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报送贯彻落实财政部令第35号第36号有关情况及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15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国家财政部点击:
财资函[2015]2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6年,财政部印发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两个部令)。两个部令实施9年来,各地方、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两个部令,积极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理顺资产管理体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和管理制度建设以及强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随着财政资产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化,两个部令层级不高、涵盖资产范围不够全面、部分管理规定不够科学等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了财政资产管理职能的发挥和实际管理效果。
为此,财政部拟在两个部令基础上,研究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条例。为了做好立法工作,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组织开展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重点围绕以下内容,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一、两个部令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管理体制。包括各级财政部门资产管理组织机构建设情况,以及与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之间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职责分工情况;中央各部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组织机构建设情况等。
(二)制度建设情况。各地方、各中央部门制定出台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形式(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等),构建的管理制度体系等情况。
(三)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产权管理、资产清查与评估、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与统计报告、产权纠纷调处、监督检查等方面开展的主要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开展的重点及亮点工作。
(四)取得的主要成效。尽量有相关数据支撑。
二、贯彻落实两个部令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
(一)法律层级。两个部令作为财政部部门规章,能否有效规范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行为?
(二)制度衔接。两个部令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是否衔接?如有不协调或冲突之处,请详细说明。
(三)适用范围。两个部令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及其管理行为作出规范,是否全面且能满足管理需求?
(四)管理职责。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负责资产管理的机构履行资产管理职责是否顺畅,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五)管理规定。两个部令关于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产权管理、资产清查与评估、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与统计报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定存在哪些突出问题?请详细说明。
(六)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两个部令关于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的规定能够得到有效落实?主要存在哪些问题和难点?
(七)其他方面的问题与难点。
三、研究起草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一)管理体制。对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体制和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各自管理职责的意见和建议。
(二)适用范围。对于条例规范的法人主体和资产范围的意见和建议。如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境外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军队及武警部队等是否均应纳入规范范围;除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资产外,其经管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储备物资等资产是否应当纳入条例规范范围等。
(三)重点管理环节。对进一步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产权管理、资产清查与评估、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与统计报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请各主管部门、各地方财政部门高度重视此次书面调研工作,通过书面或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基层单位和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意见,认真总结分析本部门、本地区贯彻落实两个部令的有关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于2015年7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财政部资产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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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201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