四、加强培训,提高风险防范和守法意识
有关省级渔业主观部门要制订工作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远洋渔业企业,特别是新成立远洋渔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增强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高企业防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鼓励企业参加政策性保险,减少因入渔国战乱、政权变更、政策调整等造成的经营损失。远洋渔业企业和聘用派出船员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严格执证上岗,按标准配齐船员,严禁未取得职务船员证书或专业训练合格证的船员出境从事渔业生产。远洋渔业企业要对派出的船员进行外事纪律、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技术操作和风险防范技能,教育船员严格遵守入渔国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公约协定,遵守当地风俗习惯。
五、强化监测,做好远洋渔船动态监管
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我部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做好所辖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船船位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远洋渔船船位进行日常动态监测,如发现渔船有违法作业或非正常作业情况应立即通知有关企业,及时纠正和整改。远洋渔业企业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对本企业的远洋渔业项目渔船船位进行日常监测。保证船载设备的正常运行,有故障要及时修复,不得人为关闭监测设备,不得弄虚作假。中国远洋渔业协会要做好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系统的技术维护、组织协调及技术培训等工作,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六、长抓不懈,确保远洋渔业生产安全
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根据相关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11〕28号)相关规定,高度重视和下大力气抓好远洋渔业安全生产,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开展经常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做好渔船日常保养和维修,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加快更新改造老旧远洋渔船,配齐通信导航、救生、船位监测等安全生产设施装备。做好船员管理工作,改善船员工作生活条件,保障船员合法权益,及时妥善处理矛盾纠纷,促进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请相关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远洋渔业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督促相关部门和企业落实有关工作措施,努力提升远洋渔业管理水平,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农业部
201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