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中央在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和2013年度银行账户年检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1-17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国家财政部点击:
中央在鄂预算单位:
为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从源头上防范资金管理风险,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财政部关于重新清理和规范中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部门银行账户的通知》(财库【2002】64号)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的规定,现将银行账户清理和2013年度银行账户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账户清理
银行账户清理是加强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2014年银行账户管理的重点,清理范围和有关要求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中央在鄂预算单位、政企合一单位以及与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开设的各类账户均应纳入清理范围,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定期存款等各类银行账户。
(二)清理要求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下列文件规定对本单位和本系统的账户进行认真清理,对未按规定开设的账户一律取消;对多头开设的账户,一律归并;对长期不使用的账户要予以撤销;对擅自改变账户用途以及出租、出借账户的行为要立即纠正。尤其要做好基建账户、定期存款账户、贷款转存款账户的清理工作。
1.《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
2. 《财政部关于重新清理和规范中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部门银行账户的通知》(财库【2002】64号)
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4.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
5.《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库【2006】96号)
二、银行账户年检
(一)年检范围
中央在鄂预算单位截止2013年12月31日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包括:2013年撤销账户、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与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开设的各类账户等。
(二)申报程序及受理时间
系统性中央在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年检,先由省级主管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进行预审并汇总所属下级单位的年检资料,再统一报送我办办理;非系统性中央在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年检,直接报送我办办理。
为节约年检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我办分单位对年检时间进行了安排,具体见附件,请各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到我办进行年检。
(三)申报资料
1.年检申请(盖章)
2.《2013年度中央预算单位账户年检申请表》(盖章)
3.2013年度账户年检电子数据
三、相关要求
请各中央在鄂预算单位高度重视,按照要求做好账户清理和账户年检工作。我办将与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对账,适时开展实地核查,对年检和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人:武云、吕霄云
联系电话:86658991、86658920、86658992(传真)
附件:年检受理时间安排表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