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次续发行2013年记账式附息(十八期)国债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8-22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国家财政部点击:
财库[2013]194号
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第二次续发行2013年记账式附息(十八期)国债。现就本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本次续发行部分的起息日、兑付安排、票面利率、交易及托管方式等与原发行部分相同。从2013年8月22日开始计息;票面利率4.08%;按半年付息,每年2月22日、8月22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3年8月22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一)发行数量。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280亿元,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时间安排。2013年11月20日招标,原发行部分当日停止交易一天;11月21日至11月25日进行分销;11月27日起与原发行部分合并上市交易。
(三)发行手续费。承销面值的0.1%。
二、竞争性招标
(一)招标方式。采用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
(二)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8元,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105、20和35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
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13年11月25日前(含11月25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 号:277—13118—3
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
四、其他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次续发行招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3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2〕180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
201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