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关于做好中央驻皖预算单位2013年度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13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国家财政部点击:
各中央驻皖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12〕80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中央驻皖预算单位2013年度银行账户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账户年检范围
各中央驻皖预算单位截至2013年12月31日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
二、资料报送方式
账户年检材料集中报送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1月20日,逾期我办将不予受理。
(一)各单位需报送电子版和纸质材料各一份
纸质材料是指通过预算单位版账户管理软件打印出来的《2013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由财务负责人、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电子版材料是指通过软件生成的名为“本单位财政分配码^unit_tree.txt”和“本单位财政分配码^年检$.txt”的电子文件。
(二)各单位按以下分工报送年检材料
国税、海关系统报送一处;煤监局、烟草系统、航运监督(含海事、引航、通信、航道、长航公安)报送三处;人民银行、三会派驻机构报送四处;其余单位报送二处。
邮编:230022。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天鹅湖路天鹅湖畔A1综合楼。
三、有关要求
(一)上报年检材料应保证“两个一致”
一是要保证预算单位名称、上级单位名称、中央主管单位名称及相应的财政分配码、国标码与申请开户、账户备案上报数据的一致。二是要保证账户代码、账户类别、批复书号、开户行等关键字段与《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上填写内容的一致。
(二)及时办理账户的审批备案手续
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对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地开展自查工作,如存在年检结论执行不到位、账户审批、变更后未及时备案、账户到期撤销或延期使用等未履行相应手续及未经审批开立账户等问题的,需在2013年12月27日前及时整改落实,并办理相应的审批备案手续。
(三)认真做好账户年检的配合工作
账户年检是综合财政监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账户年检资料整理、申报和我办年检审查的相关配合工作。我办将结合年检资料审查情况,开展账户管理的实地抽查,抽查单位另行通知。对抽查发现违反账户管理规定、不执行账户年检结论的单位,我办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及《补充通知》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