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开展草原确权承包登记试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08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畜牧业司点击: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按照中央部署和六部委《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要求,2015年,我部拟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草原确权承包登记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2015年中央1号文件和六部委文件精神,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积极稳妥开展草原确权承包登记试点,探索建立健全信息化规范化的草原确权承包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更加有效地保障广大农牧民承包经营草原的权益,进一步激发草原改革发展活力。
二、原则目标
坚持“稳定为主、长久不变”和“确权确地、依法有序”的原则,稳定现有草原承包关系,完善承包工作规范,对尚未落实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的,要制定确权承包方案,加快推进确权承包工作,发放有关权属证书、签订承包合同并登记建档;对已落实的要加强规范化管理,已发放有关权属证书但内容不规范的,要及时补充和完善;有关权属证书遗失、漏发或损坏的,要及时补发或换发。
三、试点范围
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的有关省(自治区),选择1个以上有积极性和一定基础条件的县(旗、市)、乡(镇、苏木)或者村(嘎查),开展整体试点。实施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自愿开展试点。
四、工作内容
(一)摸清草原承包基础情况。对已承包的草原,依据承包合同、台账和档案资料,核实草原地块名称、坐落、面积、四至、流转等原始记载,以及承包农牧户家庭成员、养殖牲畜情况等信息,填写草原承包基础情况信息表。对尚未承包的草原,抓紧开展调查,摸清利用现状,填写草原基础情况信息采集表。
(二)完善草原承包合同。根据调查摸底结果,制定完善统一的草原承包合同。对没有承包的草原,要根据利用现状落实承包关系,公示无异议后签订承包合同,做到应包尽包;对已承包但合同丢失、残缺、不完善的,进行补签、完善。以承包农牧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或者一村一册的原则,建立健全草原承包登记簿。
(三)颁发草原权属证书。根据草原调查摸底、完善后的草原承包合同以及建立健全的登记簿册,制定核发统一的草原所有权、草原使用权和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书。涉及换发证件的,原权属证书要收回销毁、宣布作废。未确定给农牧民集体使用的国有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四)加强草原确权承包档案管理。按照农业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做好草原确权承包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实现草原确权承包档案资料信息数字化管理。
(五)健全草原承包纠纷调处机制。规范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建立健全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纠纷仲裁体制机制,引导农牧民通过当事人协商、行政调解、仲裁制度和司法诉讼等途径,依法依规调处解决有关纠纷矛盾。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有关地区要按照中央要求,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农牧民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将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县乡政府草原监督管理主体职责,成立草原确权承包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台有关文件规章和实施办法,按照要求如期完成试点工作。
(二)依法依规。试点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草原确权承包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充分保障农牧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积极稳妥解决有关纠纷矛盾,坚决防止损害农牧民利益的现象发生。试点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农牧民收取费用。
(三)统筹推进。草原确权承包登记有关数据资料采集表格、权属证书、合同文本、信息系统等,由省级农牧部门统一设计,供县乡使用。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部门加强技术指导,统筹协调推进试点工作,于4月20日前将试点名单、5月底前将试点实施方案和有关证书合同(草原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承包经营权证和承包合同)文本样式、12月底前将试点工作验收总结报我部畜牧业司草原处。
我部将适时赴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试点工作调研检查,具体时间安排另行电话通知。
联系人:李维薇、黄涛
联系电话:010-59193267、59192837(兼传真)
电子邮箱:xmjcych@agri.gov.cn、xmjcych@163.com
农业部
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