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竞争性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2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国家财政部点击:
财办建[201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
为突出重点,提高专项资金效益,加快推进《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施,确保完成目标,并与“十三五”规划衔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将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支持一批重点区域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竞争性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择优支持的原则,目的在于有效引导重点区域按“控新治旧、综合防治、风险管控、质量改善”的思路开展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二、申报范围
《规划》确定的138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其中2012年已支持的20个重点区域,如已完成治理任务,原则上不再支持。其他重点区域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制订实施方案参与竞争。
三、竞争工作程序
省级财政、环保部门对相关地市上报的申报材料应认真审核把关,对材料齐备、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区域出具推荐意见,按时上报财政部、环保部;财政部、环保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进入现场评审阶段的重点区域名单,现场评审要求另行通知。
四、编制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省级财政、环保部门组织相关重点区域,按照《中央重金属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 147号)及方案编制大纲(附件1)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域工作重点,因地制宜地编制本区域2015-2017年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总体思路清晰,治理任务明确,目标指标可量化、可考核;技术方案可行、项目清单化、年度计划明晰;组织有力、保障措施到位;并报重点区域所在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涉及跨地市或跨省的重点区域,在加强衔接、突出联防联控要求的基础上,可由各地市单独编制实施方案。
五、相关要求
(一)报送时间:省级财政、环保部门组织相关重点区域,抓紧完成编制实施方案,申报相关文件材料(附件2),于2015年5月22日前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送方式:除报送纸质文件、材料外,还需报送电子版(推荐文件、批复等提交扫描PDF版本,实施方案、可研报告等提交word版本)。
联系电话:财政部经建司 (010)68552511
环保部规财司 (010)66556134
财政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