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署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二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15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国家财政部点击:
财办〔2013〕5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司(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司(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高检院计划财务装备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司(局),各民主党派中央财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全面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监管,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要求,根据财政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财政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主要包括调整资产分类代码、完善资产卡片信息项、完善相关管理功能等。目前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已经完成,将正式部署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二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组织领导。实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实现资产管理动态化、预算编制科学化的重要举措,是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支撑,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部署实施工作。中央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部署实施工作,并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工作情况;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本地区系统的部署实施工作,除负责本级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外,还要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涉及部门、单位多,覆盖面广,工作难度大。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统一组织,认真做好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培训和指导,为系统有效应用提供保障。各部门、各单位业务人员和信息技术人员要密切配合,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系统的顺利部署实施。
(二)部署范围。信息系统部署范围包括各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为了保证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一致性,各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可以直接选用财政部组织开发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也可以结合实际工作自行组织开发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对已经开发使用其他版本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部门、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开的系统数据接口规范,做好自身系统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和数据转换工作,保证“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个环节的数据动态衔接,实现资产数据的动态更新。
(三)部署方式和软硬件保障。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采用在线/离线双模式的B/S架构。为了实现数据的实时性,各中央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确保系统联网至基层单位。部署方式方面,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网络条件,根据工作实际选择部署方式。各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施提供必要的人员、硬件和网络环境保障。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开展工作。具体的系统部署方案和设备配置建议详见附件。
二、时间安排
考虑到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信息化水平、网络环境条件差异较大的实际,为了保证工作质量,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采取统一布置,有计划,分功能,分阶段实施的方式推广。
各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2014年1月31日前完成系统升级准备工作,包括整理用户权限列表和审批参数设置表、软硬件设备及网络环境准备、系统参数准备及培训准备等;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系统参数配置、数据迁移和应用培训等工作;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部署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上述时间安排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本地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进度,确保2014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系统部署工作。
三、经费保障
根据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各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充分整合现有软硬件和网络资源的基础上,按照保证工作需要和节约使用的原则,认真落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所需经费。中央部门应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所需经费,在本部门预算中统筹考虑解决。
四、应用管理
各中央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梳理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等业务流程的基础上,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流程,并将管理流程设置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形成各项工作既有机联系、又相互制衡的工作新机制。同时,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内部管理规范和岗位管理制度,落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岗位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科学设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经办、审核、审批和系统管理等岗位,合理安排岗位人员,确保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和推进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财务系统、预算系统、决算系统等的对接。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等部门应当协助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财务系统、预算系统、决算系统等之间的衔接与核查。
各中央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做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管理,保证数据的安全、准确、完整。涉密资产暂不纳入网络版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将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另行印发)中详细规定。
五、服务支持
根据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商久其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久其公司将为财政部及36个省级财政部门、150个中央部门的全国统一版本实施免费提供以下服务:一是系统上门安装、调试,包括数据库、中间件的配置服务;二是完成系统数据采集任务下发,完成流程审批参数设置和预配预警参数设置;三是协助用户制定系统权限设置方案,完成功能权限、数据权限、组织机构权限、用户角色创建的设置;四是完成已实施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汇总报表的导入,及资产分类代码变动后的对照整理工作;五是完成系统与其他财政系统衔接的初始调试工作;六是分别为财政部及36个省级财政部门、150个中央部门的对下培训免费提供讲师一次;七是完成系统实施后的交接工作,并回收由用户签章的实施工作意见。除上述内容外,有关地方、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需要系统开发商协助进行其他相关工作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久其公司将主动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部门进行联系,做好系统升级的技术服务工作。中央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系统维护或个性化开发过程中,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综合考虑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需求和技术支持机构实施服务能力等因素,以保证系统应用效果。
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部署方案及配置建议(中央部门,不发地方)
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部署方案及配置建议(地方财政部门,不发中央部门)
财政部
201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