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度中央文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28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国家财政部点击:
财办文资〔2015〕1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有关民主党派中央财务部门,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资〔2015〕81号)要求,为做好2015年度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中央文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财务决算工作水平
财务决算工作是对企业资产质量、年度经营效益的总结,也是对企业战略决策科学性、管理模式适应性,以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阶段性检验。各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完善财务决算工作机制。各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应加强组织领导、严肃工作纪律、明确责任分工、统一工作要求、细化时间节点,制定财务决算方案,形成协同高效的企业财务决算工作机制。中央文化企业负责统筹协调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工作。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夯实财务决算编制基础。根据财政部新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央文化企业在开展财务决算工作中应做好户数清理、资产清查工作,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规范长期股权投资、职工薪酬、金融资产和公允价值的计量与核算,足额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得通过公允价值计量、资产重分类以及减值准备计提或转回等手段人为调节利润。
(三)规范财政性资金核算和披露。根据《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12〕2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06〕3号),企业收到资本性财政资金,列作国有实收资本或股本;收到费用性财政资金,列作收益;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四)加大财务决算审核力度。各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应结合企业实际,针对以前年度财务决算验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突出审核重点,加强报表封面信息、表内与表间数据、本期与上期数据,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等材料的审核;对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以控制为基础确定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确保报表数据真实准确、报送材料齐全完整。
二、加强成果运用,不断发挥财务决算功能作用
中央文化企业开展财务决算工作要结合企业发展阶段、内在需要和重点工作,通过财务决算盘点、分析和评价等活动,促进企业财务管理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助力企业调整战略决策、转换运营模式、有效利用资源,加强内部控制,不断提升企业管理会计水平。
(一)提升财务决算的盘点作用。中央文化企业应通过债权债务核实等财务决算工作,加强对金融资产、对外投资、应收账款和存货等方面的盘点,及时评估金融资产风险,清理长期未收回账款、积压存货、长期无分红股权投资、闲置固定资产等低效无效资产,分类制定盘活和处置计划,落实管理责任,不断提高企业资产质量和利用效率。
(二)提升财务决算的分析作用。中央文化企业应通过财务决算工作,全面总结生产经营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全面分析重大改革、投融资和产权变动等情况,充分收集和分析人、财、物等企业综合数据,为企业规划、决策、控制和评价等工作提供有用信息和科学方法。
(三)提升财务决算的评价作用。中央文化企业应运用财务决算数据和工作成果,量化本企业和各级子企业经济效益指标,通过对历史数据的纵向比较和行业内部的横向比较,研究企业经营发展优势和短板,为建立内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奠定基础。
三、加强审计监督,不断提高财务决算审计质量
各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应加强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健全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审计问题整改落实,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充分发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作用。
(一)提高财务决算审计质量。中央文化企业应建立完善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制度,对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审计质量严格把关,审计业务合同要明确相关服务内容和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逐户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符合财务决算工作要求。
(二)加强审计问题整改落实。中央文化企业应加大对审计发现问题的追踪整改力度,认真研究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中反映的相关问题和建议,查找管理漏洞,建立整改清单,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逐项说明2014年问题建议整改落实情况,以及2015年问题产生原因和下一步整改工作安排等。
(三)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财政部关于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15号)和《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1〕24号),各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要规范企业财务决算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承担中央文化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条件必须与企业规模相适应。对工作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及时更换。
四、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
中央文化企业应根据《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5〕67号),规范建立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认真组织做好本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相关资产账务处理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企业按照内部核准程序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后,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中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进行重点审计,形成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报告和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随财务决算报财政部文资办备案。备案材料如下:
(一)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报告,主要包括: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建设情况,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类别、核销资产的清理与追索情况、核销金额与原因、企业内部核销审批程序等。
(二)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主要包括:审批工作要求和程序,内部核准权限和责任,核销范围和依据,清理、追索和责任追究办法,按照资产和经营规模明确较大资产损失的标准,内外部审计要求,以及对各级子企业的管理等内容。
(三)属于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企业应当逐笔逐项附报资产确认为事实损失的相关合法证据、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社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上级企业(单位)批复文件以及有关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说明。
五、加强决算验审,按时报送财务决算报告等材料
(一)报送范围。1.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2.根据《第一批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社出资人名单》(财文资〔2015〕1号),已按有关规定完成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非时政类报刊社及其各级子企业。
(二)报送时间和程序。1.2016年4月30日前,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将财务决算报送材料直接报送财政部文资办;其他中央文化企业财务决算报送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文资办。2.财政部文资办将于2016年5月上旬,组织中央文化企业财务决算集中验审工作(另行通知),并通报中央文化企业决算工作情况。
(三)报送内容。1.正式文函、汇总的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决算工作总结、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材料,并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本单位印章。2.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央文化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一级企业合并)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以及管理建议书纸质文件。3.汇总、合并和全部单户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电子数据,中央文化企业决算工作总结、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管理建议书、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材料等电子文档(存入数据处理软件附件信息表)。
(四)报送要求。1.各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应以正式文函报送企业财务决算材料。文函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组织、审核情况;对企业审计报告有保留意见和强调事项等的,主管部门需要说明情况和意见;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建设情况;对企业有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的,主管部门应说明审核情况和意见。2.决算报表资料应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相关纸质文件需按A4纸格式打印。3.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下发的数据处理软件、参数进行决算数据的逐级录入、上报、审核和汇总等工作。
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在决算工作中遇到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财政部文资办联系。
联系方式:文资办一处 68553752 软件技术支持 68553705。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