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度中央驻津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25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国家财政部点击:
各中央驻津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要求,保证中央驻津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2013年度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时间要求
各中央驻津基层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补充通知》规定,于2014年1月31日前进行年检申报。
二、资料要求
1、正式行文的年检申请报告
各单位应在年检申请中列明账户基本情况和变动情况,有无超出《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范围管理的账户;未按规定报经批准开设的账户;擅自改变账户用途的账户;逾期使用的账户;出借、出租账户;未按规定报备账户以及上年年检不合格账户整改情况等。
2、各单位上报的《2013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及电子文档签章必须齐全、完整,《申请表》要加盖单位公章。
3、各单位上报的2013年资产负债表应加盖公章,凡单独开设工会账户的单位,在出具资产负债表时应将上述账户相关数据一并附上。
4、各单位银行账户对账单、银行账户余额调节表应加盖公章,各账户银行对账单加盖的银行印鉴必须清晰并与年检申请表中银行名称一致。
各预算单位需将以上资料整理排序,打印资料目录,以方便审核。
三、审核要求
各预算单位应将年末各账户银行对账单、银行账户余额调节表等凭证中的银行存款数字汇总,与资产负债表的“银行存款”年末余额核对,核对一致后再进行年检申报,如不一致,提供相应说明。
四、处罚
对逾期未履行银行账户年检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由财政部决定暂停或停止对其拨付预算资金,并提交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年检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视其情节,根据《办法》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联系电话:83813653 白成东
83818138 赵 文
201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